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素芬 付浩然|家务劳动社会属性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构造

文摘   2025-01-09 09:00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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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社会属性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构造



王素芬,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付浩然,辽宁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6期


摘要:在社会发展与变迁过程中,家务劳动始终是一个重要话题。当前家务劳动者的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其面临着照护者津贴制度缺失、养老保险权益难以有效累积以及离婚与丧偶情形下的老年贫困风险等现实困境。法理上,家务劳动兼具私益与公益的双重属性;家庭作为我国社会的基本单位,认可家务劳动具有社会属性应以强化传统家庭连带关系为价值取向;通过家务劳动的“有偿化”以及基于社会衡平理念来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革新,可实现对家务劳动社会属性的法律认可。鉴于此,有必要从构建照护者津贴制度、确立育儿期间保费视同缴纳的机制,以及引入基于派生养老金权利的养老保险等三个方面出发,进行规范再造,以此实现对家务劳动者权益的有效保障。


关键词:家务劳动; 照护者津贴; 派生养老金; 少子高龄化

一、问题的提出

家务劳动是维持婚姻家庭生活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生产的重要表现形式。但在传统观念中家务劳动往往是一种与“爱”相关联的无偿劳动,法律并未对家务劳动的价值予以充分认可。进入新时代,对家务劳动问题的研究既要保障家务劳动者的权益,也要适当回应当下我国人口生育率降低以及人口老龄化加剧的时代诉求。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3年我国人口出生率降至6.39‰,而全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数量达到29697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21.1%。由此,少子高龄化已成为我国面临的难题。家务劳动在应对少子高龄化趋势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一方面,通过强化对家庭抚养子女行为的外部支持以减少家务劳动者产生的利益损失,分担家庭育儿成本,从而提高生育意愿;另一方面,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对老年人进行生活照料是家务劳动的表现形式之一,而强化家庭照料则是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此外,从家务劳动者本身来看,其可能面临老年贫困风险,通过认可家务劳动的社会属性进而“未雨绸缪”地化解其高龄贫困问题,也是应对未来人口老龄化的应然之举。

自工业革命以来,家务劳动逐渐与女性“捆绑”。虽然男性开始逐渐为女性分担家务劳动,但从国家统计局和全国妇联发布的《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情况》来看,女性对家务劳动投入的时间与精力相对更多,因此,当前被“遮蔽”的家务劳动价值将导致女性权益被减损的隐忧。综上所述,传统家务劳动的价值有待进一步显性化,如果不对家务劳动的社会属性予以法律认可,不但无法妥善解决我国面临的少子高龄化难题,也会在法理层面有违平等原则。当前亟待回应的课题是:家务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现状如何?在传统观念中属于私领域的家务劳动缘何具有社会属性?法律制度特别是社会法制度应当如何变革以实现对家务劳动社会属性的认可?事实上,欲实现保障家务劳动者权益以及“老有所养”“幼有所育”的目标,则应重视家务劳动的作用。因此,应当对家务劳动的社会属性进行再思考,强调家务劳动不仅是家庭内部的“私事”,更是国家与社会的“公事”,进而讨论将家务劳动纳入社会劳动范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近年来学界对家务劳动的关注度不断增加,以家务劳动社会化为研究重点,学者分别从家务劳动社会化的历史考察、家务劳动社会化与妇女解放等角度展开讨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家务劳动范围的界定、家务劳动分工模式对离婚经济补偿的影响等也成为研究的热点。从具体的家务劳动类型来看,在养老层面,有学者详细分析了家庭成年子女面临的心理、生理以及经济状况等老年人照护之压力;另有学者提出应通过发展喘息服务等方式给予家务劳动者必要支持。在育儿层面,有学者基于多重家庭均衡理论来对生育支持政策进行解读;另有学者认为应从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等层面出发,推进育儿成本的社会化分担。上述成果夯实了后续理论研究的基础,但现有研究一般主张通过推动家务劳动的社会化以保障家务劳动者的权益,对于其他层面保障措施的讨论相对匮乏。就具体的家务劳动类型而言,多是单独对养老或育儿展开分析,导致视角相对单一。此外,法学领域对此缺乏系统性研究,关注制度构建的同时理论阐述不足。基于此,本文通过对家务劳动的社会属性进行理论剖析,从多个维度(如养老、抚育及其特殊情形等)探讨家务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探寻认可家务劳动社会属性的可行路径。

二、家务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现状检视

受制于家务劳动的“私”属性与无偿化理念的偏执,目前缺乏照护者津贴制度来对家务劳动者予以支持;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也存在不平等问题,导致家务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难以有效累积。此外,家务劳动者在面临特殊情形如离婚与丧偶时,现行制度将因家务劳动造成的风险转移给其个人承担。上述情况忽视了家务劳动具有的社会价值,并对家务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侵害,难以体现法律对家务劳动社会属性的认可。

(一)针对家务劳动者的照护者津贴缺失

近年来家政服务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但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并未能得到有效保障。201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该公约承认家政工属于劳工范畴,给予其劳动法保护无疑能够进一步推动家政服务市场的发展。我国对家政服务人员的概念诠释及身份界定仍处在探讨过程中,家政服务人员一直游离于劳动法的保护之外,客观上阻碍了家务劳动的社会化进程。因此,家务劳动固然可以通过社会化的方式由家政服务人员分担,但当前在我国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尚不理想的情况下,借助另一条路径即强化对家务劳动者此类非正式照护者的支持与保障,既是回应现实所需,也是贯彻家庭照料理念的重要方式。

照护者津贴作为体现家务劳动“有偿化”的制度设计,意指将家庭成员等非正式照护者提供的照护服务视为社会劳动,由保险基金或公共财政资金向其提供一定现金给付的制度。实践中对于家务劳动者非正式照护行为的支持措施分为两类:一是直接支持,即直接以家务劳动者为对象采取的各类措施,如给予其照护者津贴;二是间接支持,即针对被照护者如老年人采取的措施,譬如上门送餐服务等,此类措施的涟漪效应能够间接减轻家务劳动者的压力。我国对老年人的照护政策历经从强调家庭责任到逐步转向寻求外部支持的变迁过程,但政策针对的主体仅限于老年人自身,并未将家务劳动者作为利益相关者给予充分考量,相关制度缺乏对照护老年人的家务劳动行为的足够关照,目前主要以间接支持为主。

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其中包括为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以及对生活困难且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等措施。上述举措本质上旨在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实践中各类补贴可能采取非现金的形式发放,如服务券。券制服务本质上属于一种“附有条件的给付”,通过政府财政补贴促成的最低限度服务给付往往具有一定限制条件,如只能到指定机构接受服务等。政府补贴的资金难以惠及提供非正式照护服务的家务劳动者,因此对家务劳动者而言是一种间接而非直接的支持措施。家务劳动者作为非正式照护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从其立场出发更有助于思考任务导向的养老服务给付,因此,未来在关照老年群体的同时亦要从家务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将其纳入统筹考量范畴。

(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不平等问题

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家庭结构基础往往是一方要终身就业,而另一方仅需偶尔就业,对下一代的养育是母亲理所当然的任务,“家庭主妇式婚姻”是迄今为止部分福利国家制度安排的常态假设。此种家庭结构观念深刻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设计,究其原因,立法者将职业劳动者(通常是男性)的收入与就业模式作为社会保障制度设立的基础。此外,上述假设也对家务劳动的无偿性与私人性进行了正当化,但将家务劳动单纯视作私人性质、无价值之物本身则有违平等理念。家务劳动不仅包含表面上的付出,同时也将导致家务劳动者隐性人力资本的减损,认可家务劳动的社会属性并非对家务劳动者的特别照顾,而是推动实质平等理念的实现。具体到养老保险领域,我国虽已初步构建起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但实际上仍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主,对于家务劳动者而言,当前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不平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部分家务劳动者难以以职业劳动者的身份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根据《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相关数据推算可知,2021年末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待遇仅为190余元,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待遇则高达3500余元,由此,未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覆盖的家务劳动者的养老权益难以被有效保障。其二,养老保险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基本原理,即缴费越多、缴费时间越长,退休后可领取的养老金水平就越高,遵循此原理会形成对家务劳动者的实质不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利益的累计以工资收入缴纳的保费为依托,故职业中断意味着在养老保险方面利益的削减,对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累积以及缴费水平将产生不利影响。对已经参与职业劳动的家务劳动者而言,其因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等原因产生职业中断风险以及无收入来源后养老保险的断缴成本需要由其自身承担,进而降低其未来可领取的养老金水平。

(三)离婚与丧偶情形下的老年贫困风险

家务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以及养老保险方面均处于劣势,在离婚、丧偶等特殊情形下面临的贫困风险将加剧,并导致其生存权与人格尊严被不当减损。在家务劳动无偿化的价值取向之下,家务劳动者在财产方面无法有效累积,经济上的依赖与弱势地位导致其老年生活极易陷入贫困状态,无法有效保障自身生活,其生存权被家务劳动的“私”属性所削弱。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通过国家帮扶以保障公民回归有尊严的共同体生活乃是社会法的核心任务。人格尊严所要保护的是人作为人之地位关系以及融入社会共同生活结构之中的权利,最终目的在于达到人人平等的境界。法律对家务劳动社会属性的漠视以及家务劳动者面临的照护致贫等不平等境况,难谓符合人格尊严保障之规范意旨。

在离婚情形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虽然可使家务劳动者获得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但从实践案例来看,能获得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案例占比较低,且平均受偿金额仅为4万余元,因此该条款对于保障家务劳动者经济安全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养老金作为保障个人老年生活基本水平的重要制度,依据《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当事人未达到退休年龄而离婚的情形下,仅可对以共同财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进行分割,而不包括双方未来可领取的养老金。即便在退休后离婚,也只能对一方实际已经取得的养老金进行分割,而无法对未来可领取的养老金进行分配。此种做法实际上未明确肯认养老金请求权益和期待权益的财产权属性并将其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进而无法实现离婚后对养老金的分割。

在丧偶情形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逝者的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根据2021年人社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三条以及第五条之规定,遗属待遇(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为一次性待遇。在职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依据其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但每领取一年养老金要减少发放一个月的抚恤金,最低为九个月。相比国外的遗属保险制度,我国对遗属发放的金钱给付并不属于保险性质,且一次性给付无法充分满足遗属的保障需求。综上所述,现有制度无法有效实现对特殊情形下家务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未来要通过对相关制度加以适当变革,从而构建家务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解决方案。

三、家务劳动社会属性及其法律认可的理论阐释

家务劳动不仅关乎私人利益得失,也具有强化社会连带关系等较为明显的社会属性。社会法应当对家务劳动的社会属性进行认可。在进行认可的价值取向方面,认可家务劳动具有社会属性应以强化传统的家庭连带关系为主要价值取向;在进行认可的路径选择方面,实现家务劳动的“有偿化”以及基于社会衡平理念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革新,是认可家务劳动社会属性的可行路径。

(一)家务劳动私益与公益的双重属性

家务劳动一般被认为是用于家庭内部自我服务的劳动消耗,是一种为了维持家庭生活存续而从事的无偿劳动。个人往往以组成家庭的方式保障自身基本生存需求,即生计之维持是通过不同个体组成生计单位的方式,共同致力于满足家庭所有成员的基本需求。不同成员以赚取收入所得抑或承担家务的方式,对生计共同体作出各自贡献以维持其存续。由此观之,家务劳动对于维系家庭的存续以及满足家务劳动者自身的生存需求具有明显的内部价值,体现为一种私人利益属性。家务劳动的私益属性并不排斥其同时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即社会属性,此种属性至少可以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家庭是人类社会中的基本单位,往往承担着价值观传承、情感慰藉、经济支持等多方面的任务,而家务劳动是维系家庭存续的关键因素;其二,社会法兼具私法与公法的双重属性,维护公共利益是其基本宗旨,而家庭在社会法(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确认家庭在社会法中的主体性地位是社会法团体之法属性的应然体现;其三,家务劳动者通过抚养子女以及照料老年人,能够对优化国家人口结构产生正外部性影响。

此外,家务劳动的社会属性还突出地表现为对社会连带关系的强化。社会连带是一种人们为了维持生存所必须遵循的客观事实,处于同一社会连带网络关系中的人们通过共济合作而应对可能面临的疾病等社会风险。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采用现收现付模式,即现世代老年人领取的养老金依靠下一代人缴纳的保险费予以支撑,此种“世代合同”体现着年轻人与老年人之间的社会连带关系。现收现付模式下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家庭结构相对稳定、高生育率以及工作人口多于老年人口等基础之上,从而有足够的条件运用保险原则分摊风险。随着我国人口生育率降低、人口老龄化现象日趋严重,由现世代即年轻一代支撑老年人养老的相关制度基础变得脆弱。对于此种由代际收入转移予以支撑的养老制度框架,在家庭生育意愿降低以及人口加速老龄化的情况下,可能引发代际对立的危险以及制度的公平性问题。年轻一代向老年一代的收入转移加速、负担加重,最终将危及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在此背景下,家务劳动的社会属性体现为:家务劳动者通过抚养子女使年轻人口数量增加,为依靠代际收入转移作为主要财源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坚实基础,强化世代间的公平以及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基础的社会连带关系,最终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由上述分析可知,家务劳动具有较为明显的社会属性与正外部性价值,而为使家务劳动的价值得以持续发挥,需要借助外部机制对其进行认可与支持。家务劳动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对其调整的规则需要不断社会化。法律在面对社会生活的规范需求时,可以采取“内部处理”与“外化处理”两种规范取向。将社会问题留在原来生活领域的法秩序内进行解决,系“内部处理”的模式;若将问题抽离出当事人之间的个别关系,特别是借由第三人所主导之机制解决问题,则属于“外化处理”的模式。家务劳动领域可通过上述思路实现对其调整规则的转换,即涉及家务劳动者的补偿与权益保障事项时,既可由民法加以规范,如家庭内部成员相互扶助或采取离婚经济补偿;亦可通过外部法律规范即社会法规范对其进行调整,即通过建立在公共性基础之上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制度,超脱于家庭内部私主体的层面来实现对家务劳动者的保障。社会法维护公共利益的主旨与制度结构显示出调整家务劳动的优势,通过外部力量介入属于私人自治领域的婚姻家庭关系,进而能够确保家庭生活关系中承载的公共利益得以实现。当然,家务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单纯依靠国家来保障,但外部规则的介入确有必要,通过“内部处理”与“外化处理”的双向思维更有助于在保障家务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上发挥家务劳动的积极作用。

(二)认可家务劳动社会属性的价值取向

随着性别角色和家庭状况的变化,职业劳动使家务劳动者处于一个收入、家庭以及家庭之外自我实现的复杂位置,由此引发的问题是由谁承担家务劳动,尤其是抚养子女与照护老人的责任?对此通常有两种方式加以解决:一是通过外部的服务措施实现对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处理,即将部分家庭事务职业化、市场化,由专业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承担家务劳动。通过外部主体对家庭照护责任进行分担,家务劳动者的负担被有效减轻。此类措施具有“去家庭化”的倾向。二是国家提供帮扶措施以提高家庭对其成员的照护能力,如向家务劳动者提供社会福利待遇。此种方式强调与支持家庭成员在家庭照护中的地位,具有重新认识和强调家庭在社会保障法中作用之意味,体现着“再家庭化”的倾向。不同的方式涉及对家庭主体地位认知的差异,但需要注意的是家庭这一社会单元在社会法中具有独特且重要的地位。社会法源自一个基本构想,即每个成年人都应当负有通过劳动赚取收入并以此满足其扶养单元需求的义务。在上述基本构想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各类风险,社会法的目的就在于消除风险,令这一规则得以实现。因此,向家务劳动者给予支持和保障,发挥家庭在提供社会保障方面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以家庭在照护老年人方面的作用为例,随着我国老龄人口数量的增加,国家积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事业与产业,推动社会主体参与养老服务供给,以实现养老服务的社会化。但在推行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同时仍强调家庭在照护老年人方面的基础地位。因此,未来两类主体在养老服务中将共同发挥重要作用。之所以要强调家庭在提供养老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家庭体现着最基础的社会连带关系,个人因与他人同处一个家庭而获得保障,故要强调家庭对个人养老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在国家辅助性原则视野之下,个人的生存照顾责任被区分为个体责任、集体责任与国家责任,三者之间是层层递进的关系。在强调社会与国家承担养老服务给付责任之前,首先要充分发挥家庭的养老功能,国家对老年人养老需求的满足起着辅助性作用。为贯彻此项原则,家庭成员必须承担起照护老年人的责任,而通常情况下这一任务通过家务劳动的方式完成。此外,中国几千年来自给自足农业社会结构的影响,我国家庭内部的互助观念较强,较少期待家庭外部力量对个人提供帮助,因此强化传统家庭连带关系的价值取向也与我国国情相契合。

以权利为核心底色的法学研究秉持形式理性原则,往往侧重于个人主义原则的法律解释而忽视家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各类对家庭进行支持的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担家庭的照护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传统家庭互助观念的消解与抛弃。在当前的社会变迁中,我国家庭连带的社会结构依然稳固,重视家庭功能的有效发挥仍是我国当前法律与政策的重要价值取向,如《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中“儿童与家庭”部分强调了家庭在儿童养育方面具有重要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亦指出要构建支持家庭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从“家庭-个人”到“国家-个人”,再转向现在的“国家-家庭-个人”的保障关系,家庭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正在被重新强调。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国家不仅缺乏对家庭的实际支持措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忽略家庭脆弱化的现实,忽视家务劳动的成本,因此现阶段亟待构建以家庭为中心的支持体系,从而提高家庭承担责任的意愿与能力。构建认可家务劳动社会属性的具体方案,仍应当重视家庭在福利供给方面的重要责任,在此基础上强化国家对家务劳动者的支持,以期在延续传统家庭团结观念的同时实现社会法的制度革新与超越。

(三)认可家务劳动社会属性的路径选择

通过家务劳动的“有偿化”,可实现对家务劳动社会属性的法律认可。家务劳动因劳动场所基于家庭,不产生“交换价值”而陷入无偿化困境。但就家务劳动无酬劳动的本质而言,其与职业劳动即有酬劳动对国民福利起着类似的作用,因此基于国民经济核算系统而形成的社会保障无法切实反映居民的经济福利水平。当前世界各国的立法或多或少改变了此种无偿化的价值取向,如英国相继颁布《Carers (Recognition and Services) Act》《Carers (Equal Opportunities) Act》等法案,对家务劳动者的家庭照护行为予以政策支持并提供津贴。澳大利亚为家务劳动者设置了两类报酬制度:一是对于因照护老年人而导致其无法工作的报酬制度,二是对于照护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报酬制度。对于后者,无论家务劳动者是否有收入均应对其提供报酬。

上述津贴制度强化了对家务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提供津贴的方式也具有不再将家务劳动视作无偿劳动行为的意味。津贴制度体现了家务劳动的“有偿化”趋势,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对家务劳动成本进行外部化处理的目的,实现了对家务劳动社会属性的法律认可。但“有偿化”并不意味着国家需要直接对家务劳动者发放“工资”,而是通过内嵌于社会保障制度之中的相关举措来对其进行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列举了三种典型的家务劳动,该条款将抚养子女与照护老年人置于家务劳动类型前列,结合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应将上述两类家务劳动优先纳入相关制度设计的考量范畴。同时,家务劳动的“有偿化”旨在满足家务劳动者当前的经济需求,有必要进一步思考如何使其基于家务劳动之付出而获得年老时的保障请求权。

基于社会衡平理念来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创新,亦可实现对家务劳动社会属性的法律认可。社会保险制度基于社会连带思想与风险分摊的理念,在遵循保险制度一般原理的同时亦体现着强烈的社会性,借此达成所得重新分配的目标。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因履行家庭照料职责而脱离劳动力市场的主体的包容性较差,原因之一即为忽视家务劳动对社会的贡献。当前职业劳动者进入社会保险系统,所获得的利益分配和福利保障往往高于家务劳动者,而家务劳动者则大多落入社会救助系统范围之内,从而遭受权益减损风险。即便家务劳动者进入社会保险系统之内,针对居民的全民性社会保险,其给付目标更多接近于基本需求保障,甚至是用以替代社会救助的功能,无法体现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因此,对于家务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产生的利益损失,需要基于社会衡平理念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重新设计。所谓社会衡平,泛指社会保险不按保险原则运作的一切“非属保险”措施,并且要通过政府补助等形式来平衡此种财政负担。

在社会衡平理念的运作下,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家务劳动者较为有利,因其所获得的保险给付与其事先缴纳的保费之间并没有必然关联。基于社会衡平理念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革新的基本法理在于:社会保险的特征为预先防护,被保险人必须有事前的保费缴纳或者类似的劳动付出行为,而此种事前的付出与事后的给付请求权之间有相当程度的“对价性”。立基于世代契约理念的社会保险制度除了以缴纳保费的形式体现被保险人的贡献以外,被保险人亦通过养育子女的方式作出贡献,其价值与金钱给付性质的保费相当。综上所言,家务劳动者多处于经济上的弱势地位,照护致贫以及高龄贫困成为其面临的现实困境。此种困境的解决不仅应体现在具有“即时性”的报酬支付方面,更应基于预先防护理念,通过体现社会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对家务劳动者面临的养老等风险进行分摊,改善其因为从事家务劳动而导致的不利地位,从而使家务劳动的社会属性得以彰显。

四、认可家务劳动社会属性的制度构造

为实现对家务劳动社会属性的法律认可,一方面,应当通过建立照护者津贴制度以强化国家对家务劳动者的经济支持,改变家务劳动无偿化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可基于社会衡平理念,通过确立育儿期间的保费视同缴纳机制、引入基于派生养老金权利的养老保险等措施,解决家务劳动者面临的高龄贫困问题。如此,既能实现对私人利益的保障,又能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促进。

(一)构建针对家务劳动者的照护者津贴制度

我国缺乏对家务劳动者进行直接经济援助的照护者津贴制度,对于须依靠他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护服务的失能者,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以公共财政为基础建立起长期照护津贴制度,对家务劳动者等非正式照护者的利益予以保障。在我国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背景下,可构建内嵌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之中的照护者津贴制度,以此保障家务劳动者的权益,即对于长期护理保险的被保险人(如失能老年人)选择居家护理的情形,应当允许其指定亲属提供基本生活照护服务,并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月对此类家务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津贴。将提供照护服务的家务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对象,旨在补偿其为了满足家庭成员的照护需求而在经济、时间与精力等方面承受的负担。此项制度设计的法理在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目标的二重性:保障个人权益兼为家庭提供支持。在满足被保险人照护需求的同时,减轻家庭照护负担、支持和强化家庭在提供社会保障中的功能与责任,也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要关切。

实践中天津以及广州等地已经开展“长护险亲情照护人员”“兼职护理员”等做法,如天津市规定由长护险基金每人每月按照750元的标准为亲情照护人员提供经济补贴。但此种试点模式总体上来看较少,未来应进一步拓展范围。照护者津贴制度的保障对象不应局限于全职在家照护失能者的家务劳动者,对于有工作的主体而言如其能满足每月要求的最低照护时长等条件,也可将其纳入保障范围,以体现对其因提供照护服务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等的补偿。就具体规则来说,在资质方面,家务劳动者接受一定时间的理论培训与实践培训后方可上岗,同时也需要设置相应的监督规则对其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在服务时间方面,对家务劳动者提供服务的时长要有一定限制,如每月照护时长须累计达到15小时以上;在津贴数额方面,可根据失能者的失能等级等因素设置阶梯式的给付数额。例如,对于照护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家务劳动者可给予数额相对较高的津贴;在照护方式上,可采取亲情照护加专业照护相结合的方式,即在由家务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照护服务的基础上,可申请由机构安排专业护理人员定期上门提供专业照护服务来予以辅助。

(二)确立育儿期间的保费视同缴纳机制

对于因抚养子女而导致职业暂时中断的情况,可将此期间断缴的养老保险费视同已经缴纳,视同缴纳保费期间仍可累计为缴费年限,从而使更多因职业中断而全职在家抚养子女的家务劳动者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此种做法在域外立法中多有体现,如依据《日本厚生年金法》以及《日本健康保险法》的规定,申请产假或育儿假的劳动者同时可申请免除休假期间养老和健康保险的缴费义务,免除缴纳时间为3年。《德国社会法典》认为养育子女期间属于因值得社会肯定之事由而无法从事工作的时间,因而此期间免于缴纳养老保险费。依据《德国社会法典》第六编第五十六条及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养育子女的3年时间可计入父母一方的义务保费期间。上述国家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对不缴纳保费但仍能够累积养老金权益的免缴保费时间予以规定,此种保费与给付之间“等价性”偏离的“保险外”给付有效体现了社会性衡平理念。保费视同缴纳机制默认将照护家庭成员的时间认可为职业劳动时间,使家务劳动者的养老金权利建立在对社会的实际贡献之上,保障了因忙于家务而未能持续就业家务劳动者的老年安全,体现了社会法对家务劳动社会属性的认可。

对于享受此项免缴保费待遇的期限,德国与日本设定为3年,我国则可将此期限设置得相对具有弹性,如3年到6年。其理由为,儿童平均6岁以后接受义务教育,自理能力开始逐步变强。国外除该项制度外,对家务劳动者进行补偿的其他措施也较为完善,而我国对此则多有不足,故应适当延长受益期以体现对家务劳动者的关照。关于免缴保费期间内的财源筹措问题,其不同于社会救助制度中单向的国家给付,我国现收现付模式下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依靠当代被保险人缴纳的保费得以运行。由于此种对家务劳动者的保障属于国家责任,虽然选择将该责任在社会保险之中履行,但该项举措所需的费用不应当单纯由社会保险制度的财源承担,而应通过不同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财务平衡机制或者由政府通过财政补助的方式进行填补。在职业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视同缴费的计算标准有以下几种方法可资借鉴:一是依照职业中断前的平均收入水平或其一定比例、倍数确定,二是依照固定的收入水平确定,三是依照家务劳动者一生中的平均收入水平或者最好年份的平均收入水平确定。

(三)引入基于派生养老金权利的养老保险

派生养老金权利得以确立的基本假设为家务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以及养老保险方面处于劣势,家务劳动者基于对家庭之贡献而享有此项权利,其能够分享配偶通过工作收入进行缴费而获得的养老保险给付请求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法对于因履行家庭照料职责而处于弱势地位之家庭成员的关照。基于此,享有派生养老金权利的主体理论上应是因履行家庭照料职责而导致放弃职业劳动或者从事非全日制劳动等未能持续就业、进而无法实现经济上自立的家务劳动者,如此界定也能避免因受益条件过低而导致的养老金支出压力过大等不利影响。

1.建立离婚养老金分割制度

离婚养老金分割制度改变了个人老年保障状况,因而属于社会法范畴。我国目前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离婚养老金分割制度,而该分割制度在国外已有法律实践。日本2004年养老金法案改革后,规定自2007年起离婚时妻子可要求分割丈夫享有的一半养老金待遇。德国规定夫妻离婚时可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工作或财产支配所获得的与老年及失能相关的保险权利进行分配,数额为配偶一方所获得的保险权利价值的一半。对于家务劳动者而言,如果离婚时无法分享配偶一方享有的养老金权益而仅能分割养老保险费,则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应通过构建离婚养老金分割制度以体现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离婚时可对养老保险费进行分割的法理在于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进行缴纳的。但是,可分割养老金权益的理论基础为何?如要承认养老金请求权益与期待权益具有财产权之属性而受到宪法的保护,则在离婚时由于养老金尚未取得实际给付,或取得给付时已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则该权利指向的内容可能属于私人财产,对其进行强制分配或许会产生侵害分配义务人财产权的疑议。对此,应当解释为婚姻家庭制度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结合平等权等权利的要求,可以对该请求权或期待权的财产权性质予以限制,故离婚时可对养老金进行分割。此外,由于养老金权益包含社会连带因素,在保险费缴纳上也并非完全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故其财产权的保障强度应与一般财产权相区别。

在离婚养老金分割的具体规则上,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其一,对于分割的具体内容,是仅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进行分割,抑或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在内。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家务劳动者的老年经济安全,而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实际给付额度较低,故对其没有进行分割的必要,仅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进行分割即可。其二,对于分割方式,是同其他财产一并分割,还是通过单独建立保险账户的方式进行分割?对于前一种方式,离婚时同其他共同财产一并分割容易使分割义务人离婚后即背负沉重债务,从而造成给付困难,影响社会稳定与预期效果,因而通过为分割权利人建立单独账户的方式分割养老金更为可取。但此种方式与我国现行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方面的规定相冲突,未来需要同步进行修改。其三,对于已经到期的养老金分割相对简单,其给付数额已经确定;对于离婚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金分割存在一定困难。由于养老金受物价、个人寿命等因素影响,因而其具体价值较难估算,故对于未到期养老金的分割,可考虑采取延迟分割的方法,即对于离婚时难以确定养老金预期价值的,可先不予分割,待一方满足领取条件时,再依照一定比例将每月可领取的养老金分配给对方,如此则有效避免了因估价不准导致的分配不公问题。

2.保障遗属派生养老金权利

考虑在丧偶情况下长期处于经济弱势地位的家务劳动者,仅靠现有的抚恤金无法有效保障自身养老权益,故可构建遗属保险制度以解决丧偶家务劳动者的老年保障问题。部分国家(如日本与德国)已建立遗属保险制度,以保障丧偶者的老年经济安全。在日本厚生年金中,无子女的遗孀有权每月领取逝者厚生年金的75%,另有每年58.45万日元的遗孀补贴。德国遗属保险的领取条件包括配偶年满47周岁或照顾18周岁以下的儿童,数额为逝者年金的55%。在该制度之下,家务劳动者所享有的养老金权利并非建立在自身缴费的基础之上,而是基于其配偶所缴纳养老保险的派生权益。该制度之目的在于代替履行死亡被保险人的扶养义务,通过社会法承接民法上对家庭成员进行扶养的任务。这对家务劳动者来说是重要的养老保障制度。该制度的内在法理可解释为:虽然养老保险以保险原则为中心建立,然而其受到社会性修正,理据为养老保险内含社会连带与社会衡平的思想,且包含社会扶助的因素,而遗属养老金即为具有扶助性质的给付。

遗属保险制度的建立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其一,该制度需要对逝者和遗属的资格条件进行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逝者应当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且应当满足一定的缴费年限要求;遗属的范围在理论上不局限于逝者的配偶,亦包括其子女、父母等,但我国在制度建立之初可优先涵盖配偶,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对于逝者的配偶,各国普遍要求遗属必须符合特定的受益条件,如年龄、自身收入水平等,上述限制能够保证遗属养老金优先满足存在切实需求的主体。其二,应确定合理的遗属养老金待遇给付水平。给付水平过低则该制度沦为社会救助性质的给付,与制度原初目的相背离,过高则会对养老保险基金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域外经验,遗属保险金的给付水平可大致维持在逝者可领取养老金待遇水平的60%~80%。其三,应当加强遗属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由于遗属保险是源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派生制度,故可将遗属保险内嵌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中,在筹资问题上不作为单独的险种筹资。

五、结语

在人口结构改变、家庭法制更新等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影响下,对家务劳动属性的认知必须实现由私属性劳动向社会属性劳动的观念转变。家务劳动固有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调整规则需要不断社会化,而社会法维护公共利益的主旨与制度结构显示出其调整家务劳动所具有的优势,因此可通过革新社会法制度设计以认可家务劳动的社会属性。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基于家务劳动无酬化的特点以及家务劳动者面临着较高的老年贫困风险,可通过建立照护者津贴制度、视同缴纳保费机制以及保障家务劳动者的派生养老金权利等社会法上的举措来对抚养子女以及照护老年人等家务劳动行为进行支持,实现对家务劳动社会属性的法律认可,进而有效实现对家务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另外,随着性别观念的变迁,本文的研究结论平等地适用于所有性别的家务劳动者,如此能更好地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1]冉克平.《民法典》离婚救济制度的体系化阐释[J].政法论丛,2021(5):25-35.

[2]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 (2024-02-29)[2024-03-10].https://www.stats.gov.cn/sj/zxfb/202402/t20240228_1947915.html.

[3]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情况[N].中国妇女报,2021-12-27(4).

[4]肖索未,王选.家务劳动社会化:市场改革初期的再生产转型[J].妇女研究论丛,2023(6):29-46.

[5]潘萍.论家务劳动及其社会化与妇女解放[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5):154-158.

[6]金眉.离婚经济补偿的理解与适用研究[J].江苏社会科学,2021(4):130-138+243.

[7]刘征峰.离婚经济补偿的功能定位与体系协调[J].妇女研究论丛,2024(3):18-23.

[8]李放,饶丹.老年家庭照料者的压力与支持政策体系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23(7):110-120.

[9]黄建.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障机制研究——以喘息服务为视角[J].学术交流,2022(5):119-132+192.

[10]茅倬彦.三孩政策下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构建——基于多重家庭均衡理论的思考[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64-73.

[11]张晓倩,宋健.工作—家庭冲突对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影响及家庭育儿支持的作用[J].中国人口科学,2024(3):81-97.

[12]刘明辉.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对中国立法的影响[J].妇女研究论丛,2012(3):40-45+54.

[13]郑尚元.家政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及家政工劳动权益之保护[J].社会科学家,2020(6):16-25.

[14]谢冰清.我国长期护理制度中的国家责任及其实现路径[J].法商研究,2019(5):40-53.

[15]王莉,王冬. 老人非正式照护与支持政策——中国情境下的反思与重构[J].人口与经济,2019(5):66-77.

[16]胡敏洁.福利行政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3:140.

[17][德]弗兰茨-克萨韦尔·考夫曼.社会福利国家面临的挑战[M].王学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48.

[1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22-06-07)[2023-11-14].https://www.gov.cn/xinwen/2022-06/07/5694419/files/92476f85ea1748f3816775658bbd554f.pdf.

[19]房海军.养老金期待利益及其保障规则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4(3):47-55.

[20]纪福和.家务劳动补偿标准的体系性完善——基于中、英两国判例的比较考察[J].昆明学院学报,2022(5):51-57.

[21]夏吟兰.民法典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完善的人权内涵[J].人权研究,2020(2):19-31.

[22]蔡维音.低收入户认定之需求审查[J].兴大法学,2009(5):1-34.

[23]吴文芳.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社会法属性及其法律意义[J].法治研究,2022(5):26-36.

[24]吴文芳,王瑞宏.社会保险法中家庭主体地位的建构——老龄化社会家庭照护之挑战与回应[J].社会保障评论,2023(5):36-53.

[25]赵红梅.法律鼓励帮助子女等家庭成员亲身陪伴照护老年人——背景、涵义、法理与制度[J].社会科学战线,2024(1):187-197.

[26]董溯战.论作为社会保障法基础的社会连带[J].现代法学,2007(1):76-83.

[27][日]菊池馨实.社会保障法制的将来构想[M].韩君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47.

[28]蔡维音.全民健保财政基础之法理研究[M].台北: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8:33.

[29]肖新喜.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社会化[J].中国法学,2019(3):105-122.

[30][德]汉斯·察赫.福利社会的欧洲设计:察赫社会法文集[M].刘冬梅,杨一帆,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31]朱颖.家务劳动社会化问题研究[J].重庆社会科学,2019(11):101-109.

[32]喻少如.论行政给付中的国家辅助性原则[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57-61+163.

[33]邵六益. 没有家庭的生育?——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理反思[J].探索与争鸣,2023(9):134-143+180.

[34]王锴,于萌.“家”在何方?我国社会保障中的“再家庭化”研究[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50-62.

[35]李志明,彭宅文.构建居家养老友好型家庭支持政策体系——基于家庭照顾需要者和家庭照顾提供者双重视角[J].行政管理改革,2023(1):60-67.

[36]成新轩,冯潇. 欧盟无酬劳动者社会保障对性别收入平等的影响及对中国的启示[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3):81-88.

[37]Lloyd L. Call us carers: Limitations and risks in campaigning for recognition and exclusivity[J]. Critical social policy,2006,26(4):945-960.

[38]王上,李珊. 国外喘息服务的发展及对我国居家养老的启示[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285-287.

[39]王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性别不平等及其应对[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6):67-76.

[40]钟秉正.社会保险法论[M].3版.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17.

[41]孙迺翊.论社会保险制度之财务运作原则——兼评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关于健保保费补助之争议问题[J].政大法学评论,2008(101):61-136.

[42]谢冰清.中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建构逻辑与法制进路[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3):148-164.

[43]张家玉,蓝丹红,陈永杰.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混合给付模式何以实现?——基于广州市的实证研究[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4):117-128.

[44]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十问十答”了解长护险亲情照顾服务[EB/OL].(2023-07-20)[2023-11-20].https://ylbz.tj.gov.cn/xxgk/jdhy/202307/t20230720_6357296.html.

[45]林倖如.谈日本育儿长照休业给付金制度及其法制动向[J].万国法律,2018(6):104-115.

[46][德]艾伯哈特·艾亨霍夫.德国社会法[M].李玉君,林谷燕,林炫秋,等,译.台北: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9:234.

[47]郑尚元.社会保障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120.

[48]郝君富. OECD国家职业中断女性养老金缴费的减免机制和政策实践[J].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4):116-122+139.

[49]王震.养老保险中的性别政策评述[J].经济学动态,2009(7):123-128.

[50]Ryan T. Japan’s 2004 pension reforms in response to demographic change: A legal critique[J]. Asian-pacific law & policy journal, 2006,8(1): 35-95.

[51]Kaesling K. Spousal support after divorce in Germany[J]. Housto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19,41(3):543-580.

[52]张荣芳.新型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期间的养老金权益[J].法学评论,2018(2):66-76.

[53]陈苇,陈思琴.澳大利亚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立法及其借鉴[J].法商研究,2008(6):143-148.

[54]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 Asia and the Pacific[M]. Washington:SSA press,2018:131-133.

[55]Bojic F. Changes in the social protection of surviving spouse:a comparative legal analysis[J]. Annals of the faculty of law in Belgrade international edition, 2014,62(3):103-118.

[56]孙迺翊.社会给付权利之宪法保障与社会政策之形成空间: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关于年金财产权保障及最低生存权保障之判决为中心[J].台大法学论丛,2012(2):445-516.

[57]郝君富.遗属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制设计研究[J].人口学刊,2020(2):6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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