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供应商无力继续履约的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由于供应商无力继续履行合同扣除的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解答:
供应商无力继续履行合同,说明供应商前面是履行过合同的。
本来对于供应商支付违约金,采购方取得的收入,法理上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是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但是,实务中的经济业务却是很复杂的,而且一些企业在某些“税筹大师”指导下,对一些经济业务进行包装,以达到不交税或少缴税。因此,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下面的一些情况,企业需要加以考虑与借鉴:
1.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备注:上述规定的“营业税”,营改增后改为增值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2.构成折让的
不多说,直接看一则税务稽查案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扬税稽一罚[2024]**号
案件名称:扬州某某纸业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一)违法事实 经核实:你单位2021年11月份收到供应商返还的赔偿款1906.86元支出,属于进货折让,应冲减进货成本1687.49元,应转出进项税金219.37元;你单位2023年1月收到销货款46400.00元,11月收到销货款110000.00元,均未入账,2023年1月、11月应确认应计增值税收入分别为41061.95元、97345.13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2021年少缴增值税219.3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97元,2023年少缴1月份增值税5338.05元、11月份增值税12654.87元、少缴1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133.45元、11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316.37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36.87元处以60%的罚款,分别为131.62元、6.58元、3202.83元、7592.92元、80.07元、189.82元、142.12元,合计罚款11345.96元。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2024-12-17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某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