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和客户共同开展活动促销费用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解答:
所谓的“供应商和客户共同开展活动促销”,通常是客户(商业企业)在具体落实,对于促销费用用双方共同按约定比例承担或全部由供应商承担,因此,供应商需要在促销活动开展前或结束后向商业企业支付促销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备注:前述规定在营改增以后,“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税率6%。
商业企业在促销活动前收取促销费用,属于预收;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则属于垫付。商业企业收取的促销费用,本来冲销自己花销的促销费用是比较合理的,但是会产生税会差异,为减少税会差异实务中也可以作为收入进行核算。
供应商发生或承担促销费用,会计核算就比较简单,直接作为业务宣传费核算。
(一)商业企业(客户)的会计处理
1.实际收取促销费(预收或事后收取):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收账款-某某等
2.促销活动开展时:
借:应收账款-某某等(应收供应商的部分)
贷:其他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和商业企业自行承担部分:
借:其他业务成本(收供应商部分应分摊的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
(二)供应商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银行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