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熙投资所持华丽家族股份挂牌法拍;柏堡龙欺诈发行案获刑;乾道投资新增执行冻结

文摘   2024-12-29 20:33   上海  

券商诉讼统计

(2024.12.21-2024.12.29)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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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公司涉及金融机构的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基金、期货、私募等持牌机构的诉讼信息。

上市公司涉诉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

来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1,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被告: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诚海富通”)及其他被告。案由: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涉诉本金金额:52,657.98万元。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全部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所有投资本金损失526,579,800.00元以及利息损失。

因“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生实质性违约,专项计划持有人之一邮储银行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该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吉特”)以及包括该专项计划管理人富诚海富通和该专项计划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评级机构等在内的相关中介机构。上海金融法院已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1801号),判决被告美吉特向原告赔偿本金损失526,579,800元及利息损失,财务顾问对被告美吉特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富诚海富通对被告美吉特的上述给付义务在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中介机构对被告美吉特的上述给付义务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4月27日,富诚海富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本案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2,原告: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被告:海通资管、海通证券及其他被告。案由: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涉诉本金金额:51,455.00万元。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海通资管返还或赔偿原告的委托财产514,5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并请求判令被告海通资管及其他相关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供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全套资料等。

因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四川信托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海通资管、海通证券等被告。成都中院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初7050号),判决驳回原告四川信托对管理人海通资管及其股东海通证券相关的诉讼请求。2023年10月23日,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本案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3,原告:王亚峰(反诉被告)。被告:海通国际及其境外子公司海通国际产品与解决方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产品”,反诉原告)、海通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金服”)、海通国际证券及其他被告,并以对子公司管理责任为由将海通证券列入被告。案由:合同纠纷涉诉案。本金金额:32,935.81万元。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全部被告返还王亚峰772201股NIOUS(蔚来汽车)普通股股票,及返还因其行为导致的王亚峰经济损失25,737,459.33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29,358,113.38元。海通产品反诉请求:请求判令王亚峰履行贷款还款义务,向海通产品支付贷款本金港币3,659,017.02港元及相关利息等。因票据融资交易相关合同纠纷,王亚峰向北京金融法院起诉海通国际及其境外子公司海通产品、海通金服、海通国际证券等被告,并以海通证券对其子公司海通国际证券负有管理责任为由将海通证券亦列入被告;海通产品公司在该案中以王亚峰违反案涉合同约定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其支付未清偿之贷款、利息及海通产品的各项维权费用。北京金融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京74民初2157号),判决驳回王亚峰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王亚峰向海通产品支付贷款本金3,659,017.02港元并支付利息及其他费用。2024年1月10日,王亚峰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本案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4,原告:张方杰。被告:海通证券及其他被告。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涉诉案。本金金额:12,235.76万元。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部分被告(未包含海通证券)连带赔偿张方杰投资收益损失122,357,560.61元及相关利息损失,并请求判令海通证券以及其他相关证券公司被告以案涉债务为限,补充赔偿张方杰损失。因私募基金投资相关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张方杰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私募基金资金流向的下层私募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等被告。目前本案处于一审审理阶段。

5,原告:富诚海富通。被告:海通证券及其他被告。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涉案本金金额:12,000.00万元。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全部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债券本金损失120,000,000.00元,并连带赔偿原告债券利息损失。因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集团)发行债券涉及虚假陈述,富诚海富通代表资管产品持有人,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华晨集团、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等被告。目前本案处于一审审理阶段。

6,原告:深圳宝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海通证券及其他被告。案由:侵权责任纠纷。涉诉本金金额:14,661.03万元。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全部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46,610,274.1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因在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过程中,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等义务,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海通证券等被告。目前本案处于一审审理阶段。

上述案件均为与业务经营相关的诉讼纠纷,涉案金额占海通证券截至2024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约为1.04%,占比较低,该等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此外,海通证券于2015年收购的葡萄牙全资子公司海通银行,因其前身:1、在2013年、2014年参与的其他方商业票据发行中的行为;2、在2014年参与的其他方公开招股增资计划中的行为,分别在两个案件中作为共同被告之一被起诉,涉及金额分别约5亿欧元及1亿欧元。根据葡萄牙当地执业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11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载明,该等案件的诉讼律师认为,海通银行就前述第1项案件“获得对其有利裁决的可能性很大”,就第2项案件“可以合理预期海通银行无须承担责任”,据此该葡萄牙律师事务所认为该等诉讼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该等境外诉讼案件的涉案金额占海通证券截至2024年9月末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净资产的比例很低。因此,该等诉讼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2024-086)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8日披露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2021-010),相关案件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京03执341号《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2024)京03执异898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申请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资产”)

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华南”)

被执行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强制执行

(2021)京03执341号《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内容如下:申请事项:申请变更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21)京03执341号案的申请。

事实和理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7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信华南据此申请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1)京03执341号执行裁定书。现因中信华南(作为转让人)与广州资产(作为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中信华南基于〔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714号裁决书而享有的债权转让至广州资产,并已经对债务人华业资本进行通知。现申请人基于上述原因,申请变更广州资产为(2021)京03执34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2024)京03执异898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法院在执行中信华南与华业资本一案中,申请人广州资产向法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21)京03执34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次执行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公告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2)

来源: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就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向石家庄中院线上提交普通代表人诉讼立案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关于公开发布<投资者服务中心ST旭电案答投资者问>的通知》(投服中心函[2024]628号)。2024年11月4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11名投资者就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向石家庄中院线上提交普通代表人诉讼立案申请。11月14日石家庄中院线上立案系统显示已审核通过立案申请,投资者服务中心正在等待法院正式受理通知。12月2日,投资者服务中心在中国投资者网、投资者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及官方网站等媒介发布《投资者服务中心ST旭电案答投资者问》,已向社会公开前述诉讼信息。公司将根据诉讼最新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后续可通过中国投资者网、投资者服务中心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投服中心)等平台,及时了解后续进展,请投资者密切关注。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司法拍卖进展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指南针)于2023年12月25日参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开展的“被执行人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联合创业)所持有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先锋基金)比例为34.2076%股权”的司法拍卖,并以110,211,594.5元的价格竞得。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收到先锋基金转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44号),核准公司成为先锋基金主要股东,对公司依法受让先锋基金34.2076%股权无异议。

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收到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9)苏12执90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1.原属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比例为34.2076%的股权归买受人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63410239)所有,附着于上述股权上的查封、他项权登记效力灭失。2.买受人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上述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12月26日,公司通过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台获悉,先锋基金已完成股东及股权比例的变更,先锋基金34.2076%股权已登记至公司名下,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已不再是先锋基金股东。截至目前,公司已持有先锋基金39.1976%股权。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灏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2月19日。

受理法院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灏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灏泓股权),公司股东。

被告:黄国林,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第三人: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丰江电池)

2024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3民初10500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黄国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灏泓股权支付股权回购款2,660万元及利息(以2,66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2022年11月30日);三、被上诉人黄国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灏泓股权支付滞纳金(以2,660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282,772.2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灏泓股权负担受理费56,587.73元,被上诉人黄国林负担受理费226,184.5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2,772.24元,由上诉人灏泓股权负担受理费56,587.73元,被上诉人黄国林负担受理费226,184.5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山东高速光控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

来源: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涉诉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12月16日。

受理法院名称:宜兴市人民法院。

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凌志装备)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宜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件将于2025年1月14日开庭审理,目前处于法院受理阶段。

原告:山东高速光控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东高速光控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系被告股东,2022年9月13日,被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选举原告提名的霍少杰先生担任被告董事。2024年10月30日,被告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三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免去霍少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刘会平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时注明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被告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议案并进行了表决。前述董事会与股东大会,霍少杰先生与原告均未出席。原告认为被告董事会不具备任免董事的权利,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的《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中路股份)于2024年12月25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路集团)的告知函,获悉中路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冻结申请人: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冻结原因:回购担保。中路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2,658,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5%。截至2024年12月24日,中路集团所持本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21,809,4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96.25%;累计被冻结19,822,5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87.48%;累计被标记2,835,8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12.52%。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泽熙增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

来源: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将被法院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1)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华丽家族)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泽熙增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泽熙”)持有公司股份90,000,000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2%,本次将被拍卖股份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0%。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2022)鲁02执924号之二十】,青岛中院将拍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泽熙所持有的公司90,000,000股股票。法拍事项目前尚未公示,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2)鲁02执924号之二十】《执行裁定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初1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案侦查机关对涉案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案件移送审判后本院采取了继续查封、冻结措施。现本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所有人上海泽熙增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持上市公司华丽家族(证券代码:600503)的9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84)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奥瑞德)及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涉案金额共计89,561,245.92元,公司子公司为原告的案件涉案金额共计41,865,000.01元,公司为第三人的案件涉案金额为273,884.56元,上述案件涉案金额合计131,700,130.49元(未包含相关持续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

近日,奥瑞德全资子公司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冠光电”)收到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的诉状。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被告:秋冠光电、广东中图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图公司”)。

2022年9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发银行与公司子公司的贷款合同纠纷作出(2021)黑01民初2674号判决。公司、公司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已根据上述判决及重整计划对广发银行进行清偿,秋冠光电及中图公司已履行(2021)黑01民初2674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近日,就(2021)黑01民初2674号案涉质押合同,广发银行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秋冠光电追加承担应收账款质押责任,具体情况为:广发银行与秋冠光电于2019年3月22日年签订《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约定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金额为45,296万元;秋冠光电质押给广发银行的应收账款种类为销售产生的债权;合同内关于出质权利的主要约定为“《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秋冠光电质押给广发银行的应收账款以秋冠光电的《应收账款质押申请及声明书》为准”。近日,广发银行针对秋冠光电未包括在《应收账款质押申请及声明书》的一笔金额为53,337,382.11元的中图公司应收账款,以该笔账款应在《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确定的质权效力范围内为由,对秋冠光电及中图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确定广发银行就秋冠光电出质的中图公司53,337,382.11元应收账款享有质权并优先受偿;(2)秋冠光电和中图公司连带赔偿损失53,337,382.11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重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中小投资者以公司等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确认其债权为破产债权。沈阳鼎隆达真空设备有限公司、河南联合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康泰微粉有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的供应商,因公司子公司未能及时清偿上述供应商货款,上述供应商对子公司提起诉讼,诉请子公司偿付货款及利息。

奥瑞德因与中小投资者李华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对李华承担了赔偿责任。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股东,向左洪波、褚淑霞等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上述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中的损失对公司进行赔偿。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诉左洪波、褚淑霞,第三人:奥瑞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已开庭尚未判决。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

涉案金额:债权投资本金315,429,534.07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及复利、罚息等。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九州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名城)等的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近日,公司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黔执复411号执行裁定书。因合同纠纷,公司将九州名城、周韶斌、周伟刚作为被告,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7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1执1498

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本次诉讼的执行程序。因对终结执行存在异议,公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于2024年8月收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01执异6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异议请求。

异议请求被驳回后,公司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于

近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黔执复411号执行裁定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司关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复议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并作出裁定如下:(一)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01执异618号执行

裁定;(二)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01执1498号之二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公司董事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宋吉春,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执行法院: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4)冀0903民初350号。

立案时间:2024年8月1日。

案号:(2024)冀0903执33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7日。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截止至2024年3月29日,被告河北冀春化工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贷款本金2,899万元,双方确认被告于2025年3月10日前按计划还清全部本息,其贷款按照年率5%计息。2、原告对被告二河北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编号为沧运国用(2006)第0065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贷款本息及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告河北冀春化工有限公司如未能按上述时间和金额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的,从逾期日开始,全部剩余本金按照原贷款利率上浮50%加收罚息,同时原告可就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被告宋吉春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案件受理费94,3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宋吉春为公司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可能对公司声誉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包含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目前宋吉春先生正在就移除失信被执行人事宜进行积极沟通,争取尽快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消除负面影响。如其未能消除失信被执行人情形,将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及银行账户冻结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受理日期:2024年6月11日。

受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迪玛科技)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微法院送达平台”小程序推送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0106民初18744号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林秋芬、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尚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一、被告迪玛科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九江银行广州分行借款本金2492143.42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至2024年12月4日止的利息5106.67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

二、被告迪玛科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九江银行广州分行借款本金的罚息、复利;三、被告林秋芬、黄尚碧对被告迪玛科技上述第一项、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四、原告九江广州分行对被告迪玛科技提供的商业汇票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08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迪玛科技负担。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黄尚碧,挂牌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林秋芬,挂牌公司董事

2021年7月29日,被告迪玛科技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98.2万元,利率为浮动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加315个BP(1BP=0.01%,下同),利率调整以3个月为一个周期,到期日为2022年7月30日,还款方式为按周期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如借款逾期的,原告有权对逾期本息收取罚息及复利,均按合同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2021年7月30日,原告依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298.2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迪玛科技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将以下被告持有的商业汇票质押给原告,为担保案涉贷款,最高担保额为本金298.2万元,双方已办理质押登记背书手续,原告为质权人。自2022年7月,被告迪玛科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至今仍未归还,故原告提起诉讼。

近日,公司查询银行账号时发现公司银行账号存在被冻结的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未收到银行告知冻结金额,只是公司在汇款时才发现账号上资金被冻结,该诉讼冻结金额应为3,004,948.94元。

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河南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证券简称:德威股份,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10月12日。

受理法院名称:许昌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被告河南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德威股份向许昌农商行借款11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9月23日至2023年9月23日,借款年利率7%。长葛市德弘金属有限公司、邓宏献、朱栓玲、赵小丹、孙中垚、李广志、张小涛、孙建垒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河南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生产设备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后,公司未能按期全额还款。德威股份于2024年12月25日收到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29万元及利息、罚金;二、原告对被告抵押给原告的动产在上述第一项债务及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长葛市德弘金属有限公司、孙中垚、赵小丹、李广志、朱栓玲、孙建垒、张小涛、邓宏献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编号:临2024-043)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熊猫金控)于近日获悉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江西熊猫烟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熊猫”)相关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自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熊猫名下6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合计被冻结金额人民币2,161.0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62%,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货币资金的5.53%。江西熊猫于2023年11月27日与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边农商行”)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8,0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上述贷款到期前,江西熊猫已偿还部分贷款本金500万元,公司及江西熊猫一直就剩余到期贷款续贷事宜与延边农商行保持积极沟通。经公司核实,本次江西熊猫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原因系江西熊猫与延边农商行到期贷款续贷沟通过程中,延边农商行采取的诉前保全措施,对江西熊猫相关银行账户申请司法冻结。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及执行案件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近日收到相关法院的关于借款纠纷、工程合同纠纷及子公司被申请破产等案件法律文书,现将案件涉及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苏州锦润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东恒海鑫置业有限公司、泰禾集团、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其森、叶荔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终1572号、(2023)苏05执257号之五。涉诉金额:74759.77万元。建行昆山分行向锦润提供借款8亿元,锦润未按期足额归还致诉。判决:1、锦润归还本金47597655.11元及利息、罚息等;2、建行有权以锦润持有的江苏东恒海鑫置业有限公司股权、江苏东恒海鑫置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泰禾集团、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黄其森、叶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收到执行裁定。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珠海保税区启航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启航物流)、深圳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泰禾)、泰禾集团、黄其森、叶荔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民初2438号。涉诉金额:169970万元。公司与民生银行与被一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因未足额履行期期协议的还款义务致诉。判决:1.被告启航物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借款本金16997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利;2.原告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对被告启航物流名下的部分地上在建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优先受偿;3.原告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泰禾持有的被告启航物流100%股权享有质押权,并有权优先受偿;4.被告深圳泰禾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被告泰禾集团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6.被告黄其森、叶荔以夫妻共同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7.判令五被告承担部分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9680412.64元。收到一审判决。

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集团、黄其森、叶荔、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案。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初229号、(2024)京74执1527号涉诉金额:18400万元。渤海银行北京分行与佛山中维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佛山中维公司提供4亿贷款用于项目开发。泰禾集团及黄其森夫妇提供保证担保。因佛山中维公司到期未足额偿还本金及利息致诉。1、判决中维公司偿还本金1.84亿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2、中维公司承担律师费22万元;3、泰禾集团、黄其森夫妇、上海世茂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4、案件受理费1037167.26元,由中维公司负担1008150元,渤海银行北分负担29017.26元。收到执行通知书。

7,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州泰禾锦兴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福州泰禾锦兴)、泰禾集团、黄其森、叶荔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1执2368号之一。涉诉金额:240000万元。盛京银行委托渤海信托向福州泰禾锦兴发放贷款24亿元其他被告提供保证担保。因锦兴未足额还款致诉。判决如下:1、被告福州泰禾锦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盛京银行借款本金2400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其中截止2020年3月20日利息损失为1186.96万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240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标准计)。2、被告泰禾集团(持有的福州泰禾锦兴100%股权范围内)、黄其森、叶荔对福州泰禾锦兴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确认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43.97万元、保全费5000元由福州泰禾锦兴、泰禾集团、黄其森、叶荔负担。收到执行通知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


2023年6月,上海光年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光年酒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到期时间为2024年6月,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岩石股份)控股股东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贵酒)为该笔授信提供担保。合同到期后,农业银行及光年酒业曾就贷款展期事项进行协商,但受多方面影响,双方未能就贷款展期事宜协商一致。农业银行遂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0106民初20373号)。判决书主要内容:1、被告光年酒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7,999,995.11元、利息222,829.31元;2、被告光年酒业支付原告逾期利息3,999.64元,及以上述借款本息之和28,222,824.42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自2024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被告光年酒业如未按期付款,原告可协商对本笔借款的抵押物以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所有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光年酒业继续清偿。案件受理费182,934.1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来源: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股份)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法院”)送达的(2024)苏0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阴市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江阴支行”)与被告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股份”)、宿迁印象黄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象黄河”)、江阴利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昌房地产”)、江阴恒瑞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太阳能”)、江苏裕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兴环保”)、江阴惠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泽投资”)、江阴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祥房地产”)、江苏顺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生态”)、江阴市华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绿化”)、江阴金瑞织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织染”)、陆克平、郁琴芬、陆宇、孙宁玲,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依据有关法规规定,无锡法院判决如下:一、阳光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农发行江阴支行借款本金30,0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30,00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合同约定调整)加0.35%后上浮50%,自2024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阳光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农发行江阴支行借款本金29,82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29,82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合同约定调整)加0.35%后上浮50%,自2024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阳光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农发行江阴支行律师代理费300万元;四、农发行江阴支行对阳光集团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有权就印象黄河提供质押的登记证明编号为30425857003888455259项下的应收账款在最高债权额72,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农发行江阴支行对阳光集团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有权就阳光集团、恒瑞太阳能、裕兴环保、惠泽投资、天祥房地产、利昌房地产、陆宇、孙宁玲提供抵押的不动产予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六、农发行江阴支行对阳光集团上述第二项债务及第三项债务中的150万元律师费,有权就顺丰生态提供抵押的登记证明编号为25308468003192445197项下的苗木予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72,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七、农发行江阴支行对阳光集团上述第二项债务及第三项债务中的150万元律师费,有权就华明绿化提供抵押的登记证明编号为25308661003192468899项下的苗木予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72,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八、农发行江阴支行对阳光集团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有权就陆克平持有的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0,146.25万元股权予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70,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九、农发行江阴支行对阳光集团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有权就陆宇持有的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4,250万元股权予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70,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十、金瑞织染对阳光集团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在7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一、陆克平、郁琴芬、陆宇、孙宁玲对阳光集团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3,047,800元,由阳光集团、阳光股份、印象黄河、恒瑞太阳能、裕兴环保、惠泽投资、天祥房地产、利昌房地产、金瑞织染、陆克平、郁琴芬、陆宇、孙宁玲共同负担,顺丰生态、华明绿化对其中1,519,337元承担连带责任(农发行江阴支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阳光集团、阳光股份、印象黄河、顺丰生态、恒瑞太阳能、裕兴环保、惠泽投资、天祥房地产、利昌房地产、华明绿化、金瑞织染、陆克平、郁琴芬、陆宇孙宁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案执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1,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2024年12月23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北电气)收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辽07执恢6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04年5月19日,东北电气原控股子公司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容公司”,本公司已于2004年12月28日将持有的锦容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出售)与中国银行锦州分行(以下简称“中行”)签订1,300万元借款合同,期限12个月,并由本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期后中行在借款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于2005年2月16日向锦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锦容公司提前还款,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锦州市中院于2005年5月20日作出(2005)锦民三合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锦容公司1,3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锦州市中院(2005)锦民三合初字第21号判决书,锦州市中院于2005年9月13日发出(2005)锦执字第89号执行通知书。2010年6月23日锦州市中院作出(2005)锦执一字第8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锦容公司所有的高压并联电容器BFM6.61-299IW型35箱140台,高压并联电容器BFM2.11.5J3-300IW型24箱96台,高压并联电容器BFM3.11.5J3-300IW型65箱240台。2005年本公司根据法院判决结果预计负债人民币14,464,500.00元。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尚未清偿上述债务。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柏堡龙)于2024年9月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粤52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人:陈伟雄

被告人:陈娜娜

被告人:其他相关责任人

(2024)粤52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关于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揭检刑诉【2024】26号)指控被告单位柏堡龙、被告人陈伟雄、陈娜娜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于2024年5月27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柏堡龙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告人陈伟雄、陈娜娜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均应当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柏堡龙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隐瞒重要事实的年度报告,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多项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情节严重,被告人陈伟雄、陈娜娜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参与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经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单位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2、被告人陈伟雄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3、被告人陈娜娜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4、其他相关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海广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上海广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收到起诉书的公告(补发)(主办券商:开源证券,公告编号:2024-066)


相关文书的全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收到日期:2024年12月10日

生效日期:2024年12月3日

作出主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措施类别:其他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上海广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王作义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4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广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作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发债机构涉诉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募集说明书。


最近三年及一期,中信证券信用减值损失分别为89,908.37万元、-69,818.37万元-36,483.62万元和-35,034.6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17%、-1.07%、-0.61%和-1.16%。2021年信用减值损失同比减少86.34%,主要原因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减少。2022年信用减值损失同比减少177.66%,主要原因是融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减少。2023年信用减值损失同比增加,主要原因是其他债权投资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增加。2024年半年度信用减值损失同比减少,主要原因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本期转回。

IPO企业涉诉公告

鸿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鸿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023年4月20日,公司董事长林洪河先生收到中国台湾地区地方检察机构(指中国台湾地区“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下同)的刑事传票本案件系张进兴告林洪河构成中国台湾地区所谓“刑法”中的“背信罪”,案号为“他字第2454号背信案件”。根据中国台湾地区所谓“刑法”规定,“背信罪”指“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

张进兴的具体主张如下:(1)1994年至1995年间,其母亲游查某女士已将张氏家族投资企业的相关权益(包括鸿星有限、珠海鸿康在内)全部赠与张进兴;(2)2017年6月,林洪河未经张进兴同意将张进兴投资企业的相关权益分配给洪秀珍及张千惠,造成其经济损失。

中国台湾地区地方检察机构已对该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已于2024年6月25日送达林洪河先生。中国台湾地区所谓的“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告诉人接受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书后,得于十日内以书状叙述不服之理由,经原检察官向直接上级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总长声请再议。”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台湾地区地方检察机构对该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告诉人有权在“不起诉”决定送达十日内“声请再议”。根据上述规定,张进兴在上述期限内提起了“声请再议”流程。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

案件已发回中国台湾地区地方检察机构续查。鉴于:(1)中国台湾地区地方检察机构对该案件于2024年6月作出“不起诉”决定,说明张进兴前期提出的主张以及已经提交的相应证据,无法达到起诉条件。(2)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尽管张进兴已在上述期限内提起“声请再议”流程且中国台湾地区高等检察机构向林洪河先生发送了“发回续查”通知,但鉴于本案件自2023年4月立案以来,经中国台湾地区地方检察机构多轮调查,张进兴再提出切实证据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预计“发回续查”后做出“起诉”决定的机率极低。此外,因本案件中尚有张进兴告诉期间逾期之程序问题,“发回续查”后也不排除中国台湾地区地方检察机构以张进兴告诉期间逾期之程序为由而作出“不起诉”处分之可能;若以该理由作出“不起诉”处分,张进兴后续即使继续“声请再议”,也会被中国台湾地区地方检察机构驳回。(3)中国台湾地区所谓的“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1、不起诉处分已确定或缓起诉处分期满未经撤销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对于同一案件再行起诉:一、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为再审原因之情形者。2、前项第一款之新事实或新证据,指检察官侦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调查斟酌,及其后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实、证据。”根据上述“一事不再理”原则,由于张进兴所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实际情况相悖,预计其无法获取“新事实或新证据”,即中国台湾地区地方检察机构后续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生效后,张进兴无法再就该事项向中国台湾地区地方检察机构提起告诉。综上,该案件目前处于“再议”阶段,且预计“再议”后作出“起诉”决定的机率极低。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

来源: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公司作为被告的尚未了结的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案件1起,标的金额3,879.05万元

①徐*东项目因质押标的跨境通2020年5月22日收盘价低于预警线,融资人未能采取措施补充质押标的,构成实质违约。通过司法处置程序,截至2024年6月30日,该项目剩余未偿还利息7.62万元,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②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因质押标的“红太阳”2019年9月30日收盘价低于预警线,融资人未能采取措施补充质押标的,构成实质违约。公司提起诉讼,融资人部分偿还本息。2021年6月,融资人申请破产重整,公司就股票质押债权向管理人申报。截至2024年6月30日,剩余未偿还本息10,808.55万元,剩余质押“ST红太阳”股票共1,740万股。根据公司对违约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处置方式及处置计划,以质押证券市值为基础,并考虑流动性折扣,预测可变现净值,并依照可变现净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准备3,687.08万元,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如下:

1、潞安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提起仲裁。

2017年7月,本公司设立厦农商1号定向资管计划,作为管理人代表“厦农商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下称“厦农商1号”)与潞安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潞安财务”)于2018年10月11日开展了一笔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2018年9月30日,质押标的债券触发交叉违约,质押式回购融资还款出现困难,构成违约。2019年1月28日,潞安财务就上述违约事项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本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裁决期限届满前申请撤回了全部仲裁请求。2021年3月23日,潞安财务再次就本案申请仲裁,2022年2月1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厦农商1号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本公司作为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就厦农商1号资管计划全部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金额的5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上述仲裁裁决未按期履行,潞安财务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执行通知书,西安市中院责令以公司管理的厦农商1号的全部资产(而非公司的固有财产)向潞安财务承担赔偿责任,以公司固有财产就厦农商1号的全部资产不足清偿的债务金额的5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因厦农商1号未完成资产清算,上述仲裁裁决及执行裁定尚未履行完毕,公司是否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尚不明确。

2、尹杏芬对本公司提起仲裁。

2024年10月,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申请人尹杏芬仲裁请求:公司作为“开源证券源广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附件之约定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额赔偿申请人购买的投资产品份额100万元及收益30万元损失(暂计)责任,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案件正在审理当中,尚无明确仲裁结果。

3、中建三局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和开源思创提起诉讼。

2024年10月,本公司和开源思创收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传票。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诉请判令:被告人柳州东城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东城置地”)、柳州东城安居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393,321.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397,189.66元;由于柳州柳银东城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下称“柳银东城投资”)作为东城置地股东撤回投资,未通知作为债权人的原告,诉请判令:柳银东城投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柳银东城投资已经注销,因此,诉请判令:其合伙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开源思创以及作为开源思创唯一股东的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4年10月,本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24年12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处理。

4、本公司涉及的劳动仲裁。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劳动仲裁案件共计10起,涉案金额共计186.36万元,已审结仲裁案件金额180.86万元,公司就上述事项确认2024年6月末预计负债135.18万元。

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

来源: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针对子公司金悦通被收购前对外提供担保的预计损失,公司计提预计负债情况如下:

(1)江苏银行深圳分行。

2019年,金悦通为原股东何少勇控制的深圳市悦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铨实业”)及深圳航天金悦通科技有限公司(“航天金悦通”)在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的商业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以都市阳光名苑裙楼69套房产及悦铨实业100%股权作为抵押担保物,后悦铨实业及航天金悦通未如约偿还贷款。2020年10月,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终审案号为(2020)粤03民终19495号二审判决,判决悦铨实业及航天金悦通偿还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借款本金、利息与罚息合计11,273.73万元,抵减担保房产公允价值5,443.04万元。2020年末,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全额计提预计负债5,830.69万元;2021年末,考虑罚息和利息后,预计负债增加为6,830.46万元;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将该项债权转让给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招商平安资产)。2022年4月,为保证金悦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公司以8,300.00万元对价向招商平安资产收购了该项债权,金悦通对外债务担保得以解除。

(2)王爱华。

2015年10月,悦铨实业与王爱华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悦铨实业向王爱华借款2,500.00万元,金悦通及自然人何少勇、林旭明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9年12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发出(2019)粤0304民初30563号《民事调解书》,约定悦铨实业应按协议要求,分期偿还本金、利息与罚息合计为2,658.85万元,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在2019年末计提预计负债2,658.85万元,考虑罚息和利息后,2020年末和2021年末计提预计负债金额分别为3,096.92万元和3,185.21万元。2022年4月,金悦通、嘉立创与王爱华签署《委托付款协议》,约定金悦通委托嘉立创向王爱华支付1,600.00万元。随后,金悦通与悦铨实业、何少勇及其关联方签署了追偿协议书,约定金悦通有权向悦铨实业追偿1,808.00万元,其他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法拯资本。

2016年,金悦通与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借款4,980万元,何少勇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悦铨实业提供抵押担保。2019年4月,借款期限届满,金悦通未依约还款。2019年12月,公司收购金悦通100%股权。2020年2月,农商行将前述债权转让给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将该债权转让给广东法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法拯资本)。2020年7月15日,金悦通与深圳市静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静音科技)、何少勇、金悦通国际有限公司(简称:金悦通国际)签订《债务转让协议》,约定静音科技、何少勇、金悦通国际自愿承担金悦通对法拯资本的所有债务并放弃向金悦通追偿的权利。2020年7月16日,法拯资本与静音科技、何少勇、悦铨实业签署《还款协议》,合同约定截至2020年7月15日,金悦通尚欠法拯资本4,980万元,法定孳息部分总计1,403.81万元,本息合计6,383.81万元。法拯资本同意静音科技代金悦通偿还所欠法拯债务,同时,法拯资本同意在收到金悦通于2020年7月20日前还款2,100万元后,不再要求金悦通偿还后续未付的任何款项,即放弃对金悦通的债权,剩余债务转由静音科技承担。2020年7月16日和7月17日,金悦通分别支付法拯1,500万元和600万元。2022年10月14日,法拯资本向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金悦通未清偿完毕案涉债务,公司作为金悦通的独资法人股东应对金悦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7月28日,翁源法院驳回法拯资本的全部诉讼请求。2023年8月9日,法拯资本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韶关中级人民院判决金悦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拯资本清偿借款本息共2,639.62万元和案件受理费用26.81万元。2024年2月,法拯资本与广州和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乐公司”)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该债权转让给和乐公司;2024年5月,根据公司与和乐公司达成一致的执行方案,公司将悦铨实业的房产抵押物议价结果的金额扣除后,向翁源法院支付1,552.00万元。根据案件进展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确认相关预计负债1,114.43万元。

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111575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李**
被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3-10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深圳市盈富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管*茜:本院受(2024)川01民终28647号上诉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郑*杰,原审被告深圳市盈富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管*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传票。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2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案号:(2024)沪74民终1969号

原告/上诉人:徐州华美琦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日期:2024-12-27


案号:(2024)沪74民终1642号

案由:证券纠纷

上诉人: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2025-01-02朱**、吴**、陈**、黄**、李**、朱**、司**、陈**、袁*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0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粤0112民诉前调49360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人:郑**
被申请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3-0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06民初30533号
案由:证券上市合同纠纷
原告:王**
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路证券营业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0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案号:(2024)沪74民终1956号

原告:柯*

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日期:2024-12-26


案号:(2024)沪0115民初8753号

案由: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原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冯**,赵**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1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案号:(2024)沪0115民初82450号

原告:李建康

被告:上海海通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宽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方阜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12-2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开庭公告

发布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2-10 

我院定于2024年12月24日 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盐城市新亚自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执行通知书文号:(2023)沪0115执5452号
被执行人:厦农商(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冻结股权标的企业: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冻结权益数额:2000万元人民币
冻结期限:2024-12-27至2027-12-26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案号:(2023)沪民终51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中诚信证评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12-27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内0102民初12563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张*
被告: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0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1)

联投财富(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邹*诉被告联投财富(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联投财富(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联投财富创新优选私募投资基金”,履行对原告持有的16,099,292.99份基金份额赎回义务(暂以截止2021年3月31日的2021年第1季度期末基金份额净值0.3568元为依据,确定基金份额当日净值总额为5,744,227.74元);2.判令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对被告联投财富(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赎回义务承担协助配合责任。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27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列入被执行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执行依据文号:(2024)内0404执7411号

执行法院: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3014109元人民币

立案时间:2024-12-16

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武汉英之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博卓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英之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武汉博卓化工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20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申请执行人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涂国身、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3执恢5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变更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1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戴**:本院受理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戴**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304民初26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证券支付融资本金3845.73元、融资利息1010.77元;二、被告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证券司支付罚息(罚息以尚欠融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15年12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530.9元,由原告负担469.65元,被告负担61.25元。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24


杨*:本院受理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304民初26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证券支付融资本金20113.56元、融资利息1322.53元;二、被告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证券支付罚息(罚息以尚欠融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15年12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3045.52元,由原告负担1981.51元,被告负担1064.01元。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24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1)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0115民初19516号

原告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某某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3]第23094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4年12月09日立案。

原告某某证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认定原告已足额支付被告在职期间工资,无需支付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7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二、请求认定原被告劳动关系已合法终止,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三、请求认定被告已休完按照在职天数折算的应休法定年休假天数,原告无需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四、请求认定原告已开具离职证明,无需重复开具;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在职期间未尽监管部门要求的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合规风险事件,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免除总经理职务,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薪随岗变,原告已足额支付被告在职期间工资,无需另行支付。证券行业属于强监管行业,监管部门要求保荐代表人承担勤勉尽责义务。被告担任保荐代表人的杉杉项目发生信息披露合规风险事件,国家证监会发函明确要求核查被告是否勤勉尽责。经原告核查,被告在杉杉项目中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因被告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原告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并相应调整薪酬,系合理运用用工管理权。因被告辞职,原被告劳动关系已合法终止,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被告已休完按照在职天数折算的应休法定年休假天数,原告无需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原告已开具离职证明并送达被告,无需重复开具。综上所述,仲裁裁决的第一至四项属于对案件事实审查不清,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恳请一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韩某某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3]第23094号裁决书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12月02日受理该案,案号(2024)京0105民初8086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的规定,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3]第23094号裁决书,本案被告韩某某已先行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先于本院受理该案,故本院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4年12月16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钟国裕、黄美珊、梅州紫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梅州紫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孔**诉被告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罗铁威、郑穆、钟国裕、李燕霞、黄美珊、梅州紫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梅州紫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

上海金融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23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4)京03执恢27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某某(何巧女)(2021)京03民初22号民事判决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京03执780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申请执行人享有质押权、被执行人何某某持有的6798878股东方园林股票,所得价款13356029元,扣除执行申请费80756.03元,发还申请执行人13275272.97元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北京金融法院以(2021)京74执163号移送执行函,将申请执行人某证券有限公司享有质押权、由被执行人何某某持有的6600000股东方园林股票处置权移送我院执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1执4010号移送执行函,将申请执行人某证券有限公司享有质押权、由被执行人何某某持有的38628249股东方园林股票处置权移送我院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4)京03执恢274号,执行标的额为696947793.7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对外投资情况、住房公积金等情况。本院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方式处置被执行人何某某持有的*ST东园(证券代码002310)无限售流通股77225股所得价款109437.62元,划拨被执行人何某某证券账户资金5892.2元,均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拍卖被执行人何某某持有的*ST东园(证券代码002310)无限售流通38628249股和6522775股股票,所得价款共计62965294.85元,扣除股票过户税费76633.66元、执行申请费62860.37元后,发还申请执行人62825800.82元;划拨被执行人何某某住房公积金50000元,按照财产分配方案发还申请执行人16804元。(2024)京03执恢274号案件执行到位金额总计62957934.64元。此外,本院轮候冻结何某某持有的东方城置地股份有限公司8.27%股权、北京东方园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90%股权、浙江田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1.64%股权、苏州工业园区和玉晟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197%合伙份额,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3民初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12月24日

北京中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本院对原告北京中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公司债权交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中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中豁圣宇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偿还债券本金5 000 000元、自2018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13日期间的利息400 000元;二、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范围内向原告北京中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中豁圣宇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本判决生效后,原告北京中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有交回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H6环保债,债券代码:118579,券面总额:5 000 000元)的义务,被告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前述债券后,有权向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京0102民初18828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26


吴道洪:本院对原告北京中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公司债权交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中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中豁圣宇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偿还债券本金27 000 000元、自2018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27日期间的利息2 133 000元,以及债券逾期利息(以27 0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9%,自2019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道洪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北京中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中豁圣宇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吴道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本判决生效后,原告北京中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有交回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6神雾债,债券代码:123034,券面总额:27 000 000元)的义务,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前述债券后,有权向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京0102民初18829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26

大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大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栾爱平,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海盈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与中海盈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26

海南格拉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106626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张彦

被告:海南格拉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07

南通泓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步根妹、李文、南通泓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泓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成筱珺、步根妹、李文为(2023)沪74执187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南通泓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2023)沪黄证执行字第18号《执行证书》下的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附件。

上海金融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27

乾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

执行通知书文号:(2024)新0203执保453号

被执行人:乾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冻结股权标的企业:青岛乾道荣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冻结权益数额:150万元人民币

冻结期限:2024-12-06至2027-12-05


执行通知书文号:(2024)新0203执保451号

被执行人:乾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冻结股权标的企业:青岛乾道荣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冻结权益数额:140万元人民币

冻结期限:2024-12-06至2027-12-05


执行通知书文号:(2024)新0203执保452号

被执行人:乾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冻结股权标的企业:青岛乾道荣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冻结权益数额:210万元人民币

冻结期限:2024-12-06至2027-12-05

锐方(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04民初23126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益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锐方(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06

上海高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上海高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号:(2024)沪0115执18367号

执行标的(元):282,500.00

执行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终本日期:2024-12-19


案号:(2024)沪0115民初94559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朱**

被告:上海高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07


上海高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号:(2024)沪0115执25337号

执行标的(元):350,000.00

执行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9-13

Segantii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1)

香港法院就Segantii Capital Management及其投资总监的内幕交易案定出审讯日期

2024年12月19日

区域法院今天在Segantii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其董事兼投资总监Simon Sadler(男)及前交易员Daniel La Rocca(男)否认内幕交易控罪后,将审讯日期定为2026年5月4日。

是次法律程序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提起。三名被告被控在2017年6月就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订立一宗大手交易前,干犯就该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内幕交易的罪行(注2)。

Sadler及La Rocca获准保释,等候审讯,条件是他们:(i)分别缴交1,000,000元及500,000元的保释金;(ii)在离港前24小时通知证监会并向其提供完整的行程及联络详情;(iii)于向证监会所提供的住址居住,并就身在海外时住址及/或联络详情的任何更改提前48小时通知证监会;及(iv)不得直接或间接接触任何控方证人。

由于法律程序仍在进行,证监会不会作出进一步评论。

亚洲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法院就有关秘密借壳上市的欺诈案作出裁决

2024年12月09日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欢迎区域法院今天就詹培忠(男)及其儿子詹剑仑(男)两项串谋诈骗罪作出的定罪。两人在一项有关亚洲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亚洲资源)的秘密借壳上市(或称卖壳)安排中,串谋诈骗该公司、其董事会和股东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有关定罪源于廉政公署(廉署)早前就证监会所转介的个案而提出的检控。在本案中,王蓓丽(女)亦被裁定一项洗钱罪的罪名成立(注1至3)。

具体而言,该个案指詹培忠、詹剑仑与马钟鸿(男)于2013年7月就一项秘密借壳上市安排达成了协议,以透过由亚洲资源向马的代名人(包括王)配售5.355亿元的可换股票据,向马出售亚洲资源。三人亦协定,马会向詹培忠支付共约2.1亿元,以控制亚洲资源70至75%的已发行股本(注4及5)。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魏弘福先生(Mr Christopher Wilson)表示:“我们欢迎法院的裁决,因为这向公众传递了明确的讯息,就是任何人都不应利用本身的职位来谋取私利,损害少数股东的利益。证监会将继续与廉署紧密合作,共同打击企业罪行及维持香港资本市场的廉洁稳健。”

备注:

1.亚洲资源(现称为中加国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1997年10月24日起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2.在关键时间,詹培忠为亚洲资源的大股东,而詹剑仑则为亚洲资源的主席兼执行董事。

3.裁决理由载于司法机构网站(DCCC439/2022)。

4.马为沈阳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主席。

5.详情请参阅廉署的新闻公布。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3)

案号:(2024)豫民终631号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9

案号:(2024)豫01民初1450号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姚**

被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8


案号:(2024)豫01民终19824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徐**

被上诉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7

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

(2024)渝0108民初9180号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2024-06-11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L某某

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川0115民初5762号

案由:名誉权纠纷

原告:罗**[撤诉]

被告: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宜信致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等5个

裁判日期:2022-12-08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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