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追索“金鸿”旧债被驳回;东方园林将再遭两家券商平仓;世纪证券新增被执行信息

文摘   2025-01-05 21:47   上海  

券商诉讼统计

(2024.12.28-2025.01.05)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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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公司涉及金融机构的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基金、期货、私募等持牌机构的诉讼信息。

上市公司涉诉公告

华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可能会被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126)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园林)近日收到华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公司股东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凯先生未能履行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义务,华创证券、东兴证券可能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处置前述二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质权人华创证券可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粤03恢执131号)对何巧女女士质押给其的12,00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0.45%)进行平仓处置;质权人东兴证券可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京02执恢482号)对唐凯先生质押给其的16,40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0.61%)进行平仓处置。

截至2024年12月26日,何巧女女士持有本公司股票71,538,58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66%,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累计质押股份数为71,044,048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9.31%。唐凯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4,323,41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6%,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累计质押股份数为4,318,759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9.89%。由于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凯先生未能履行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义务,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均被质权人质押、冻结。华创证券、东兴证券有权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指引第18号等相关规定对何巧女女士和唐凯先生的股份进行平仓处置。尽管公司已通知股东尽量协商解决,但不排除华创证券、东兴证券对其二人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进行强制平仓。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发布《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20名被告之一。

涉诉的金额:鉴于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东兴证券于2024年12月17日披露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号),于2024年12月21日披露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号),于2024年12月31日披露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9号)。

2024年12月31日,深圳中院发布《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1、诉讼当事人、案由及诉讼方式。

原告:陈卫福、徐习龙等人。

诉讼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集中登记地)。

被告:王迎燕、徐晶、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广发证券、东兴证券、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钱仁勇、吴运娣、季斌、周芳蓉、惠峰、龙俊、石成华、江仁利、陈晓龙、俞啸军、许中华。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诉讼方式:特别代表人诉讼。

2、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王迎燕赔偿投资损失、诉讼代表人通知费,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3、诉讼进展情况。

2024年12月30日,投服中心接受徐习龙等60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深圳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中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据此,深圳中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权利人范围为自2015年6月25日(含)至2021年4月30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21年4月30日收市后仍持有美尚生态股票(证券代码:300495,不含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情形的除外。

(2)投服中心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该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在上海市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24690714C,联系方式:400-187-6699。

投服中心主要职责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及其相关工作;中国投资者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调查、监测投资者意愿和诉求,开展战略研究与规划;代表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业务。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未按期向深圳中院书面声明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即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视为对投服中心进行特别授权,即同意投服中心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

(4)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不愿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在本案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期间届满(即2025年2月5日)后十五日内(即2025年2月20日前),向深圳中院声明退出诉讼。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依法不视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

声明退出方式:①“深圳法院一站式证券纠纷化解平台”——“深证易”微信小程序端:在微信搜索、进入小程序“深圳移动微法院”,完成注册及实名认证后,点选页面左下方“地方特色”栏目,选择页面右下方“深证易”入口进入代表人诉讼平台,点击“主页”(2023)粤03民初5772号案件,点击“退出代表人诉讼”,进行声明退出。

②“深圳法院一站式证券纠纷化解平台”——“深证易”网页端:在网页浏览器中输入链接

https://zqjfhj.szcourt.gov.cn/dbrssfwpt/,通过微信扫描右上角二维码认证、登陆,查看本案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点击公告下方“退出代表人诉讼”按钮,进行声明退出;或者点击“我的案件”,进入“退出代表人诉

讼”栏目,点击“+退出诉讼”,进行声明退出。咨询电话:0755-12368

(5)本案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来源: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9)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发布《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集美尚生态案投资者授权委托的公告》。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兴证券)为20名被告之一。

涉诉的金额:目前12名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共计为人民币950,202.89元,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东兴证券于2024年12月17日披露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号),于2024年12月21日披露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号)。2024年12月28日,深圳中院发布《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同日,投服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集美尚生态案投资者授权委托的公告》,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1、诉讼当事人、案由及诉讼方式。

原告:陈卫福等合计12名自然人投资者。

拟任诉讼代表人:陈卫福;

拟任诉讼代表人:投服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集中登记地)。

被告:王迎燕、徐晶、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尚生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天衡所)、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天运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简称:锦天城)、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简称:金诚同达)、钱仁勇、吴运娣、季斌、周芳蓉、惠峰、龙俊、石成华、江仁利、陈晓龙、俞啸军、许中华。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申请诉讼方式: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

2、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王迎燕赔偿陈卫福等12人投资损失共计949,602.89元、赔偿诉讼代表人通知费600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3、诉讼进展情况。

(1)2024年12月13日,深圳中院经依法审查作出(2023)粤03民初5772号民事裁定,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裁定书送达后,中天运所、陈晓龙、锦天城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2024年12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民终7076号复议裁定,驳回上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2023)粤03民初5772号民事裁定。据此,深圳中院当日发布《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2024年12月28日,投服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集美尚生态案投资者授权委托的公告》,公开征集投资者授权委托,申请参加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并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目前12名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共计为人民币950,202.89元,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以下简称《权利登记公告》)。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独立财务顾问,为本案的24名被告之一。

涉案的金额:鉴于本案审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审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4年12月31日,南京中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原告:叶小明、王澎涛等投资者。

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集中登记地)。被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林举、唐彬。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原告申请诉讼方式:特别代表人诉讼。

原告请求判令金通灵公司赔偿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其余被告对金通灵公司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024年12月30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接受王澎涛等60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南京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南京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来源: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3)


光大证券前期披露了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相关诉讼情况(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48号、临2024-051号)。2024年12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集金通灵案投资者授权委托的公告》。2024年12月16日,南京中院经依法审查作出(2024)苏01民初2864号民事裁定,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裁定书送达后,被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2024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民终1775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据此,南京中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权利人范围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1.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6月27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091);2.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4月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4月28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间卖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091)。权利登记公告期间为30日,权利人应在登记期间内,即于2025年2月5日之前,通过登录南京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代表人诉讼平台登记。

本案拟任代表人为叶小明、俞梦现。代表人的诉讼权限包括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参加登记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申请加入本案诉讼并自愿担任本案代表人的,可同时于2025年2月5日之前通过代表人诉讼平台进行申请。权利登记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同日,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集金通灵案投资者授权委托的公告》,公开征集投资者授权委托,申请参加金通灵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征集期限为自公告发布时起至2025年1月3日24:00。如授权适格投资者达到50人以上,投资者服务中心将及时向法院申请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西证券)为24名被告之一;

涉诉的金额:鉴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4年12月31日,南京中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诉讼当事人、案由及诉讼方式。

原告:叶小明、王澎涛等投资者。

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集中登记地)。

被告:金通灵公司、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举、唐彬。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申请诉讼方式:特别代表人诉讼。

(二)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金通灵公司赔偿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其余被告对金通灵公司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进展情况。

2024年12月30日,投服中心称接受王澎涛等60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南京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南京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据此,南京中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权利人范围。

本案权利人范围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1)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6月27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金通灵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091);(2)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4月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4月28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间卖出金通灵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091)。

2、投资者保护机构基本情况。投服中心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该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在上海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24690714C。投服中心主要职责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及其相关工作;中国投资者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调查、监测投资者意愿和诉求,开展战略研究与规划;代表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业务。

3、投资者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方式与法律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未按期向南京中院声明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即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

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视为对投服中心进行特别授权,即同意投服中心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

4、投资者声明退出的权利及期间。

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不愿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在本公告期间届满(即2025年2月5日)后15日内向南京中院提交声明退出特别代表人诉讼。对于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南京中院不再将其登记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该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5、案件受理费。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6)


原告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后,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起上诉,2024年12月23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本案涉案的金额64,782,991.35元,涉及的73.64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2024年12月26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长药控股)收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日、2024年10月24日、2024年11月1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重大诉讼公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4年12月23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如下:1、撤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24)鄂0304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2、长药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对长药控股享有的到期债权154890200元范围内向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清偿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9民初6148号民事判决确认的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履行后,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长药控股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3、驳回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65714.96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5714.96元由长药控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1)


太平洋证券前期发布的公告披露了公司诉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鸿控股)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公司购入并持有被告金鸿控股发行的15金鸿债、16中油金鸿MTN001,涉诉本金分别为9,000万元、10,000万元。因被告未按约兑付构成违约,2018年9月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2019年3月,鉴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因被告未完全履行调解协议,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2020年10月,公司与金鸿控股达成和解协议,公司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法院裁定终结本案执行。2024年2月,因金鸿控股逾期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本息,公司以金鸿控股为被告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国能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作为提供增信担保主体,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2024年8月,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起诉,后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10月,法院受理公司上诉请求。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24)京民终1212、1213号《民事裁定书》,因法律适用问题驳回公司上诉请求。公司将另行起诉。上述案件所涉债权大部分已获清偿,目前抵押物充足,基本覆盖剩余债权,尚无法准确判断案件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湘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法院裁定,原告撤诉。

湘财股份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为被告之一。

涉案金额:本次9起撤诉案件涉及金额为1,504,973,471.17元。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此前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公司未对本次案件涉及的索赔金额计提预计负债,因此当前该案件的撤诉对公司损益无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1)

来源: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2)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在南京审判网发布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以下简称《权利登记公告》),相关案件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根据《权利登记公告》,2024年12月31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接受了王澎涛等60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南京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南京中院决定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5%以上股东股份变动比例超过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弘业期货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江苏弘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苏实业”)出具的《关于股东股份变动比例超过1%的告知函》,获悉弘苏实业因司法强制执行,导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被动减少公司股份超过1%。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2024年5月11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泛海控股)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下称“民生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对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泛海建设集团青岛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司”)、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简称:中国泛海)、泛海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泛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志强先生提起诉讼。2024年9月6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公司就本案一审判决中部分内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1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风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编号:2024—81)


2024年12月31日,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ST德豪)收到股东王晟通知,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王晟所直接持有的公司34,406,400股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ST德豪股东蚌埠鑫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蚌埠鑫睿)、王晟、北京风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北京风炎臻选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北京风炎)、北京领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领瑞投资)、北京领瑞益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领瑞益信)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截至目前,王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37,234,804股,占总股本的13.5375%。王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4,406,400股,占总股本的1.9634%。王晟持有蚌埠鑫睿90%股权,蚌埠鑫睿持有公司股份78,164,447股,占总股本的4.4604%。

本次股东王晟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的原因:因其与珠海市建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简称:珠海建饰)合同纠纷,珠海建饰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冻结王晟所持有的公司34,406,400股股份。

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1)


涉案金额:共400,897,517股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奥瑞德)股份或按照1.15元/股折算现金共461,032,144.55元。

202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黑民终27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奥瑞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左洪波、褚淑霞、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高投)、深圳市瑞盈价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瑞盈)、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松禾)、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神华)、隋爱民、山南市玄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南玄通)。

2023年11月,公司就与左洪波、褚淑霞、江苏高投、深圳瑞盈、苏州松禾、深圳神华、隋爱民、山南玄通之间关于业绩承诺补偿纠纷事项,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6月13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级院送达的(2023)黑01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左洪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瑞德履行233,223,515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2.褚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瑞德履行157,483,093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3.江苏高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瑞德履行3,725,323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4.深市瑞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瑞德履行1,618,261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5.苏州松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瑞德履行1,491,485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6.深圳神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瑞德履行1,491,485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7.隋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瑞德履行1,118,613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8.山南玄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奥瑞德履行745,742股奥瑞德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9.如各被告持有的奥瑞德股份不足以履行上述股份补偿义务,不足部分由左洪波、褚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购买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奥瑞德继续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奥瑞德名下;10.如左洪波、褚淑霞、江苏高投、深圳瑞盈、苏州松禾、深圳神华、隋爱民、山南玄通无法履行本判决第一至八项股份补偿义务,左洪波、褚淑霞无法履行本判决第九项股份补偿义务,按照1.15元/股的标准向奥瑞德赔偿损失。

2024年7月,公司提起上诉,黑龙江高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左洪波、褚淑霞、江苏高投、深圳瑞盈、苏州松禾、深圳神华、隋爱民、山南玄通承担。202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黑龙江高院送达的(2024)黑民终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65,883.70元,由奥瑞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海理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

来源: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8)


2020年6月上海理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上海理朝)与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凯撒旅业)、海南同盛世嘉免税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署《海南同盛世嘉免税集团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上海理朝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上海理朝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1,455,580.01元,由原告上海理朝负担。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凯撒旅业、凯撒同盛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同盛世嘉商贸有限公司、陈小兵、陈杰负担。

珠海横琴玄元八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相关司法执行股票及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2023年10月,公司分别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公司诉梁炳基、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泓锦文基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分别如下:1、梁炳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13,315,276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尼机电,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梁炳基未能足够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梁炳基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2、泓锦文基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25,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尼机电,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泓锦文基金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泓锦文基金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泓锦文基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康尼机电73,251,142.42元。2024年11月,公司分别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梁炳基、泓锦文基金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终审判决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执行梁炳基、泓锦文基金分别持有的13,315,276股、25,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上述合计38,939,829股康尼机电股票已划转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了注销上述38,939,829股康尼机电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确认,该等股票于2025年1月2日完成注销。

珠海横琴玄元八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近日,公司通过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获悉,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1月15日上午10时至2025年1月16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第二次拍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公司的44,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是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该部分质押股份被质权人申请司法执行所致。该部分质押股份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解决公司因并购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倍泰健康)产生的不利影响,于2019年12月与珠海横琴玄元八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纾困基金”)签订《关于倍泰健康股权转让协议之差额补偿协议》《股票质押合同》《关于倍泰健康增资之差额补偿协议》,合计将其持有的44,000,000股宜通世纪股票质押给纾困基金,为其后续处置倍泰健康的收益提供质押担保所致。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5-002)


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简称:上汽红岩)及动力新科于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收到超过1,000万元诉讼的一审判决书4份、民事调解书1份、二审判决书1份、执行通知书1份,具体情况如下: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渝0105民初28298号】,判决如下:(1)被告上汽红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0,700万元及截至2024年11月21日的利息683,539.74元;(2)被告上汽红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24年11月22日起至本金偿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3)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0万元。针对该一审判决,上汽红岩已提起上诉,目前正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诉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渝0112民初35008号】,判决如下:(1)被告上汽红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重庆两江分行截至2024年9月18日的贷款本金155,039,553.51元、罚息669,353.60元;(2)被告上汽红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24年9月19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针对该一审判决,上汽红岩已提起上诉,目前正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调解情况。因申请保全人浦发银行重庆分行与被保全人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相关法院已对上汽红岩名下价值48,77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现经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形成《民事调解书》【(2024)渝0192民初11357号】。

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情况。

因宁波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上汽红岩支付宁波银行上海分行票据款3,998.47万元等。因上汽红岩申请上诉,上汽红岩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74民终1974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远智慧)全资子公司南京科远智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能源投资公司”)就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受理。2024年11月16日,崇川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2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崇川区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苏0602民初10136号、(2023)苏0602民初9703号)。具体判决如下:被告浦发银行南通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智慧能源投资公司支付存款本金及按应支付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来源: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8,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增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共33件,涉案金额合计949,601,158.76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8.79%。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事项金额为人民币0元,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事项金额为人民币918,933,103.52元,作为第三人涉及的诉讼事项金额为人民币30,668,055.24元。

24、2024-05-2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诉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案,(2024)穗仲案字第10672号。广州仲裁委员会已开庭未裁决,涉诉金额:161,962,046.98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号)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天音控股)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天富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富锦)的破产管理人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转发的就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中原信托)与天富锦、深圳前海中益和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益和晟)、黄绍文、第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03)豫民终851号。二审期间,因天富锦破产申请已被法院受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利息计算截止日期依法予以调整,对本次案件的民事判决如下:1、变更郑州中院(2023)豫01民初5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天富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原信托借款本金1,097,000,000元、利息180,512,515.69元以及相应的罚息、复利、违约金369,323,333.33元;2、维持郑州中院(2023)豫01民初58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3、一审案件受理费8,334,082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富锦、中益和晟、黄绍文共同负担8,280,961.15元,中原信托负担58120.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64,845.28元,由天富锦负担1,991,800元、中益和晟负担173,045.28元。


来源: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执行受理日期:2024年12月19日。

受理法院名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贷款方。

被告: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南昌水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联公司;

被告:上海杏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苏州世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工行”)与被告本公司、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世茂新里程)、南昌水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水城)、上海杏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杏熙)、苏州世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世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进行审理,并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公司近日收到厦门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4)闽02执1527号],获悉关于申请执行人厦门工行与被执行人本公司、福建世茂新里程、南昌水城、上海杏熙、苏州世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和解履行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4)闽02执1527号案件的执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发来的(2024)苏0281执6876号《执行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执行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陆克平,郁琴芬。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江阴金帝毛纺织有限公司100%股权归买受人安踏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安踏体育)所有,上述股权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安踏体育时起转移。买受人安踏体育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上海经邦东学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失信被执行人:薛锋,公司实际控制人

执行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4)沪徐证执行字第26号

立案时间:2024年6月11日

案号:(2024)沪0110执24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公证处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4年9月27日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与薛锋、上海元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云经邦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经邦)、张静于2018年2月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两份《最高额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根据上述合同,民生银行向薛锋发放贷款人民币1400万元整,贷款期限240个月。因薛锋及上海云经邦涉及诉讼及相关执行案件,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人员,民生银行于2024年3月8日宣布合同项下贷款全部到期,并要求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同时民生银行根据合同约定申请执行证书。应民生银行申请,上海徐汇公证处于2024年5月14日出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包括贷款本金11699752.50元、利息、逾期罚息和复利、实现债权费用、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处置抵押房产等。民生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薛锋等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因此将薛锋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鼎龙文化),挂牌公司

赣州市华埔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华埔),挂牌公司子公司

执行法院:全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4)赣0729民初501号

立案时间:2024年12月5日

案号:(2024)赣0729执9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全南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7日

根据全南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赣0729民初501号,本次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判决结果如下:1、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支行与被告赣州华埔在2021年7月4日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于2024年5月30日解除,该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提前到期;2、被告赣州华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贷款本金28,638,600元及利息(截至2024年5月14日的利息为221,573.45元,2024年5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逾期利息可计收复利);3、被告赣州华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全南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6,000元;4、原告中国银行全南支行有权对被告赣州华埔名下位于全南县南迳镇温泉大道西侧地块1号楼等6户[产权证号:赣(2019)全南县不动产权第0002230号]房产在剩余借款本金28,638,600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5、原告中国银行全南支行有权对被告鼎龙文化名下位于汕头市澄海区金鸿公路东侧澄海区莲上镇与莲下镇交界处宝奥国际商贸园13幢一层1B051号连二层1B051号(复式)、1B052号连二层1B052号(复式)、1B053号连二层1B053号(复式)[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粤(2020)澄海区不动产权第0010317号、粤(2020)澄海区不动产权第0010321号、粤(2020)澄海区不动产权第0010323号]房产在剩余借款本金28,638,600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6、鼎龙文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85,2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233元,由被告承担。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12月17日

受理法院名称: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经法院组织庭前调解,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收到雨山区人民法院邮寄的(2024)皖0504民初5737号民事调解书。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借贷关系。

被告:黄河水;

被告:何业俊,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盛桂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妻子。

原告邮储银行马鞍山市分行与公司签订的《小企业授信业务额度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公司未全部归还本金及利息形成的借贷纠纷。

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愿后,经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黄河水、何业俊、盛桂林欠付邮储银行马鞍山市分行借款本金4400000元、利息和罚息107387.64元(暂计算至2024年11月15日),合计4507387.64元及自2024年11月16日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的本息之日的利息、罚息(以双方签订的《小企业授信业务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准),于202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二、黄河水、何业俊、盛桂林于2024年12月30日支付邮储银行马鞍山市分行律师代理费15672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1492元(已减半),由黄河水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4)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1)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苏州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4-11-28,涉诉金额:1,420.92万元。一审中,未判决。


来源:南京阖天下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12月7日

受理法院名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同对方当事人。

被告:南京阖天下文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李波,挂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钟思燕,挂牌公司董事。

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阖天下向原告中信银行南京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9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3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律师费28000元。二、关于本协议第一项,被告阖天下于2025年1月20日前向原告中信银行南京分行支付截至实际支付当日已逾期及于当日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28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3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自2025年1月21日起继续按约定还本付息,即在2025年2月19日前归还全部的借款本金29500000元和利息。三、若被告阖天下按照本协议第二项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则视为本案债务履行完毕。若被告南京阖天下未按本协议上述第二项按期足额履行,原告中信银行南京分行有权就本案全部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李波、钟思燕对被告阖天下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原告中信银行南京分行有权对被告南京阖天下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丹青路8号银河湾紫苑12幢001室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原告向法院申请保全,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司位于江宁区麒麟街道丹青路8号银河湾紫苑12幢001室房产查封。本诉讼涉及查封金额较大,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发债机构涉诉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中诚信国际《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


公司新增(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前期已披露且有新进展的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诉讼、仲裁事项共8起,未来将持续关注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相关进展。其中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华泽钴镍)部分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相关投资损失的民事赔偿事宜,分别对华泽钴镍及其董事等相关人员、公司等中介机构提起诉讼,要求华泽钴镍赔偿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并要求华泽钴镍董事等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终审判决的标准,成都中院、四川高院陆续作出生效判决,要求华泽钴镍相关人员、公司等中介机构对华泽钴镍赔付义务合计12,838.46万元及相关诉讼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另收到部分案件撤诉裁定。目前有4起案件尚未结案,2022年3月起,公司收到成都中院及其指定法院对相关案件的执行通知,公司目前已支付合计13,419.34万元。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

来源: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1)华泰证券与金威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公司于2024年3月收到上海金融法院诉讼文件,根据起诉状信息,因金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威公司”)投资“吴声·润物1号混合型私募证券基金”产生损失,金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的下层信托计划相关主体共同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179,774,725元。公司为基金托管人。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公司已聘请律师代理应诉。法院于2024年4月10日组织开庭,截至2024年6月末,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2)华泰证券与兆信公司等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案。

公司于2024年3月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文件,根据起诉状信息,浙江兆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兆信公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兆信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吉是福金利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金利1号基金”)产生损失,兆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金利1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金利1号基金投资的下层基金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共同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623,324,129.95元。2024年7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渝金融法院管辖。兆信公司不服该裁定,2024年7月10日对上述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

(3)华泰证券与上海石领等其他侵权责任纠纷案。

①公司于2024年5月收到上海金融法院诉讼文件,根据起诉状信息,因上海石领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石领”)投资“云南信托-天磐稳益26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生损失,上海石领诉至法院要求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以及信托计划投资的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共同赔偿其本金损失、信托收益损失及律师费等共计为人民币607,846,630.14元。公司为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之一。因上海石领申请保全,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冻结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以及信托计划投资的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07,846,630.14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并实际冻结公司持有的出资额为人民币307,846,630.14元的华泰联合证券股权及分红在内的权益。2024年8月15日,上海金融法院裁定解除对公司持有的华泰联合证券股权及分红在内权益的保全措施。

②公司于2024年5月收到上海金融法院诉讼文件,根据起诉状信息,因上海石领投资“云南信托-天磐稳益1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生损失,上海石领诉至法院要求信托计划受托人、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以及信托计划投资的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共同赔偿其本金损失、信托收益损失及律师费等共计168,842,739.73元。因上海石领申请保全,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冻结信托计划受托人、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以及信托计划投资的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68,842,739.73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并实际冻结公司的两个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168,842,739.73元。2024年8月15日,上海金融法院裁定解除对公司上述两个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4)华泰证券与浙金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公司于2024年6月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文件,根据起诉状信息,宁波浙金钢材有限公司(简称“浙金公司”)投资“西藏信托-章嘉45号单一资金信托”产生损失,浙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信托计划投资的下层基金产品服务机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共同赔偿其本金损失、利息损失及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86,666.67元。公司为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之一。截至2024年6月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组织开庭,公司已聘请律师代理应诉。

(5)华泰证券与程曦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8年7月,利达股份称计划从全国股转系统摘牌赴海外发展,其股东程曦同意在摘牌后受让公司所持有的利达股份的全部股票。利达股份及其股东被告程曦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利达股份终止挂牌后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受让公司持有的利达股份全部股票1,407,000股,转让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3,315,000元。利达股份终止挂牌后,程曦未支付股票转让价款。2023年6月5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程曦向公司分别支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63,315,000元、违约金人民币12,663,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公司向厦门中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3年10月7日受理并立案执行,尚未有执行回款。2024年3月29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华泰紫金投资旗下伊犁基金与德尔集团及其实控人汝继勇的履约纠纷案。

华泰紫金投资旗下伊犁苏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伊犁基金”)于2020年6月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德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德尔集团”)实控人汝继勇按照双方投资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河南义腾”)时签署的协议,对伊犁基金持有的河南义腾的股权履行回购义务。因河南义腾宣告破产并工商注销,伊犁基金于2024年2月7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发起新的仲裁申请,要求汝继勇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2月20日受理了伊犁基金上述仲裁申请。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6月24日出具决定书,因汝继勇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且尚未作出裁定,本案仲裁程序中止,待中止仲裁程序的原因消除后,仲裁程序恢复。2022年11月11日,伊犁基金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对德尔集团提起诉讼,要求其对伊犁基金因德尔未来股票质押担保无效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人民币275,966,101元,其中投资本金损失142,372,881元,利息损失133,593,220元)。2022年11月28日,根据伊犁基金的申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冻结德尔集团所持有54,919,622股德尔未来股票。后该案件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简称“伊犁法院”),伊犁法院于2023年9月8日开庭审理,并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该案必须以南京仲裁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并据此裁定中止诉讼。由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要求,伊犁基金向伊犁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伊犁法院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了同意撤诉的裁定。同时,伊犁基金向伊犁法院申请了诉前保全,并重新提交了立案申请。

(7)华泰紫金投资旗下伊犁基金与苏亚帅的履约纠纷案。

华泰紫金投资旗下伊犁基金投资的嘉泰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泰数控”)项目因未能完成投资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及上市目标,触发了嘉泰数控实际控制人苏亚帅的回购及现金补偿义务,引起履约纠纷。2024年4月18日,建邺区法院出具民事判决,支持伊犁基金主张的股份回购价款,包括本金人民币80,059,100元以及回购溢价款(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股份回购价款实际支付之日);调整了我方主张的违约金,以人民币80,059,1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上诉期限届满,对方未提出上诉申请,一审判决已生效,伊犁基金已于2024年6月12日向建邺区法院执行局递交强制执行立案材料。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秋林集团)于2016年10月发行了秋林集团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于2016年11月发行了秋林集团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于2018年11月27日发行了秋林集团非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万和证券为上述三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因秋林集团违反合同约定,未能依约偿还到期债务,上述三期债券目前均处于违约状态。2021年12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哈尔滨广祥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对秋林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秋林集团目前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后续不排除监管部门就上述债券违约事项对发行人进行检查,监管部门是否会对发行人进行处罚具有不确定性,亦不排除因承销的债券违约给发行人带来其他不利影响。

截至2024年6月末,发行人股票质押业务规模为2.52亿元。如果未来发行人股票质押业务出现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则该类业务的减值准备可能会大幅上升,进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根据《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湘财证券现将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时间:2024年12月30日、2024年12月31日。

审理机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1.南京中院民事裁定书(2023)苏01民初716、718-720、724号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

被告一: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被告二: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三:罗静;

被告四: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南京中院民事裁定书(2023)苏01民初717、721-723号。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一: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被告二:广东康安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三: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四:罗静;

被告五: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目前,上述系列案件进展情况如下:原告云南信托于2024年

12月24日向审理机构提出撤诉申请。2024年12月27日,南京中院裁定准许原告云南信托撤诉,案件受理费由云南信托负担。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2)

来源: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1、北京中创为南京量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被告一)和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4,670.61万元和违约金253.8375万元,请求被告二在被告一管理财产范围不足清偿债务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于2021年10月21日以隋田力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发现本案与该队立案侦查的案件存在刑民交叉的可能,于2022年2月驳回原告的起诉,随后,中创为提起上诉,2022年7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所涉事实与隋田力涉嫌的合同诈骗案存在关联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2、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因25起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和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被告二),请求被告二支付货款本金119,301.70万元及违约金11,874.38万元,请求被告一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22年7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事实与北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首创公司被合同诈骗案存在关联性,本案审理结果需以该合同诈骗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IPO企业涉诉公告

广东正扬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3)

来源:广东正扬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一)公司与SSI专利纠纷诉讼。

1、美国SSI诉讼。2020年1月9日,SSI以发行人侵犯其编号为U.S.Patent No.8,733,153和U.S.Patent No.9,535,038(下称“038号专利”)两项关于汽车传感器的专利权为由向美国威斯康星州西部法庭提起诉讼。根据《备忘录》《案件备忘录》,2021年9月3日,美国威斯康星州西部法庭判定发行人未侵犯其中任何一项专利。2021年9月23日,SSI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2月13日,上诉法院判决维持发行人不侵犯第8,733,153号美国专利的判决。就第038号专利的争议,上诉法院认为,地方法院对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述术语的解释存在错误,并于同日将此案发回地方法院重审。2024年5月23日,地方法院重审后作出简易判决(下称“侵权判决”),认定发行人的车用尿素品质传感器侵犯了038号专利,且038号专利并非无效。该简易判决并未要求发行人停止销售,亦未确定损害赔偿金额。2024年10月3日,地方法院陪审团就损害赔偿金额做出裁决:利润损失赔偿1,426.14万美元;合理的专利许可费为20美元/件,专利许可费赔偿金额为237.69万美元;合计为1,663.83万美元,若按2024年10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平均汇率折算,约合人民币金额11,659.16万元。同时,陪审团认定,自2019年至今,在2021年9月4日至2024年5月22日期间,发行人的侵权行为并非故意侵权,其他期间则为故意侵权。陪审团的裁决并非地方法院判决,不具有可执行性。发行人于2024年10月31日向地方法院提起动议,主张陪审团错误地将发行人向佩卡销售的不带橡胶外壳的产品计算入损害赔偿中,并且在发行人存在不侵权替代产品不带橡胶外壳的产品的情况下,陪审团应当仅适用专利权使用费予以确定损害赔偿金,发行人据此请求地方法院做出减少损害赔偿额的判决,或者要求陪审团就损害赔偿额重新予以审理。发行人于2024年11月8日进一步提交了支持上述动议的简报。SSI于2024年12月6日提交了反对上述动议的简报,而发行人于2024年12月20日提交了支持上述动议的答辩简报。2024年11月8日,SSI向地方法院提交了庭后动议,要求法院命令发行人向SSI提交自2024年7月31日后至法院下达永久禁令之日期间销售的涉诉产品数量;同时,SSI主张增加赔偿金额并要求发行人支付利息、律师费等费用,以及要求发行人禁售涉诉产品。2024年12月6日,发行人已针对上述SSI的庭后动议向法院提交了回复文件,SSI已于2024年12月20日对上述动议提交答辩简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所有庭后动议均已完成,发行人要求就未决动议举行口头听证会,因此双方目前正在等待地方法院举行听证会,并最终就未决的庭后动议作出最终判决。发行人可在收到地方法院作出的判决后,就地方法院的侵权判决向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而联邦巡回法院将按重新审理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审理。对于地方法院同一法官对公司是否侵犯038号专利所做出的与前次截然相反的判决,发行人尊重但无法认可;对本次地方法院陪审团所作出的裁决,发行人认为该金额占涉诉产品销售金额的比例已远超行业惯例。后续公司将依法继续提起相关程序,请求上诉法院重新审视并再次判决。

2、德国SSI诉讼。2024年12月10日,SSI的专利律师向发行人聘请的美国诉讼律师发出了以发行人以及KUSEurope为被告的起诉状,SSI主张发行人及KUSEurope的品质传感器侵犯了其在德国持有的专利号为DE112014004566B4的专利(下称“566号专利”)。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KUSEurope尚未收到来自德国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发行人正在积极联系德国专利律师对德国SSI诉讼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确认、分析以及应对。

公司控股股东西方商贸、实际控制人顾一新、田虹就发行人在前述专利诉讼纠纷之中可能面临的损害赔偿责任承诺,若最终发行人与SSI之间的专利诉讼形成了对发行人的不利判决,则承诺人将无条件以自有财产承担生效判决结果所认定的应由发行人承担的全部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及相关诉讼费用,以保证发行人和发行人上市后的未来公众股东不因此遭受损失。

(二)公司与智丰科技的财产纠纷诉讼。2024年2月2日,东莞市智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智丰科技)因废物处置纠纷以发行人为被告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发行人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其财产受损,应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00万元(暂计金额,最终金额待实际鉴定后变更),并要求发行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经智丰科技申请,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4)粤1973财保438-5号),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公司相应价值500.00万元的财产。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诉讼处于诉前调解阶段,案号(2024)粤1973民诉前调16490号,发行人尚未收到法院正式立案通知的法律文书。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023年6月19日,无锡德信微特电机有限公司(简称:无锡德信)就与温州汽科之间的采购协议纠纷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温州汽科向原告支付货款2,324.04万元,并赔偿迟延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2)判令温州汽科支付上述第1项诉请的款项后90日内从原告处提取定作电机12.22万台;(3)判令瑞立科密对温州汽科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前述案件涉及产品质量纠纷,温州汽科于2023年8月28日向龙湾区法院提起反诉。2024年4月10日,龙湾区法院作出(2023)浙0303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1)确认《采购协议书》解除;(2)温州汽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无锡德信货款1,440.64万元及利息损失;(3)无锡德信赔偿温州汽科经济损失0.78万元;(4)瑞立科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无锡德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汽科交付电机产品2.53万只。2024年4月27日,温州汽科提起上诉。2024年8月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3民终2627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8月22日,温州汽科已支付无锡德信货款1,439.86万元(扣除无锡德信对发行人的经济损失赔偿)及利息损失(含保全费)74.72万元,案件已执行完毕。

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为进一步确认海阳有限阶段股权的清晰性及解除历史股东疑义,发行人以其中3名仍有疑义的历史股东为被告,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发行人监事王苏凤作为工会主席,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该案。根据2023年7月20日海陵区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确认3名历史股东不具有发行人股东资格,后上述3名历史股东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1月9日,泰州中院驳回3名历史股东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

来源: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铭珈家居诉悍高。

2021年4月14日,广州市铭珈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称“铭珈家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以悍高集团、河南海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郑东新区白沙镇海派五金店为被告的侵犯专利权民事诉讼。铭珈家居认为河南海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郑东新区白沙镇海派五金店在市场上销售和许诺销售的,由悍高集团制造的部分产品,落入铭珈家居名下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名称“储物架升降装置加载机构”,专利号“ZL02132945.1”),且悍高集团在京东等网络平台亦有销售被诉产品。铭珈家居要求悍高集团及河南海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郑东新区白沙镇海派五金店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铭珈家居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2021年10月1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1)豫01知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悍高集团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铭珈家居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2022年6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190号”,发行人已与铭珈家居达成调解,由发行人向铭珈家居支付370万元人民币,铭珈家居对于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前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不再追究悍高集团股份公司的法律责任。

2)江苏酷太诉悍高。

2022年3月12日,江苏酷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以发行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为被告的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诉讼,诉称发行人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专利名称“一种间距调节方便的插碟架”,专利号“ZL201821666416.7”),要求发行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诉侵权产品并销毁涉案生产模具、设备和库存产品,赔偿江苏酷太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2022年7月8日,发行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针对上述涉诉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2023年2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达《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驳回了发行人的无效宣告申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2023年3月2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浙01知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发行人与江苏酷太已就专利侵权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发行人与江苏酷太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已调解结案。

3)厦门和而达诉悍高。

2022年8月23日,厦门和而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厦门和而达”)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以发行人、广东顶尖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心雨洁具有限公司、四川蜀中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被告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诉讼。2023年11月10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粤73民初3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厦门和而达撤诉。2023年7月,厦门和而达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以发行人、广东顶尖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心雨洁具有限公司为被告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诉讼。2024年2月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0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厦门和而达的全部诉讼请求。2024年2月19日,厦门和而达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23)浙0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024年4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民终41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12月,厦门和而达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浙民终4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厦门和而达再审申请,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尚未作出裁定。

4)宁波搏盛诉悍高。

2022年9月21日,宁波搏盛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称“宁波搏盛”)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以发行人为被告的侵犯专利权诉讼,诉称发行人制造并在“天猫”平台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落入了宁波搏盛名下专利权(专利名称“便捷式弹跳下水机构、便捷式弹跳盖和落水筒”,专利号“ZL201310478306.3”)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请求法院判令:①发行人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②发行人赔偿宁波搏盛经济损失100万元;③发行人承担案件诉讼费用。2024年3月12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粤73知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宁波搏盛的全部诉讼请求。2024年3月27日,宁波搏盛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4)最高法知民终63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宁波搏盛撤诉。

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

来源: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原告Cytiva认为公司的自动轴向压缩层析柱(ACC系列自动层析柱)侵犯了其在中国申请的“柱装填方法”和“色谱柱”的两项发明专利,要求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就“柱装填方法”专利侵权事项赔偿Cytiva经济损失500.00万元、其他合理开支50.00万元,就“色谱柱”专利侵权事项赔偿Cytiva经济损失500.00万元、其他合理开支100.00万元。

原告Cytiva认为公司的自动匀浆罐(STK系列自动匀浆罐)产品侵犯了其在中国申请的名称为“分离介质浆料罐”的发明专利,并发现上海耐利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耐利”)共同参与了相关产品的制造,要求公司与上海耐利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Cytiva经济损失500万元、其他合理开支100万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上述两起专利侵权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对于“柱装填方法”专利侵权案件(专利侵权案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汉邦科技不构成对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色谱柱”专利侵权案件(专利侵权案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汉邦科技构成侵权,判决汉邦科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Cytiva享有的“色谱柱”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Cytiva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40.00万元。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就专利侵权案1的判决,Cytiva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就专利侵权案2的判决,由于“色谱柱”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已据此出具“(2024)最高法知民终349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撤销南京中院(2022)苏01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并驳回Cytiva的起诉。若专利侵权案1的二审判决改判公司构成侵权,则公司可能需向Cytiva支付合计不超过550.00万元的赔偿款(经济损失不超过500.00万元、其他合理开支不超过50.00万元),并可能无法继续销售侵害Cytiva享有的“柱装填方法”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分离介质浆料罐”专利侵权案件(专利侵权案3)暂未开庭审理。若专利侵权案3的判决认定公司构成侵权,则公司可能需向Cytiva支付合计不超过600.00万元的赔偿款(经济损失不超过500.00万元、其他合理开支不超过100.00万元,与上海耐利共同赔偿),并可能无法继续销售侵害Cytiva享有的“分离介质浆料罐”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江西九岭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江西九岭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2021年12月13日,上海韬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韬伯投资)以公司未支付双方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项下的财务顾问费为由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顾问费600万元和违约金4.5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诉讼案号为(2022)沪0116民初1281号。2022年9月29日,金山区法院出具(2022)沪0116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韬伯投资的全部诉讼请求。2022年11月3日,韬伯投资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023年2月27日,公司与韬伯投资签订调解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公司向韬伯投资支付50.00万元作为本案的解决方案。2023年3月1日,上海一中院对上述调解事项出具(2022)沪01民终13201号《民事调解书》,《财务顾问协议》所涉争议得以完全解决。公司对原来多计提的预计负债予以转回,计入2022年度营业外收入250.00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该案件已执行完毕。

2、2022年10月12日,公司子公司顺宇新能源以高安顺通未支付货款为由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40万元和相应利1-1-544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后追加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2022年12月30日,高安市人民法院出具“(2022)赣0983民初8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高安顺通和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票据款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础,按年息3.65%,自2022年9月25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起)。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该案件已执行完毕。

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2015年7月14日,华新有限与宁波金源电气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金源)、浙江金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浙江金源)、宁波科奥电源有限公司(简称:宁波科奥)、盱眙县翠屏山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翠屏山庄)签订《协议书》,确认宁波金源、浙江金源、宁波科奥共计欠华新有限货款1,208.86万元及相应利息,约定:(1)由翠屏山庄以名下土地、房产的银行抵押剩余价值部分和名下其他装潢设施等全部资产为上述欠款以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宁波金源、浙江金源、宁波科奥在2016年1月10日前向华新有限支付上述款项本息总额的50%,余款50%部分在2016年6月底前付清。上述三方若不能依照该还款计划向华新有限归还款项,华新有限有权提前主张权利,同时有权提前要求翠屏山庄承担担保责任。后续宁波金源、浙江金源、宁波科奥以及担保人翠屏山庄均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付款。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翠屏山庄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2016年3月,江阴法院针对公司与翠屏山庄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苏0281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要求翠屏山庄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公司1,208.86万元,并承担该款项自2015年7月4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的利息。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2018年7月29日、2019年1月14日与翠屏山庄及第三人胡元成分别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均未能全部履行上述协议。2021年8月23日,公司与被执行人翠屏山庄、第三人淮安市盱眙新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署《执行和解三方协议》,约定翠屏山庄向公司支付1,000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为:2021年12月31日前,淮安市盱眙新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500万元,2022年1月31日前,淮安市盱眙新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再支付500万元给公司。该1,000万元与(2016)苏0281民初2021号判决书项下差额款项由公司与浙江金源在本协议签订后另行协商处理,公司已于2022年1月17日、2022年7月14日合计共收到该协议下1,000万元款项。2022年8月8日,江阴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2022)苏0281执恢916号),关于公司与翠屏山庄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强制执行,现翠屏山庄已经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且同意本案作结案处理。至此,江阴法院(2016)苏0281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此外,鉴于在(2016)苏0281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被执行人翠屏山庄应给付公司所担保的货款12,088,632.53元及利息,以及诉讼费101,430元。执行过程中,公司与被执行人翠屏山庄、第三人淮安市盱眙新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署《执行和解三方协议》,约定翠屏山庄向公司支付1,000万元。就被执行人翠屏山庄履行判决应付标的与最终达成的《执行和解三方协议》1,000万元差额部分,2021年9月10日,公司与浙江金源签署《协议书》,约定浙江金源支付80万元,其中30万元于2021年9月30日以浙江金源库存红酒抵付给公司,余款50万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在2022年6月30日前向公司支付25万元,第二期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25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收到价值30万元红酒并于2022年7月14日收到第一期25万元还款、2022年12月30日收到第二期25万元还款,公司与浙江金源于2021年9月10日签署的《协议书》已经履行完毕。

节卡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节卡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与内蒙古草原红太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红太阳已按照民事判决书向发行人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上述案件已执行完毕。

2、与新疆西部天山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事项。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按照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上述案件已执行完毕。

陕西省水电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青岛青禾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发行人诉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案。2020年6月,南京中院作出判决,以该涉案专利缺乏创造性而无效为由判决驳回发行人的诉讼请求;2020年7月,发行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该案发回南京中院重审。2022年12月8日,发行人向南京中院提交撤诉申请书;2022年12月13日,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撤回对涉诉专利无效宣告的申请书;2022年12月15日,南京中院作出裁定,同意发行人撤诉。

2、共创草坪诉发行人、南京紫金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江镇江航道处专利侵权案。根据南京中院于2024年3月7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发行人境内专利诉讼之原告共创草坪已就其起诉发行人、南京紫金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江镇江航道处一案撤回起诉;发行人已针对涉诉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专利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在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发行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诉讼,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专利无效的行政诉讼已由发行人撤诉,上述专利无效申请已结案。

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与张家港市博格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事项。2022年3月,马鞍山纳百川与张家港市博格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博格机械)签订《长期供货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博格机械在2022年3月至2022年10月间为马鞍山纳百川保底供应各类液冷板组件合计8万件,并接受在前述供应数量范围内上下浮动20%的订单,马鞍山纳百川承诺如采购数量不符合供应数量,将向张家港市博格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承诺供应数量与实际供应数量差额所对应的货款补偿。在上述协议执行过程中,因博格机械供应的产品质量不符合马鞍山纳百川的要求,马鞍山纳百川实际采购的各类液冷板组件数量合计为5.26万件,未达到协议约定的采购数量下限即6.4万件。2023年7月1日,博格机械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马鞍山纳百川支付应付货款359.42万元及逾期违约金,就库存物料、质量争议支付补偿金85万元,就未达到年度承诺采购数量支付补偿金331.70万元,合计776.12万元。2023年7月27日,马鞍山纳百川已就上述诉讼事宜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理。2023年10月20日,张家港法院下达“(2023)苏0582民初1110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移送马鞍山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博格机械已于2023年10月27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2023)苏05民辖终8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张家港法院(2023)苏0582民初11106号之二民事裁定,本案由张家港法院管辖。2023年12月,马鞍山纳百川向张家港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博格机械向马鞍山纳百川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款合计198.34万元、物流运费16.90万元、索赔款57.82万元、损失11.35万元,共计284.4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张家港法院合并审理本诉及反诉案件。2024年3月,张家港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3)苏0582民初11106号),判令马鞍山纳百川向博格机械支付货款204.0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补偿款85万元,判令张家港市博格机械有限公司向马鞍山纳百川支付差旅费损失2万元,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2、与张勇的劳动仲裁、诉讼事项。2023年7月28日,张勇向马鞍山雨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7.54万元,以及支付工资11.61万元,并向其开具离职证明。2023年10月24日,马鞍山市雨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皖马(雨山)劳人仲裁(2023)277号),裁决:驳回申请人张勇的仲裁请求。2023年11月15日,张勇不服上述裁决,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纳百川股份与马鞍山纳百川作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不变。经双方友好协商、妥善沟通,发行人与张勇就前述事项达成和解,2023年12月26日,雨山区法院出具“(2023)皖0504民初53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张勇撤回对马鞍山纳百川及发行人的起诉。

陕西省水电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陕西省水电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来源2008年10月31日,岚皋县蔺河乡光明采石厂有偿取得陕西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有土地笼子口石料场剩余矿料的开采权,但却无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022年12月9日,岚皋县蔺河乡光明采石厂据此向岚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陕西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将该石料场所属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截至报告期末,上述纠纷事项尚未结案。


深圳好博窗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深圳好博窗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好博窗控诉长沙和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中裕门窗配件商行、希美克(广州)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2022年10月25日,长沙中院已立案,案号:(2022)湘01民初889号,本案受理已缴费。

2,好博窗控诉义乌市正杰五金配件有限公司(简称:正杰五金)、李延生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4日下发(2024)浙0782民初12414号判决,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公司涉案知识产权的商品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被告正杰五金、李延生不服一审判决,已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王星诉好博窗控劳动争议纠纷案。光明区法院于2024年11月5日下发(2024)粤0311民初5242号判决书,判决发行人支付王星2023年绩效考核奖金17,965.37元,并驳回王星其他诉讼请求。公司对前述部分判决不服,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王星诉好博窗控劳动合同纠纷案。光明区法院已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2024】粤0311民诉前调7925号),本案将于2025年1月9日开庭审理。

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021年和2022年末,公司预计负债余额分别为100.00万元和165.97万元,形成原因主要为发行人子公司福之源租赁厂房发生火灾而产生的诉讼事项,2023年相关诉讼事项已审结,截至期末公司不存在潜在的赔偿责任,相应冲回了预计负债。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1)

来源: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发行人诉威马新能源汽车各诉讼主体(合称“威马集团”)未履行判决支付义务,且威马集团现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发行人已申报债权并入选债权人委员会。

2.发行人诉菲斯科(上海)汽车有限公司,(2024)沪0115民初35336号买卖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5,725.51万元。已于2024年9月10日调解结案,被告已于2024年11月7日向发行人支付全部执行款项21,078,400元。

苏州利来工业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苏州利来工业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019年8月,苏州市利来星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利来星辰)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拓斯达)签订《机器人自动喷涂系统采购及安装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利来星辰向拓斯达采购一套机器人自动喷涂系统,合同总价725.00万元。2021年2月3日,利来星辰与拓斯达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拓斯达向利来星辰提供洗衣机面板涂装车间增补项目一套,含税价款200万元。因产品质量纠纷,利来星辰起诉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采购及安装合同》及《设备买卖合同》,并要求拓斯达赔偿相应损失。诉讼中,拓斯达提起反诉,请求撤销《设备买卖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的第5款约定。2022年6月2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苏0591民初11490号),判决解除利来星辰与拓斯达签署的《采购及安装合同》,拓斯达退还利来星辰已支付货款295.52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等损失。后拓斯达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于2023年3月25日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2)苏05民终10360号)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024年3月6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3)苏0591民初7704号),驳回利来星辰本诉请求及拓斯达反诉请求。利来星辰后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并于2024年4月23日获立案受理,案号:(2024)苏05民终6751号),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

就上述纠纷事宜,拓斯达另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利来星辰向拓斯达支付货款469.48万元、违约金72.50万元及相应利息等。2021年11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1972民初18896号)裁定将此案移送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0591民初1033号)判决驳回拓斯达诉讼请求。拓斯达对此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于2023年1月9日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2)苏05民终10872号)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024年3月6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3)苏0591民初4266号),判决利来星辰向拓斯达支付469.48万元。利来星辰后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并于2024年4月23日获立案受理(案号:(2024)苏05民终6754号),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王剑存在一起股权转让纠纷。2024年2月,上海复星创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复星创泓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因股权转让纠纷向上海市金融法院起诉西藏大德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西藏大德)、王剑等九名被告,两案的原告要求西藏大德支付股权转让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王剑作为西藏大德的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此案尚在审理中。

苏州锦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苏州锦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2023年1月28日,原告丁果、张新平、张新苗以郑州锦谋、陈航斌、穗合投资、哇牛制享、发行人为被告,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郑州锦谋与穗合投资、哇牛制享的股权转让行为;要求判令穗合投资、哇牛制享返还已受让股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要求判令发行人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要求被告承担该案件的诉讼费用及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而产生的费用。因诉讼标的额超出郑州中原区法院管辖规定,相关案件移交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23年9月6日,郑州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3)豫01民初742号),认为原告丁果、张新平、张新苗诉称郑州锦谋低价转让股权、郑州锦谋与陈航斌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等情形,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判决驳回丁果、张新平、张新苗的诉讼请求。丁果、张新平、张新苗已就该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1月7日,河南高院已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作出判决。2023年2月20日,原告向中原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穗合投资持有的发行人5.23%股权及哇牛制享持有的发行人2.02%股权。中原区法院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23)豫0102民初812号),裁定冻结上述股权。

2、2023年11月21日,发行人及子公司苏州锦禾纳米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锦禾纳米)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浙江三时纪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三时纪)以发行人、锦禾纳米为被告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主张发行人生产、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涉嫌侵犯其201880036076.6号及202080001767.X号专利权。2024年3月26日、2024年7月5日,江苏高院组织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证据交换、举证质证。2024年9月,原告三时纪就上述专利权纠纷案件向江苏高院提出撤诉申请;江苏高院于2024年9月,出具“(2023)苏民初13号”《民事裁定书》、“(2023)苏民初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浙江三时纪撤诉。鉴于三时纪已撤诉,且三时纪两项涉案专利已于2024年9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上述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2021年12月24日,积水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积水化学)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提交《起诉状》,认为新广益生产的SP-70等产品侵犯了积水化学持有的ZL200880016639.1号专利的专利权,构成专利侵权。2022年11月23日,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已就涉案专利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苏州中院作出案号为(2022)苏05民初2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积水化学的起诉。

西安泰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020年12月,Ventria Bioscience以禾元生物的产品侵犯美国注册专利号10,618,951(下称“951专利”)及8,609,416专利(下称“416专利”,目前已失效)的部分权利为由,向ITC提出对发行人进行337调查,并于次年2月在堪萨斯州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9月,ITC作出337调查终裁:对发行人未经授权的侵权产品(存在侵权951专利的产品)发布有限排除令,并终结本案调查。根据终裁结果:发行人植物源重组人血清白蛋白产品中的聚合体(包含二聚体及多聚体)含量低于2%的重组人血清白蛋白产品不得在美国销售,聚合体含量不低于2%的重组人血清白蛋白产品不构成侵权。337终裁结果发布后,发行人对植物源重组人血清白蛋白产品进行了质量标准调整,确认其产品的聚合体含量不低于2%。2022年11月,基于终裁结果,Ventria Bioscience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复审请求书。2022年12月,发行人已就Ventria Bioscience上诉事项应诉并于2023年1月就终裁结果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3月,Ventria Bioscience撤回上诉,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批准其撤诉申请。2024年9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已就该案完成口头辩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尚未作出终裁判决。堪萨斯州联邦地区法院诉讼因337调查尚未结案仍处于中止状态。

西安泰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西安泰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024年4月,原告人科机械设备(陕西)有限公司(简称:人科机械)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认为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所有的专利名称为“具有简易型轴向摆动驱动结构的抛光打磨装置”(对应专利号为ZL202120777516.2)的实用新型专利。西安中院已经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人科机械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于2024年7月提出上诉,2024年9月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二审法院作出了撤诉裁定,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新疆钵施然智能农机股份有限公司(3)

来源:新疆钵施然智能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袁化民诉新疆钵施然。(2024)新4202民初3118号。原告与被告签订采棉机购买合同,原告以被告机器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签署的采棉机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返款购机款、赔偿损失等合计297.66万元。

2黄小平诉沙雅钵施然。(2024)新2924民初3037号。原告与被告签订采棉机购买合同,原告以被告机器质量不合格且未达到采摘亩数要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签署的采棉机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返款购机款、赔偿损失等合计221.40万元。

3新疆钵施然诉新疆金钵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新疆中龙兴誉农业有限公司、曹战海。(2024)新4202民初3033号。原告与被告签订采棉机购买合同,因被告未按期支付购机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第一期购机款、违约金和律师费等合计259.78万元。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

来源: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一)发行人、王文杰及王大元与郑岳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报告期内,发行人、王文杰及王大元与郑岳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已于2022年10月18日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维持原判,即:被告郑岳平不享有原告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浙江省三门县胶带制品厂的合伙份额、前身浙江元创橡胶履带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原告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11月27日裁定驳回郑岳平的再审申请。该案件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影响。

(二)发行人与永沛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沛得)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2023年6月5日,原告永沛得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宁波中院于2023年6月5日出具“(2023)浙02知民初1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永沛得撤诉。2023年10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401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宣告永沛得20162033323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鉴于永沛得已撤诉,且涉案专利已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上述诉讼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王文杰就董某涉贿案配合调查。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出具编号为“(2021)浙1002刑初183号”《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被告人董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约1,846万元,判决董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等刑事责任。其中,王文杰作为证人,向司法机关提供了关于其于2011年7月、2012年春节向董某赠送现金价值合计人民币32.8852万元的信息。上述判决现已生效,上述案件现已结案。根据王文杰确认:就董某受贿一案王文杰至司法机关协助调查,相关事实清楚,所涉情节轻微,且王文杰及元创股份均未因此获得不正当利益。王文杰没有受到任何其他限制,元创股份的生产经营未受到任何影响,司法机关未对王文杰予以立案,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6)

来源: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023年子公司浙江云峰莫干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简称:莫干山家居)供应商广东新红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新红阳科技)因采购合同纠纷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向其支付货款69.09万元及违约金0.83万元,合计69.92万元。德清县人民法院据此暂时冻结子公司莫干山家居基本户存款金额69.92万元,冻结期间:2023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7日。2024年5月,经德清法院调解结案,约定莫干山家居支付新红阳科技货款55万元,新红阳科技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莫干山家居已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德清法院已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1,莫干山地板诉杭州萧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3年11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1.90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未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已作出的生效判决履行其义务,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原告已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莫干山家居诉杭州泰都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23年10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3.32万元及逾期利息,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未按照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已作出的生效判决履行其义务,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

3,山东云峰诉霍拓普燕森(青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霍拓普燕森)、闫方合同纠纷。因被告霍拓普燕森未按相关协议约定向原告交付环保设备,原告向德清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6月,经德清法院调解结案,被告霍拓普燕森、闫方共同分期支付原告120万元。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原告已向德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莫干山家居诉嘉兴智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嘉兴智立)、罗洪亮合同纠纷。2024年4月,原告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嘉兴智立归还原告130万元垫付款项,罗洪亮承担连带责任。2024年6月,德清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被告嘉兴智立分期支付莫干山家居垫付款130万元。被告罗洪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原告已向德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莫干山家居诉上海兰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24年5月,原告向德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屋定制货款180.73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24年10月,经德清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约定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货款217.51万元。截至2024年11月末,被告尚未完成上述调解书确定的货款支付义务。

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新疆中核天山铀业有限公司(简称:天山铀业)、新疆力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疆力源投资)因履行与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伊犁新天)间《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合作协议》发生纠纷,于2022年2月作为共同原告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9月14日,伊宁法院作出(2023)新4002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合作协议》解除;二、被告伊犁新天向新疆力源投资支付损失2,549,808.75元;三、驳回天山铀业、新疆力源其他诉讼请求。后原被告双方均对前述判决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上诉。2023年12月13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做出(2023)新40民终22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伊宁市人民法院(2023)新4002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伊宁市人民法院重审。2024年5月15日,伊宁法院再审开庭审理,并于2024年12月20日做出(2024)新4002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原告(反诉被告)天山铀业、新疆力源投资与被告(反诉原告)伊犁新天签订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合作协议》及天山铀业、新疆力源投资与被告(反诉原告)伊型新天签订的《四方合作协议》解除;被告(反诉原告)伊犁新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山铀业赔偿损失1,409,100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仍在上诉期限内。

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

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凌峰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期:2024-12-27 来源:证监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江苏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与江苏省纪委监委对江苏证监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凌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凌峰理想信念扭曲,纪法意识淡薄,身为证监会派出机构“一把手”,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力,角色错位、公私不分,利用监管公权力深度政商勾连,“干私活”“谋私心”,对证监会监管形象、资本市场平稳运行造成不良影响。对抗组织审查,与多人串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落实监管“长牙带刺”要求不到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未经集体研究违规决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消费卡,违规接受宴请,长期无偿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车辆接送服务;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以“投资入股”名义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凌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仍不知止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凌峰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凌峰政务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江苏省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将凌峰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江苏省纪委监委)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深圳市盈富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管*茜:本院受(2024)川01民终28647号上诉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郑*杰,原审被告深圳市盈富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管*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传票。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2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74民终1642号

案由:证券纠纷

上诉人: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2025-01-02朱**、吴**、陈**、黄**、李**、朱**、司**、陈**、袁*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02


越野一族(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越野一族(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融资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1,886,041.16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融资利息506,877.62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利息,以被告未清偿融资本息之和为基数,按照购回利率9.10%,自违约起始日2018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9月30日金额为43,659,264.33元;四、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违约金,以被告未清偿融资本金为基数,按照违约金日利率0.03%,自违约起始日2018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9月30日金额为50,790,348.20元;五、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违约金,以被告未清偿融资利息为基数,按照违约金日利率0.03%,自违约起始日2018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经支付的731.15元,暂计至2024年9月30日金额为397,108.66元;六、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6,667元。上述请求金额合计127,256,306.97元;七、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如有)由被告承担。

上海金融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0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粤0112民诉前调49360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人:郑**
被申请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3-03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执行通知书文号:(2023)沪0115执5452号
被执行人:厦农商(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冻结股权标的企业: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冻结权益数额:2000万元人民币
冻结期限:2024-12-27至2027-12-26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北京英华盛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英华盛世):本院受理原告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英华盛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陕0113民初21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英华盛世投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开源证券支付价款1,313,588.65元。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0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1)

联投财富(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邹*诉被告联投财富(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联投财富(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联投财富创新优选私募投资基金”,履行对原告持有的16,099,292.99份基金份额赎回义务(暂以截止2021年3月31日的2021年第1季度期末基金份额净值0.3568元为依据,确定基金份额当日净值总额为5,744,227.74元);2.判令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对被告联投财富(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赎回义务承担协助配合责任。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2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列入被执行人

案号:(2025)粤0304执470号
执行标的(元):2,622,030.00
执行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5-01-02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5)苏0105民初76号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戴**

被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5-01-02


案号:(2025)苏0105民初242号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潘*

被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5-01-02


案号:(2024)鄂0192执5749号

案由: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申请人:曾**

被执行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12-2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张**:本院受理原告招商证券诉被告张**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304民初26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证券支付融资本金19919.44元、融资利息1788.83元;二、被告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证券支付罚息(罚息以尚欠融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15年12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3057.1元,由原告招商证券负担1993.06元,被告张**负担1064.04元。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24


杨**:本院受理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304民初26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证券支付融资本金233853.32元、融资利息16052.13元;二、被告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证券支付罚息(罚息以尚欠融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2657.68元,由原告招商证券负担4411.74元,被告杨**负担8245.94元。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2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金璐娜、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李利伟、马金玉、北京顶尖私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吉林丰成顺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戈林与被上诉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晖、金璐娜、刘玉、蔡守平、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李利伟、马金玉、北京顶尖私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吉林丰成顺农业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2024)吉民终22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30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1)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4)黔0115民初19516号

原告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某某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3]第23094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4年12月09日立案。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4年12月16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4)京03执恢27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某某(何巧女)(2021)京03民初22号民事判决强制执行一案。终结(2021)京03民初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12月24日

北京君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修*、上海丽石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君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对楚商先锋(武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修伟。上海丽石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君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津0102民初10386号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27

北京蓝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陕西衡林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诉你及北京蓝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陕0104民初1307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30

北京中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本院对原告北京中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豁投资)与被告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神雾环保)、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神雾集团)、吴道洪公司债权交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神雾环保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豁投资管理的中豁圣宇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豁圣宇1号)偿还债券本金5 000 000元、自2018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13日期间的利息400 000元;二、被告神雾集团、吴道洪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范围内向原告中豁投资管理的中豁圣宇1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神雾集团、吴道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神雾环保追偿;三、本判决生效后,原告中豁投资负有交回神雾环保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H6环保债,债券代码:118579,券面总额:5 000 000元)的义务,被告神雾环保收到前述债券后,有权向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京0102民初18828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26


吴道洪:本院对原告北京中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公司债权交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神雾集团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豁投资管理的中豁圣宇1号偿还债券本金27 000 000元、自2018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27日期间的利息2 133 000元,以及债券逾期利息(以27 0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9%,自2019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道洪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中豁投资管理的中豁圣宇1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吴道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神雾集团追偿;三、本判决生效后,原告中豁投资负有交回神雾集团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6神雾债,债券代码:123034,券面总额:27 000 000元)的义务,被告神雾集团收到前述债券后,有权向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京0102民初18829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26

大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大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栾爱平,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海盈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与中海盈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26

海南格拉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106626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张*

被告:海南格拉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07

南海成长精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海成长精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招商局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衡水兴业橡胶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庆国、南海成长精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招商局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鲁03民终3511号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30

南京金浦新潮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91041号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南京金浦新潮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金浦新潮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傅志伟,江苏影速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09

南通泓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步根妹、李文、南通泓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泓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成筱珺、步根妹、李文为(2023)沪74执187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南通泓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2023)沪黄证执行字第18号《执行证书》下的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附件。

上海金融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27

前海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本院受理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前海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4)沪0101民初8979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31

锐方(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04民初23126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益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锐方(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06

上海高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上海高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号:(2024)沪0115执18367号

执行标的(元):282,500.00

执行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终本日期:2024-12-19


案号:(2024)沪0115民初94559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朱**

被告:上海高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07


上海高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号:(2024)沪0115执25337号

执行标的(元):350,000.00

执行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9-13

上海华玺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2)

案号:(2024)沪0115民初94290号

案由: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原告:梁*

被告:上海华玺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14


案号:(2024)沪0115民初94294号

案由: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原告:梁*

被告:上海华玺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1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沪0113民初23361号

案由: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蔡**

被告: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16


案号:(2024)沪0113民初7587号

案由: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汪**

被告: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08

上海绿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案号:(2024)沪0117民初6918号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苏州绿脉卓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绿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赵平,朱珍伟,上海锋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10

上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

案号:(2023)沪0101民初31333号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上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上海桔梗中古屋箱包有限公司,宋**,陈**,周*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10 


案号:(2024)粤0305民诉前调23198号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王*

被告:上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耿*,深圳市聚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01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沪0115民初111134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张*
被告: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2-1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95879号
案由:证券纠纷
原告:陈**
被告: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刘**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09

上海中帝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沪0104民初19121号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苏州优加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中帝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08


案号:(2024)沪03民终355号
案由: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上诉人:上海中帝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上海中晨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6

深圳市前海华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上海银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华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张汇川与被告上海银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华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91民初10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第九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前海华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张汇川作为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市前海华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30

厦门德韬大家居产业投资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朱*伟、艾*、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4)闽02民终5907号上诉人范*忻与被上诉人厦门德韬大家居产业投资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审被告朱*伟、艾*、原审第三人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闽02民终590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忻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范*忻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30

萧县久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38013号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萧县久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郑学州,金军,蔡霞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09

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与被告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9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徐*与被告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瑞丰达锦绣四十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二版)》于2024年6月7日解除;二、被告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返还500万元。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00元,由被告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31

谢延丰律师行(1)

【香港】首次有事务律师因违反保密条文而被定罪

2025年1月02日

继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早前提出检控后,东区裁判法院今天裁定一名香港执业事务律师谢延丰(男)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保密条文罪成。

谢是谢延丰律师行的主事人,他承认一项违反保密条文的控罪,并被罚款25,000元。他亦被饬令支付证监会的调查费用。

案情指,谢作为某名人士的法律代表,收到有关一份由证监会向该人披露的限制通知书的机密资料,而这些机密资料受《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保密条文所约束。谢在收到有关机密资料后,于2021年2月9日将之披露予另外两名人。

这是首次有香港执业事务律师被裁定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保密条文罪名成立。是次调查乃源于证监会早前就涉及某个组织严密的集团疑似“唱高散货”案件而展开的调查。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魏弘福先生(Mr Christopher Wilson)表示:“法律专业人士应秉持最高的专业操守标准,因为一旦他们在代表客户行事的过程中作出任何不法行为,便可能会危及本会调查的公正性。”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5)

案号:(2024)豫民终650号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郑州永隆置业有限公司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09


案号:(2024)豫01民初1568号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
被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02


案号:(2024)豫民终631号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9


案号:(2024)豫01民初1450号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姚**

被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8


案号:(2024)豫01民初1506号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刘**

被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23


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3)

案号:(2024)渝0108民初9180号
案由:劳动争议
案件金额(元):30,881.86
当事人: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卢*
裁判日期:2024-06-24


案号:(2024)鄂0106民初627号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张*

裁判日期:2024-03-15


案号:(2024)辽0802民初4787号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于*

法院: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09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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