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原文刊登于《阿拉伯世界研究》2024年第6期。全文如下:
2023年10月,新一轮巴以冲突爆发,伊朗最高领袖哈梅内伊(Ali Hosseini Khamenei)多次发声呼吁伊斯兰世界对美国和以色列施压,促使两国结束对加沙的攻击。伊朗各地领袖代表紧随其后,纷纷谴责以色列,支持巴勒斯坦人民。伊斯兰革命卫队领袖代表阿卜杜拉·哈吉·萨迪基(Abdullah Haji Sadeghi)表示,“犹太复国主义正处于崩溃边缘”。伊朗各省领袖代表也相继与省长发表联合声明,称“以色列将付出沉重代价”。对此,伊朗民众反响热烈,走上街头声援巴勒斯坦。2024年上半年,伊朗先后举行议会选举和总统大选,为提高选举投票率,哈梅内伊将投票称为“全民的吉哈德”。伊朗加兹温省领袖代表立即响应号召,与省长联合动员民众踊跃参与选举活动。中央省领袖代表阿亚图拉·多里·纳贾法巴迪(Ayatollah Dorri Najafabadi)公开致辞,称“人民的投票积极性是维护伊斯兰制度,促进伊朗发展进步的基石”。可以说,每当伊朗面临重大事件,各地的领袖代表都会作为最高领袖的喉舌,出面维护社会秩序,引导舆论风向,展现当局立场,在伊朗的国家治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领袖代表”又称“法基赫代表”,是当代伊朗政治体制内的特殊职务,一般由获得“阿亚图拉”(Ayatollah)或“霍贾特伊斯兰”(Hujjat al-Islam)头衔的乌里玛担任,经最高领袖任命,实行常任制,薪资福利由国家发放。领袖代表主管各级单位的宗教文化事务和思想政治工作,拥有不亚于行政长官的威信和影响力。领袖代表领导下的领袖代表办公室是伊朗的意识形态机构,下文中的领袖代表机构是对伊朗全国各级领袖代表办公室的统称。它们遍布于伊朗上至中央、下至地方的各级政府、宗教组织机构、学校、军队、基金会等重要机关。领袖代表办公室下设秘书处、宗教教育处、文化处等分支部门,负责传达与执行最高领袖的意志,指导与监管宗教文化事务,维护与宣扬宗教价值观。为促进领袖代表办公室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领袖代表制度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两任最高领袖霍梅尼和哈梅内伊的推动下逐步确立并发展成熟,其既吸收借鉴了西方科层制的先进经验,又与伊朗政教合一的政治体制相吻合,是伊斯兰教什叶派传统惯例走向现代化的一大标志。领袖代表制不仅深刻展现了伊朗政治体制的独特性,而且与伊朗政治的发展演进具有共时性,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西方学界对伊朗领袖代表制的考察兴起于21世纪初。美国学者威尔弗里德·布奇塔在《谁统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权力结构》一书中将领袖代表制作为伊朗权力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出领袖代表是伊朗各大重要机构中的“神职专员”(clerical commissars),能够制约行政长官的权力。伊朗各地的领袖代表共同组成了维护最高领袖权威的全国性网络,奠定了伊朗政治文化的基调。伊娃·帕特里夏·拉克尔在《权力、伊斯兰与政治精英:从霍梅尼到内贾德》一文中将伊朗的政治精英划分为话语精英(discourse elite)、行政精英(administrative elite)和内圈精英(inner circle elite)三个圈层,并认为领袖代表属于内圈精英,处于伊朗政治体制的核心圈内。赛义德·阿米尔·阿尔吉曼德在其著作《后霍梅尼时代:继承人治理下的伊朗》中也提到,伊朗最高领袖在宪法赋予的权力之外还掌管着一个庞大的领袖代表网络,其在最高领袖办公室的监督下运行,且只对最高领袖负责。近年来,西方学界对领袖代表制的研究散见于针对伊朗政治局势和意识形态的调查报告之中。美国兰德公司发布的多份报告显示,伊朗的领袖代表网络遍及海内外,包括伊朗驻全球各地大使馆的文化参赞以及伊朗全国各省的聚礼领拜人在内,他们提供的信息深刻影响着最高领袖对伊朗内政外交的判断和决策。总体而言,上述研究普遍将领袖代表制置于伊朗政治体制的整体框架下考察,内容较为简略零散。
与西方学界相比,国内学界尚未关注到领袖代表制在伊朗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对伊朗政治制度的探讨仍然集中在理论基础和体制架构等宏观层面。因此,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广泛收集波斯语一手资料,尝试对伊朗领袖代表制的文化渊源、组织特征、演进动态展开专项研究,以此管窥伊朗什叶派政治文化的内在逻辑,伊朗国家治理体系的政教结构及其功能机制,以期加深学界对当代伊朗政治制度的认识。
一、“委任代表”的教派传统惯例
“委任代表”的政治文化传统在伊朗由来已久。自7世纪伊斯兰教诞生以来,随着什叶派、十二伊玛目派、乌苏勒教法学派相继出现,伊朗宗教界逐步形成了以真主—先知—伊玛目—乌里玛为主线的权力链条,基本串联起了“委任代表”的历史轨迹,构建了当代伊朗领袖代表制的底层逻辑。
公元632年先知去世后,伊斯兰社会就先知继承人问题出现政治分野,最终导致了逊尼派和什叶派的教派分化。其中,什叶派主张由先知的堂弟兼女婿阿里(‘Ali ibn Abi Talib,600~661年)继承先知权威,并将阿里及其后裔尊为“伊玛目”(Imam)。什叶派认定伊玛目阿里的继承合法性和统治正统性,同时也强调先知穆罕默德作为封印先知的不可替代性,即阿里只是为先知处理宗教和政治事务的代理人,并非承袭了先知之位,也并非能够取代先知的精神高度。
什叶派作为伊斯兰世界的少数派,其人口比例的弱势处境进一步推动了“委任代表”传统的延续。阿拉伯帝国时期,统治者对什叶派伊玛目严加迫害,十一位伊玛目几乎没有一位得到善终。在此形势下,伊玛目为避免抛头露面,只能以委派代理人的方式维护什叶派社团的稳定和什叶派思想的传承,从而使“委任代表”的做法成为什叶派的惯例,并成为什叶派在不利环境中争取伊斯兰正统权力的特殊手段。根据什叶派的主流支派——十二伊玛目派的主张,第十二任伊玛目马赫迪为躲避迫害,在他父亲(第十一任伊玛目阿布·穆罕默德·哈桑·本·阿里,846~874年)去世时奉真主之命“隐遁”(ghaybah),直至末日审判前复临人间。自公元9世纪后期以来,伊玛目马赫迪一直处于隐遁状态。马赫迪的隐遁期分为小隐遁(874~941年)和大隐遁(941年至今)两个阶段。在小隐遁时期,伊玛目先后通过四位代理人与什叶派信众保持联系,由他们代行领导吉哈德、举行星期五聚礼、征收宗教税等职能。941年,第四任代理人去世后,隐遁伊玛目宣布不再指定代理人,什叶派历史由此进入延续至今的大隐遁时期。
此时,面对宗教领袖缺位的现实困境,由谁来代表隐遁伊玛目行使宗教领导权成为什叶派的一大难题。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什叶派内部衍生出阿赫巴尔学派(Akhbaris)和乌苏勒学派(Usulis)两大教法学派。与严格限制教法学家权威的阿赫巴尔学派相比,乌苏勒学派则更为注重人的理性思辨,赋予什叶派学者乌里玛解释教法并做出独立判断的权力,倡导普通穆斯林积极效仿乌里玛中拥有教法创制权的穆智台希德(mujtahid)。随着社会的发展,根据现实需要重新阐释什叶派教义的重要性便愈加凸显。最终,在18世纪著名教法学家巴基尔·贝赫巴哈尼(Baqir Bihbihani,1704~1791年)的领导下,乌苏勒学派战胜阿赫巴尔学派,成为什叶派教法学派的主流。乌苏勒学派的胜利及时回应了大隐遁时期什叶派如何发展的紧迫问题,使乌里玛成为隐遁伊玛目在人世间的代表,肩负起领导和保护什叶派的职责。
至恺加王朝(1789~1925年)时期,乌里玛已经广泛且深度地参与公共生活。作为重要的社会力量,乌里玛逐步将自身权威从宗教领域向政治领域推进,参与领导了烟草抗议运动(1891~1892年)、立宪革命(1905~1911年)等关乎伊朗民族命运的重要政治事件。1891年,为抵制英国公司对伊朗烟草生产与销售权的垄断,效仿源泉米尔扎·哈桑·设拉兹(Mīrzā Hasan Shirazi,1831~1895年)发布法特瓦(宗教法令),宣布“使用烟草就是与隐遁伊玛目为敌”。设拉兹在发挥个人影响力的同时,通过私人代表搭建起庞大的宗教关系网,使其发布的法特瓦得以散播至全国各个角落。为响应其宣言,全体伊朗人民抵制烟草消费,迫使纳赛尔丁国王废除了英国公司的烟草专卖权。烟草抗议运动开启了乌里玛强力干预政治的序幕。同样地,立宪革命也受到了众多乌里玛的密切关注和鼎力支持,支持宪政的开明乌里玛以集体离开首都德黑兰向恺加当局施压,促使立宪革命由一场规模有限、诉求单一的抗议活动转变为全国性的民族主义运动。随着乌里玛政治影响力的增强,伊朗社会形成了众多以效仿源泉为核心的代表网络,其不仅是联结乌里玛群体的重要纽带,也是伊朗民族国家构建的关键支撑。
尽管在巴列维王朝时期(1925~1979年),国王礼萨·汗(Reza khan,1925~1941年在位)大力推行现代化改革,乌里玛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权遭到严重挤压,但世俗化的推进和西方文化的传播反而划清了乌里玛与其他阶层之间的界限,提高了乌里玛的同质性,强化了乌里玛的凝聚力和身份认同。最终,乌里玛内部通过确立教阶制度,提升了等级化和组织化水平,形成了休戚与共的乌里玛阶层,从而进一步巩固了自身作为隐遁伊玛目代表的身份。
在宗教立国的伊朗,什叶派的话语体系造就了伊朗政治制度的独特属性。作为伊朗伊斯兰革命之后,伊朗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领袖代表制亦脱胎于什叶派的政治文化传统。纵观伊朗历史,在真主—先知—伊玛目—乌里玛组成的权力链条中,“代表”的身份大体经历了由特殊到一般,从宗教向政治演进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代表”资格和权力的获取,从单纯地以前定或血缘继承为依据,到更多地基于乌里玛个人的威望与能力;“代表”的身份与职能,也由单一的宗教领袖,逐渐发展为集宗教和政治影响力于一身的领导者。一言以蔽之,早在伊斯兰共和国成立之前,什叶派“委任代表”的传统就已深深植根于伊朗的文化土壤,成为当代领袖代表制确立的宗教渊源。
二、“领袖代表制”诞生的社会背景
与法理基础
尽管什叶派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委任代表”的传统惯例,但作为一个在现代社会中孕育的政治制度,领袖代表制诞生的社会背景仍需放置在伊朗伊斯兰革命和伊斯兰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时段中考察。
首先,霍梅尼依靠私人代表成功领导伊斯兰革命的历史经验为治国理政提供了借鉴。霍梅尼(Ruhollah Khomeini,1902~1989年)出身宗教家庭,6岁习读经训,17岁拜穆智台希德哈伊利(Abdul Karim Ha’eri Yazdi,1859~1937年)为师,19岁追随哈伊利前往库姆经学院接受高等伊斯兰教育。1937年,霍梅尼获得霍贾特伊斯兰头衔,开始独立授课培养学生。1947年,霍梅尼出版教法意见汇编手册《问题阐释》,为成为效仿源泉做准备。随着宗教地位和名望的上升,霍梅尼在1958年被列入12名高级阿亚图拉之列,1963年又被尊为大阿亚图拉。据统计,霍梅尼在库姆执教期间培养的学生数量多达12,000人,其中约500人是穆智台希德,他们中的大多数作为霍梅尼的私人代表,成为了动员伊斯兰革命的骨干力量。
1963年,巴列维国王宣布施行以土地改革为核心的“白色革命”,加紧推行西方化、世俗化、现代化的社会经济改革。此举严重威胁了宗教集团的利益,遭到乌里玛阶层的强烈反对。1963年6月,霍梅尼以宗教领袖的身份在抗议活动中初露锋芒,而后被捕。1964年11月,霍梅尼被巴列维政府驱逐出境。在14年的流亡生涯中,霍梅尼通过私人代表建立了庞大的跨国宗教网络,间接领导着国内的乌里玛阶层,并始终与国内穆斯林保持联系。从1964年至1978年伊斯兰革命前夕,霍梅尼的私人代表作为什叶派神职人员,大多同时承担着伊朗各地清真寺聚礼领拜人的工作。他们通过秘密传入的录音带接受霍梅尼的指示,将全国近8万座清真寺作为伊斯兰革命策源地,利用星期五聚礼的讲坛发表布道和演说,广泛散播霍梅尼的政治思想,以强大的宗教动员力和感召力团结伊朗社会各阶层人民,共同向巴列维政权发起挑战。可以说,伊朗伊斯兰革命的胜利并非全然依靠霍梅尼的个人魅力,私人代表的宣传和鼓动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霍梅尼的代表网络与聚礼领拜人网络在此过程中实现同构,成为日后领袖代表制顺利施行的有利条件。
其次,霍梅尼的法基赫治国理论赋予了乌里玛参与国家治理的正当性,为领袖代表制的制度设计提供了合法性来源。霍梅尼的政治思想萌生于20世纪40年代。1941年,霍梅尼在其著作《揭开神秘面纱》(Kashf al-Asrar)中表达了乌里玛参政的强烈意向。他曾表示,“统治权必须属于法基赫,并不意味着法基赫应成为国王、大臣或军队统帅,而是说法基赫应是伊斯兰国家的立法和行政部门的监督者。”可见,此时的霍梅尼意在限制巴列维国王的权力,而非动摇君主制的统治根基。20世纪60年代,流亡在外的霍梅尼积极探寻适合伊朗发展的伊斯兰道路,在与纳杰夫的伊斯兰激进思想家频繁交往的过程中,霍梅尼的思想也逐渐从保守走向激进,矛头由统治者转向政权本身,产生了推翻君主制的政治构想。1970年1月21日至2月8日,霍梅尼在纳杰夫发表系列演讲,正式提出法基赫治国(Velayat-e Faqih)理论,表达了重构伊朗政治体制和上层建筑,建立伊斯兰政府的政治诉求。
在法基赫治国理论中,霍梅尼首先回溯了先知穆罕默德建立政府的历史,并以先知作为真主使者和“乌玛”领袖的双重身份,论证了伊斯兰教与政治自古以来的不可分割性。他宣称,穆斯林要想从帝国主义及其傀儡政府的压迫和奴役中获得解放,就应当承担起推翻专制政府,建立伊斯兰政府的责任和使命。随后,霍梅尼阐释了伊斯兰政府的性质。根据霍梅尼的主张,伊斯兰政府是一个宪政政府。与西方意义上的宪政不同,它是基于伊斯兰教法和大多数人意见基础上的宪政,是基于经训前提下的宪政。霍梅尼强调,伊斯兰政府与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政府的根本区别在于,伊斯兰世界的立法权为真主所独有,伊斯兰教法是建立在伊斯兰政府之上的绝对权威。因此,必须由谙熟伊斯兰教法,且能够公平执行的人负责指导和监督国家的一切事务,彰显出教法学家作为隐遁伊玛目的代表,具有统治伊斯兰政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霍梅尼还指出,在维护伊斯兰和穆斯林利益的原则下,教法学家能够用个人考量取代政府的规章制度,这并非教法学家的特权,而是神圣的责任。根据霍梅尼的定义,在伊斯兰政府中,“伊玛目”一词不再专指狭义上的十二伊玛目,教法学家也可以被称为现实领导意义上的“伊玛目”。此外,从词源上看,“法基赫”一词由“管理者”和“学者”两部分组成,由此彰显出教法学家既要具备深厚的宗教学问,也要发挥领导作用,应同时承担起宗教领袖和政治领袖的职责。
霍梅尼独树一帜的思想体系不仅为乌里玛阶层走上政治舞台提供了有力依据,而且突出强调了教法学家的核心领导地位。1979年,霍梅尼以法基赫治国理论为纲领,成功动员伊朗广大群众发起自下而上的伊斯兰革命,建立了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共和国,并通过《宪法》正式确立了法基赫制,彻底改变了伊朗历史上教权与王权并立的传统模式,开创了教法学家治国的新局面。作为伊斯兰共和国的缔造者,霍梅尼个人的政治哲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当代伊朗政治制度的构建。领袖代表制的确立实质上是对霍梅尼政治理论的贯彻落实和发展延伸。它在内在逻辑上与法基赫制保持一致,在外在形式上与法基赫制一脉相承,二者共同伊朗从中央到地方的政教治理体系。
最后,领袖代表制对于巩固最高领袖权威,稳固新兴政教结合政权而言至关重要。巴列维王朝垮台后,伊朗社会秩序尚未稳固,不同政治力量之间的博弈依旧存在。巩固伊斯兰革命成果,强化政权合法性成为伊斯兰政府的当务之急。正如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所说,“对合法性的信仰是构成统治的可靠基础。”促进伊朗人民对伊斯兰政府的拥护与服从,加强社会内部凝聚力,是维系伊斯兰政权存续与发展的重要根基。为此,最高领袖霍梅尼仍然沿袭了委任代表的惯例,并将其运用至国家治理的实践中。在伊斯兰革命期间,哈梅内伊便作为霍梅尼的私人代表和得力助手,大力宣传伊斯兰政治思想,鼓动伊朗人民参加革命,并先后七次被捕入狱。伊斯兰共和国成立之初,哈梅内伊被霍梅尼指定为德黑兰的聚礼领拜人,同时出任霍梅尼驻最高国防委员会(后改称最高国家安全委员会)代表。霍梅尼任命神职人员担任高级职位,将自身亲信委任为特别代表安插至政府重要部门,以增强对各级官僚机构的控制,并确保行政工作受到伊斯兰原则的指导和监督,契合伊斯兰的价值观和方向。
霍梅尼执政期间,人民对政权的认同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对霍梅尼这一克里斯马式领袖人物的崇拜和信赖之上。1989年,霍梅尼去世,哈梅内伊接任最高领袖。根据1979年宪法,只有“效仿源泉”方可担任最高领袖。然而,哈梅内伊在当时并非大阿亚图拉,更没有获得“效仿源泉”的头衔,并不具备担任宗教领袖的资格。与此同时,经过旷日持久的两伊战争(1980~1988年),伊朗国内经济发展迟缓,民众骚乱频繁。在此背景下,哈梅内伊面临着树立权威和巩固政权的双重考验。对此,哈梅内伊一方面以1989年宪法为依据,实现了伊朗政权由魅力型统治向合法型统治的顺利过渡;另一方面继续沿用领袖代表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设立领袖代表机构,使虔诚的穆斯林力量更为积极地活跃于社会和政治舞台上,以意识形态工作为抓手,将自身权威从中央向地方延伸,进一步强化了伊斯兰宗教认同与政权认同的同构。
霍梅尼和哈梅内伊立足于伊朗实际,将历史传统、成功经验、理论基础和现实考量统一纳入顶层设计之中,推动了委派代表从约定俗成的传统秩序向现代制度的转变。伊斯兰共和国成立后,领袖代表机构正式融入伊斯兰政权的官僚体系。随着领袖代表网络的不断扩充,以法基赫制为依托的领袖代表制也逐渐朝着机制完善、职能明确、规则细化的方向发展,已经成为了当今伊朗国家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领袖代表机构的组织特征
与具体职能
随着领袖代表制的日臻完善,伊朗最高领袖在社会治理层面建构了与顶层设计相呼应的规范机制。通过向政府部门、宗教组织机构、学校、军队、基金会等重要机构委派代表,伊朗搭建起纵横交织的领袖代表网络。
(一)呈现“双轨并行”的特殊形态
与中东其他国家相比,“双轨并行”是伊朗政体的独特之处。自1979年伊斯兰革命以来,伊朗选择了既非西方、也非东方的发展道路,采取了政教合一的政治体制。其中,“宗教”体现了伊朗社会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伊斯兰教义是处理社会事务的准绳,而法基赫作为伊斯兰教义的研习者、传授者和阐发者,是人格化的宗教形象,享有对社会的监护权;“政治”则是指科层制政府对法基赫意志的具体落实与执行,是一种当今世界较为普遍、常规的治理模式。这种以法基赫为核心的政教结构深刻贯彻在伊朗从中央到地方的治理体系之中。
在中央,上有代表伊斯兰价值观的最高领袖负责执掌国家政权,运行国家治权,下有代表民意的政府和议会管理国家,二者之间由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相衔接。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涵盖伊朗各大权力机关的首脑,负责统筹宗教与世俗两种价值诉求下的法律政策,以此调和伊斯兰教义与现实利益的矛盾冲突。在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的协调与平衡下,宗教意识形态部门和世俗国家治理机构互相支撑,共同保障伊朗独特政体的有效运行。
伊朗的地方、基层组织也同样遵循政教并存的双轨结构,各单位的领袖代表办公室与行政部门相辅相成,协同运作。领袖代表办公室主管宗教文化事务,为行政工作提供基本的价值导向和精神引领,在对行政工作进行监管与约束的过程中不断强化伊斯兰价值观的核心主导地位。领袖代表不仅不受其同级行政部门管辖,而且能够钳制其同级行政长官的权力。行政部门应当配合领袖代表的监督,在社会治理层面响应最高领袖的号召,不得违背伊斯兰规范。当二者在具体事务上产生分歧时,部分领袖代表机构还设有中央委员会作为议事协商机构,负责对各项提案作出最终决议,尽可能达成宗教规范与世俗事务治理的有机统一。
领袖代表机构的监督功能对行政部门形成了有效制衡,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官僚主义的滋长,净化了政治生态。而负责协调领袖代表机构与行政部门的中央委员会则是伊斯兰教“舒拉”政治传统的典型体现,具有伊斯兰民主制的特征。
(二)遵循“科层制”的制度架构
20世纪上半叶,在伊朗民族国家构建的过程中,礼萨·汗对国家机构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通过在各部门引入科层制的要素,基本组建了现代化的官僚机构,从根本上改变了伊朗历史上松散的央地关系,扭转了传统王朝国家的地方主义割据局面。礼萨·汗的现代化改革对后世影响深远,尤其是科层制在国家治理中的实践,为当代伊朗的组织管理奠定了基本框架。
根据马克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的定义,科层制治理具有权责法定、纪律严明、去人格化、职员专业和等级固定等鲜明特征。具体而言,韦伯式科层制是在法律理性的基础上,以逐级负责的方式实现领导层意志的贯彻和社会管理任务的分解,使该组织的效能更好地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然而,与建立在理性权威之上的韦伯式科层制不同,伊朗领袖代表制的实施还需要依靠领袖代表对最高领袖个人权威的绝对忠诚与服从。可以说,领袖代表机构在组织形态上采纳了西方科层制的层级结构,在具体规则上仍然植入了伊朗的本土色彩,总体呈现出以科层制为基础,灵活性治理的特征。
在等级制度方面,领袖代表机构组织严密,呈现出以领袖代表为首的层级结构。在伊朗的重要机构中,上至中央各部门、下至地方各省市都设有独立的领袖代表办公室,由最高领袖哈梅内伊直接或间接任命的领袖代表所领导。其中,中央领袖代表大多由最高领袖直接任命,地方领袖代表则经其上级领袖代表办公室或领袖代表机构的中央委员会提名后,由最高领袖任命。在管理上,上下级沿着“委托—代理”的关系链逐级复制,每一级的领袖代表都兼有上级的“代理人”和下级的“委托人”双重身份,但所有领袖代表都对最高领袖一人负责,由此保证最高领袖的指示从上至下得到贯彻执行,具有典型的集权特征。此外,领袖代表办公室下设秘书处、宗教教育处、文化处等分支部门,并各自设有专家顾问团为部门负责人出谋划策,从而确保了施政的专业度。
在职务权限方面,领袖代表要严格遵守职务纪律并接受监督。各领袖代表办公室应根据最高领袖的指示颁布机构章程,对工作人员的权责进行明确规定。总体上看,所有领袖代表办公室都需要履行传达政令、意识形态监督和宗教文化宣传等职能,但不同单位的领袖代表办公室所负责的工作又各有侧重。例如,高等教育体系内的领袖代表办公室需要组织丰富多样的宗教活动,在大学传播伊斯兰价值观,深化师生的伊斯兰思想;政府部门的领袖代表办公室则主要负责监督其同级行政部门的工作是否符合伊斯兰规范,并向行政官员开展意识形态教育;而伊斯兰革命卫队的领袖代表办公室须将守护革命成果,谨防思想渗透,维护政权利益作为首要职责和使命。
在人员任免方面,领袖代表的任免和升迁以资历或政绩为依据,依约受命。中央和地方的领袖代表在任职资格上有所差异。中央领袖代表须拥有丰富的教育背景和从政经验,并具备其任职领域的专业知识。例如,赛义德·贾利利(Saeed Jalili)和阿里阿克巴尔·艾哈迈迪安(Ali Akbar Ahmadian)作为哈梅内伊在最高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两名代表,均具有伊斯兰革命卫队的背景,曾在两伊战争中立功;穆斯塔法·鲁斯塔米(Mostafa Rostami)作为哈梅内伊在高等教育体系的首席代表,既接受过伊斯兰高等教育,师从著名伊斯兰学者,也同时拥有世俗大学的博士学位。相较之下,地方领袖代表的选拔更为注重家庭出身和宗教资历,须至少获得“霍贾特伊斯兰”的宗教头衔,具备在经学院任教的经历或已出版宗教著作,在伊朗宗教界享有一定地位。最高领袖在伊朗的31个省份各委有一名省级领袖代表,他们大多同时出任所在省份省会的聚礼领拜人,并且属于伊朗专家会议的成员,具有比省长更大的影响力。此外,最高领袖本人的权威并不局限于伊朗本土,而是具有鲜明的国际性。比如哈梅内伊曾多次公开表示他是什叶派的最高领袖,而不只是伊朗的最高领袖。据此,最高领袖在什叶派穆斯林较为集中的伊拉克、叙利亚、黎巴嫩、巴基斯坦、阿富汗、印度、阿塞拜疆、英国、奥地利等海外多国也设有领袖代表。他们通常背靠伊朗驻外使馆或伊斯兰中心,主要负责团结伊朗侨民,对外宣传什叶派思想,与当地什叶派建立紧密联系等工作。
严密的组织体系和严格的规章制度为领袖代表机构的领导权威性、高度内聚力和强大动员力提供了保障,有利于最高领袖的意志和指示得到有效施行。基于治理的实际需要,最高领袖既有常设性的领袖代表,也有临时性、专项性的领袖代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政府科层体系的刚性缺陷,使得领袖代表在国家权力的末梢也能实现有效治理和监督,体现出领袖代表制的灵活性。
(三)集监督和宣传于一体的意识形态部门
领袖代表机构在政治上并无决策权,也不负责统管行政部门的工作,它是集监督与宣传于一体的意识形态部门,主管伊朗的宗教文化事务,且服从和服务于最高领袖。对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而言,伊斯兰意识形态是立国之本,伊斯兰教义是伊朗人民必须遵守的行动指南。然而近年来,西方大国为谋求霸权,加紧对伊斯兰世界实施意识形态渗透,试图动摇、破坏乃至颠覆伊斯兰世界的信仰体系。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伊朗年轻一代对伊斯兰教的信仰渐趋淡化,开始丧失对本土文化的认同,热衷追随和效仿西方价值观,使伊斯兰政权的合法性再度面临挑战。在此背景下,伊朗当权阶层急需抵御外部意识形态渗透,强化人们对伊斯兰文化的深层认同以保存和延续伊斯兰革命成果,稳固伊斯兰政权的统治根基。
最高领袖哈梅内伊始终将宗教文化治理视为国家治理的重中之重,他曾多次强调保卫伊斯兰体系、反制舆论攻击的重要性。领袖代表作为最高领袖和伊斯兰信仰的忠实拥趸,代表着最高领袖的意志,更代表着伊斯兰意识形态。因此,在哈梅内伊的授意下,领袖代表机构牢牢掌握了全国各地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根据相关章程规定,伊朗领袖代表机构主要通过履行下述职能,形塑着伊斯兰政权的合法性形象。
其一,开展宗教教育。领袖代表办公室需每周定期召开释经会议和道德课例会。领袖代表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带领信众用发展的眼光深入理解教义,帮助民众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在大学,领袖代表办公室还设有专门的伊斯兰科学中心,负责举办研讨会、辩论会和专题讲座等宗教学术活动,发行伊斯兰图书和刊物,编写思想政治教材,提供宗教和伦理问题的咨询服务等。除上述传统途径外,领袖代表办公室还借由广播、电视、网络等视听媒体制作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化产品,极大地拓宽传播受众和传播场域。
其二,领导聚礼活动。宗教社会学认为,集体仪式是宗教的主要成分,它以共同的目标将人们团结在同一社会活动中,并持续地加强信仰、情感和道德责任,从而强化人们参与集体生活所依赖的社会联系,促进社会的统一与整合。在宗教立国的伊朗,星期五聚礼对于维系国家权威而言至关重要。1979年后,星期五聚礼的政治化功能愈加凸显,已经成为领袖代表宣讲政策和传达政令的固定场合。伊朗各省会城市的聚礼领拜人作为领袖代表,不仅要在星期五聚礼上宣讲“呼图白”(Khutbah),进行教义和伦理的教育和劝诫,而且要结合社会时事发表演讲和评论,回应公众密切关注的政治、社会、经济问题,帮助民众更好地应对当下挑战。哈梅内伊把向民众通报“国内外问题、敌人的阴谋计划、社会的现实需要”列为讲道的固定内容,要求领袖代表除了具备深厚的宗教知识,还要对国家事务了如指掌。星期五聚礼政策委员会(Imams of Friday Prayer Policy Council)每周根据哈梅内伊的指示为领袖代表印发小册子,规定他们发言内容的大纲。可见,全国性、程序性、周期性的星期五聚礼,其目的不仅在于践行和传承伊斯兰规范,更是为了从伊斯兰视角对社会问题和政治局势做出研判,引导伊朗人民坚定宗教信仰和政治立场。
其三,组织什叶派朝圣活动。对于什叶派穆斯林而言,朝圣是每年最为重要的一项宗教活动。领袖代表机构需定期组织团队前往卡尔巴拉、纳杰夫、库姆、马什哈德等什叶派圣城朝圣,并为自发前往朝圣的什叶派穆斯林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医疗保障和交通便利。除什叶派朝圣之外,“光明行者”(Rahian Noor)也是伊朗宗教文化战略的重点朝圣项目。由于大多数伊朗青年缺乏关于两伊战争的历史记忆,“光明行者”选择以青年学生为主体,以宣扬烈士精神为核心,以参观两伊战争遗址的方式,帮助人们重现历史场景,重塑集体记忆。领袖代表机构与“光明行者”指挥部密切合作,赋予该纪念活动强烈的什叶派色彩。领袖代表不仅要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活动,为活动的各项仪式提供必要的宗教指导,还要亲自慰问退伍军人和烈士家属,向大众彰显为国牺牲的烈士精神与什叶派殉难传统之间的紧密关联,从而将爱国主义、民族主义情感与宗教意识形态深度绑定。
其四,评审、培训和监督。为严守意识形态防线,领袖代表机构建立了完备的审查评估与监督问责机制。首先,领袖代表机构的考察是各单位聘用新人时必不可少的环节,通常从信仰虔诚度、政权忠诚度和道德水平三个维度进行评估。对于已进入系统内人员,领袖代表需制定相应的教育培训计划,使其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与伊斯兰原则保持高度一致。其次,领袖代表负责审查政府、大学、军队、基金会各单位的规章条例是否符合教法教义规范,监管官方网站中与宗教文化领域相关的内容,出席重要会议和活动。针对违规情况,领袖代表会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将意见提交给部门负责人整改。当涉及重大问题时,还要上报最高领袖知悉和处理。最后,领袖代表机构还负责定期检查下属部门人员和下级组织人员的信仰、政思想、道德表现,考核其工作绩效和履职情况,以确保最高领袖办公室发布的各项指示、文件和法令得到有效执行。
通过上述一系列教化活动,领袖代表机构营造出的社会氛围,让伊斯兰价值观逐渐内化至个体意识之中,使伊朗人民自觉自愿地遵守社会规范、明晰自我身份、抵御文化渗透、强化政权认同。遍布全国的领袖代表机构既是防御西方文化入侵的安全堡垒,也是守护伊斯兰价值观的思想阵地。它一方面对同级行政机构实施监督,既要确保行政官员坚定伊斯兰信仰,避免外部势力从内部渗透,也要在行政工作偏离伊斯兰轨道时及时对其进行纠偏和矫正;另一方面大力宣传伊斯兰价值观,消减西方文化的影响。可见,在伊朗的国家治理体系中,领袖代表制是伊朗政权的稳定器,从宗教文化层面维持对伊朗社会的软性治理。
综上,领袖代表制是独具伊朗特色的国家治理机制。在组织形态上,全面覆盖的领袖代表机构具有层级细密的特点,与伊朗政府体系的组织结构高度契合,构成了双轨并行的政教复合结构。在意识形态上,领袖代表机构以伊斯兰教什叶派教义为价值导向,通过行使监督权对政府体系进行管控和改造,从而进一步巩固了最高领袖的宗教政治权威。在国家意志与什叶派意志高度统一的社会环境下,领袖代表机构不仅是伊朗全体穆斯林思想的引领者,同时也是伊朗社会治理的主要组织依托。在领袖代表机构的协同下,伊朗自上而下形成了中央决策、地方执行、有效监督的共治体系。
四、领袖代表机构近年的演进动态
伊朗领袖代表机构的发展演进由最高领袖所主导,至今已历经霍梅尼和哈梅内伊两个阶段。伊斯兰共和国成立之初,在法基赫制的保障下,霍梅尼迅速推动了神职人员的官僚化,并将革命时期的自身代表安置于伊朗各大部门,使领袖代表成为伊朗政治体制内的一项正式职务。这一时期,领袖代表已遍布伊朗官僚体系的各个层级,全国性的领袖代表网络初具雏形。
1989年哈梅内伊接任最高领袖时,为巩固地方权力基础,维护体制的稳定,绝大多数由霍梅尼亲自任命的领袖代表都在哈梅内伊的授意下得以留任。他们大多从1979年以来一直担任领袖代表的职务,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能够为哈梅内伊治国理政提供辅助和支持。随着领袖代表网络的不断扩充,为便于中央统筹工作,领袖代表机构在哈梅内伊的指示下陆续出台各项章程,明确规定了领袖代表办公室的组织框架、人员构成和职权范围,领袖代表制随之发展成熟。多年来,领袖代表制的制度内容变化甚微,但领袖代表机构的保守化倾向在内外因素的推动下不断加重,领袖代表也随之出现了大规模的人事变动和调整。
两伊战争结束后,“软威胁”被伊朗学者视为伊斯兰政权面临的主要威胁,引起了哈梅内伊对国内意识形态安全的高度重视,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领袖代表机构的演进趋势。20世纪90年代初,哈梅内伊首次以“软战”(Jang-e Narm/Tahdid-eh Narm)指代西方国家对伊朗实施的“文化入侵”。2009年,伊朗爆发绿色革命,哈梅内伊将国内大规模抗议归咎于美国主导的意识形态“软战”,使这一概念迅速成为描述反政权活动的主流话语,被伊朗官方频繁使用。2011年,“阿拉伯之春”波及多国,中东进入社会冲突和政治危机频发期。同年,美国从伊拉克撤军,伊朗对外部威胁的感知进一步扭转,认为比起军事入侵,美西方更倾向于通过移植“颜色革命”颠覆中东国家政权。2015年,“全面联合行动计划”(JCPOA)签订之后,面对伊朗与西方关系的缓和,最高领袖对西方通过“软战”瓦解伊斯兰政权的担忧愈发凸显。哈梅内伊曾特别呼吁,要严防美国的“政治和文化渗透”,认为“这比经济和安全渗透更加危险”。2016年,为应对“软战”威胁,哈梅内伊重新界定了伊斯兰话语中的“吉哈德”概念,以“吉哈德”对抗“软战”,并将其作为领袖代表机构的行动纲领,旨在消除西方文化的影响,强化政权合法性。
最高领袖是“吉哈德”的发起者和领导者,动员和组织人民参与“吉哈德”是领袖代表的首要职责。为迎合现实统治的需要,达成国家治理的目标,传统的“吉哈德”概念被泛化,成为了伊朗政权凝聚社会力量、团结人民群众的宗教旗号,广泛应用于国家建设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针对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哈梅内伊赋予了“吉哈德”不同的内涵,并将其细化至“政治吉哈德”“经济吉哈德”“文化吉哈德”“科学吉哈德”等层面。比如哈梅内伊曾强调,在低生育率时代,生儿育女是全体伊朗女性的“吉哈德”;在议会选举期间,参与投票是全国人民的“吉哈德”;当伊朗受到西方国家的制裁和干涉时,“吉哈德”便成为全民的意识形态保卫战。简言之,“吉哈德”就是服从最高领袖的命令,集全体人民的力量为国家利益而奋斗。哈梅内伊对“吉哈德”的重新定义是其治理思想的重心,也是为实现伊朗发展蓝图而将伊斯兰工具化的体现,标志着伊朗应对西方“软战”的策略从被动回应转向主动抵抗。哈梅内伊将全国的领袖代表机构作为组织“吉哈德”的实体,不断强化领袖代表在社会文化领域的职能,以团结伊朗社会各阶层,促进国家大政方针的顺利施行,有效应对国家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挑战。
2018年,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退出伊核协议,并对伊朗进行“极限施压”,再次打破了伊朗对西方国家的幻想。2019年2月11日,在伊斯兰革命胜利40周年之际,哈梅内伊发表了“革命第二阶段”宣言,描绘了伊朗未来40年的发展愿景,即创造一个以伊朗为主导的覆盖全人类的“新伊斯兰文明”。为实现“革命第二阶段”的目标,哈梅内伊愈加重视领袖代表的纯洁性和忠诚性,对领袖代表机构进行了大规模的净化和改组。首先,哈梅内伊严格限制库姆经学院传统乌里玛的独立性和影响力,新任领袖代表大多由中级教士“霍贾特伊斯兰”担任,而非拥有更高宗教地位和资历的“阿亚图拉”。霍贾特伊斯兰不具备独立解释伊斯兰教法、发布教法意见的资格,也没有收取宗教税的权力,薪资由国家确定和发放,对政权有较强的依赖性,更易受到中央的领导和监管。其次,新任领袖代表呈现显著的年轻化趋势,且多数具备伊斯兰革命卫队的背景。哈梅内伊将霍梅尼亲自任命的领袖代表替换为自己培养的学生,以确保新一代领袖代表对自身绝对忠诚,从而加强最高领袖的中央权威。最后,为避免组织内部的派系斗争,哈梅内伊彻底清除了领袖代表网络中的改革派和温和派势力,使强硬保守派占据主导地位。保守派领袖代表与哈梅内伊的政治理念高度一致,往往通过舆论对议会和总统选举施加影响。2020年,马什哈德的领袖代表艾哈迈德·阿拉姆·霍达(Ahmad Alamolhoda)就曾为宪法监护委员会除名改革派候选人,操纵议会选举的行为辩护:“我们决不允许那些与最高领袖意见相左的人进入议会。”2019年至2023年间,通过陆续在领袖代表网络中安插强硬保守派,哈梅内伊不断增强对领袖代表机构的控制力度,领袖代表对伊朗社会文化的限制和管控也达到了空前的程度,在意识形态领域扮演的角色更加突出。
2022年“头巾事件”爆发后,社交媒体上流传着许多年轻人(包括学龄儿童)高喊反政权口号的视频。从视频、图片上看,他们不仅没有珍视伊斯兰革命和两伊战争历史记忆的表现,而且因亲眼目睹政府对抗议活动的镇压,而表达出对社会变革的渴望。为弥合政权与民众日益扩大的鸿沟,哈梅内伊称这场史无前例的抗议浪潮是美国对伊朗青年发动的“软战”,并在社会层面继续强化宗教影响力,维护政权的合法性。风波平息后,伊朗当局宣布取缔“道德警察”,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府与民众的直接冲突和对抗,但实际上并未放宽对女性着装的限制,转而采取人脸识别、监控摄像等更加智能、高效的方式,延续着对头巾的管控。应该承认,面对民间的诉求和呼声,伊朗官方不断调试刚性制度与柔性管理的界限,通过张弛有度的政策努力维系着伊朗社会的稳健安全,但在渐趋保守的政治环境之下,改革的进程缓慢且艰难。
总体而言,领袖代表机构的发展演进顺应了伊朗国内政治保守化的整体趋向,其既与最高领袖的政治主张和执政理念紧密相关,也受到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伊政策的重要影响。一方面,最高领袖作为隐遁伊玛目的代表,恪守教法规范、捍卫政体是其首要职责。为此,哈梅内伊提出了推行教育伊斯兰化、强化媒体审查制度、整顿社会风纪等多项主张,并借助领袖代表的力量宣传和落实。另一方面,哈梅内伊对领袖代表网络的变革调整是对抗西方“软战”威胁的必然结果,是基于外部局势做出的战略应对。如今,以最高领袖为核心,以领袖代表为纽带的领袖代表制是代表伊朗保守势力制度性存在。可以预见的是,领袖代表网络在伊朗的地方和基层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引领、指导和净化作用,使伊朗的社会文化环境更加契合什叶派的价值取向。
五、结语
如前所述,领袖代表制是在伊朗历史传承、文化传统、基本国情的基础上长期发展、内生演化、逐步改进的政治制度。历史上,这一以真主—先知—伊玛目—乌里玛为主线的代表委任链条为领袖代表制提供了深厚的宗教文化渊源。除了因袭什叶派的政治文化,领袖代表制与波斯帝制的传统也具有一定的相融性。在行政军事体制之外直接委派亲信监督地方政府,可谓波斯历代君主维护中央权威和政令统一的惯常做法。早在古波斯帝国时期,为管理庞大的帝国疆域,大流士在地方实施军政分权,且专门派遣“国王耳目”以巡视各地,刺探情报。“国王耳目”作为监察官员,对行省总督和军区司令的工作进行监督,以确保其治理公正,避免地方势力膨胀,威胁中央集权。巴列维王朝时期,巴列维国王除了通过情报机构“萨瓦克”监视高官之外,还组建了直接对国王负责的“皇家调查委员会”,其成员遍布全国各地,有权调查包括萨瓦克在内的任何机构和组织,代表国王实施监督,以维护专制统治。
伊斯兰革命时期,霍梅尼的法基赫治国理论促使乌里玛阶层实现了权力和地位的跃升,确立了教法学家至高无上的领袖权威,为领袖代表制的实施奠定了法理基础。在最高领袖哈梅内伊的助推下,领袖代表制不断适应伊斯兰政权的政治宗旨、价值取向和组织文化,不仅契合了伊朗政教合一的政治体制,也满足了社会治理的基本需求,已经成为独具伊朗特色的治理模式和伊朗国家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面对广土众民的伊朗,庞大的领袖代表网络将最高领袖的指示上传下达,保障了领袖意志的贯彻执行;面对复杂繁多的宗教事务,由领袖代表机构实施管理和提供指导,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可以说,领袖代表制其制度设计在满足伊朗政权合法性的同时,也兼具国内治理的合理性。
然而,领袖代表制并非处理治理危机的灵丹妙药,其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领袖代表机构作为伊朗官僚体系的一部分,在选拔上存在一定的任人唯亲、家族继承的现象,在工作中也难免存在惰性和保守性,这些弊端阻碍了机构职能充分发挥作用。其次,在经济形势严峻、民生问题突出的社会背景下,伊朗人民对宗教政权的认可度有所下降,民众的诉求更加务实。尤其是近年来,伊朗伊斯兰政权的天平不断向保守派倾斜,改革派和温和派面临着边缘化的风险。尽管伊朗现政权迄今为止仍然能够掌控国家大局,但若单纯地通过强化领袖代表制加强意识形态管控,强调政治生态的宗教色彩,而忽视民众的现实诉求和改革呼声,可能更容易招致民间抗议和社会动荡,为国家治理带来新的困难和挑战。总而言之,伊斯兰教意识形态是伊朗的立国之本,领袖代表制的纠偏作用对政府施政和社会发展而言至关重要,但若要维持伊朗伊斯兰政权的持久稳定,经济建设和民生改善的重要性同样不容忽视。如何平衡宗教价值取向与国家现实利益之间的内在张力,或调整二者的优先次序,将深刻影响着伊朗未来的政治格局和发展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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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外中东研究所”微信公众号
编辑:李一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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