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一则裁判文书的公布,可把上海英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英昊资产)“气的不轻”。英昊资产不服之前与陈某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英昊资产表示,陈某实际上是与案外人王某1存在个人雇佣关系。陈某非直接招聘的人员,是第三方带入的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
英昊资产表示:2022年3月王某1聘请陈某作为其个人期货账户的风控员,2022年2月22日王某1与英昊资产合作,王某1作为名义股东在英昊资产处履职,陈某为王某1一方的服务人员前往英昊资产处工作;部分工资由王某1个人支付,部分工资由王某1支付给原告、由英昊资产代付,约定社保、税费(包括公司负担部分)均从月工资15,000元中予以扣除;陈某基金从业资格挂靠在原告处,主要职责是为王某1监督英昊资产运营、并处理王某1其他个人工作事宜请求。陈某工资是由英昊资产代发。
英昊资产2015年9月成功备案,3只在管基金管理规模0—5亿区间,时间上来看也是一家老牌私募,虽说英昊资产的理由面上看着句句在理,但是股东专门派遣一名专员全程“盯梢”彼此之间的信任度是不是。。。
通过股权穿透发现英昊资产直接和间接股东中并没有“王姓人氏”。公司是由法定代表人韩小波持股42%,吴丹红持股31%。但是在历史股东中发现一位叫王汶涖持股2%。莫非上述的王某1是这位?可是企查查显示王汶涖2021年10月退出持股,这时间上似乎有些对不上。。。
但陈某的答辩更是让人对英昊资产的实控人充满了好奇,陈某表示:王某1系英昊资产的实控人,“自己”于2022年5月17日入职、2023年8月25日离职,岗位为基金经理,基金从业资格证挂靠英昊资产处,工作地点亦为英昊资产告办公场所,接受原勤管理,英昊资产为其缴纳社保、支付工资等行为。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两方之间的说辞也是十分的有趣,一个说只是单纯的挂靠目的是为了监督公司的运营,另一个说是挂靠但担任了基金经理一职,不管哪样这挂靠是双方都认可的。
但法院查明英昊资产对陈某进行考勤管理,并为陈某缴纳社保及支付工资,陈某的基金从业证书亦转至英昊资产处。同时陈某也参与英昊资产处的工作,结合英昊终南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内容、工作聊天记录、考勤打卡等内容,本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综合下来判决英昊资产需赔偿陈某164,365.39元。法院这意思陈某确实是参与到英昊资产的实际产品管理中去了?那这职位挂靠一说是不是。。。。
中基协显示英昊终南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经被提前清算,值得注意的是英昊资产目前正在运行的3只产品均提示基金存续规模低于1000万人民币(2024年第3季度季度更新信息)并且中基协还红字提示其近一年在管基金规模小于200万。面对这样的境遇不知英昊资产接下来会有什么样的选择呢?
图片来源:企查查、网络媒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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