经销商收供应商的业务促销费该如何账务处理?
问题是这样:我方是经销商,对方是供应商。现在供应商,同意提供奖励资源(现金)给到我方,用于策划营销活动,提升指定货品的销售业绩。我方会给业绩优秀的员工打奖励金。而且,先由我方给供应商开销项税专票,名称是业务促销费,供应商再给我们打钱。现在票我方已开,这笔实务怎么账务处理?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备注:前述规定在营改增以后,“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税率6%。
1.开具专票收取促销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2.给业务计算促销奖励: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实际发放奖金时,不管是单独发放,还是和工资一起发放,促销奖金都需要和当月的工资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