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诰》的能量

民生   2022-08-27 22:59  

​    《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写定的刑典,是一部刑事特别法,于1385年(洪武十八年)十一月公布并施行。《大诰》是一部既包括朱元璋亲自审理的案件,又包括朱元璋对臣民的训导以及新颁布的重刑法令的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在《大明律》之上,对于《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贪赃枉法的官吏是《大诰》的主要打击对象。《大诰》分为《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编以诰文的形式向全国发布,告诫官吏们,不要重蹈覆辙。本文所论述的《大诰》的能量包括《大诰》的严厉程度和在民间的普及程度,其中尤以在民间的普及程度为重。

​朱元璋(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大诰》中规定了很多酷刑,例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族诛、凌迟等酷刑,还有更为残忍,更为令人毛骨悚然的酷刑,如“剥皮实草”。这与朱元璋确立的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有关。

明《大诰》(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刑乱国用重典”从字面来看,就可以看出其对严厉的刑罚的强调。而自南宋以后,“明刑弼教”经朱熹的阐释后,实质上是借“弼教”之名为重典治国提供理论依据。也就是说,无论是“刑乱国用重典”,还是“明刑弼教”最终都要求重典治国。

    《大诰》作为一部法律文件,在中国历史上的普及程度是空前的。

    朱元璋十分重视其亲自编纂的四编《大诰》,他将之作为对天下臣民进行政治教育的课本,《大诰》颁行时,他宣告:“朕出是诰,昭示祸福,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徙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熟观为戒。”颁行《大诰续编》时又进一步说:“斯上下之本,臣民之至宝,发布天下,务必家家有之,敢有不敬而不收者,非吾治化之民,迁居化令归,的不虚不。”颁发《大诰三编》时又重申:“此诰前后三编,凡朕臣民,务要家藏人育,以为鉴戒,倘有不遵,迁于化外,的不虚示。”朱元璋又要求军官们全家老小都要背熟《大诰武臣》:“不听不信呵,家里有小孩儿每不记呵,犯法到官,从头儿计较将来,将家下儿男都问过:你决得这文书里几件?若还说不省得,那其间长幼都得治以罪”。

    《大诰》在特殊情形下,还能起到“路引”的作用。“路引”是由当地官府发给一种类似介绍信、通行证之类的公文,《大明律》规定:“若军民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渡关津论。”而明朝曾出现过百姓没有获得路引而手持《大诰》进京告状的事,联系到朱元璋的性格和他在年少时的经历来看,允许百姓在无法获得官府发给的路引的情况下,手持《大诰》向上级官府告状申冤甚至进京告状申冤便很容易理解了。朱元璋出身于贫苦农民家庭,对官吏和地主的剥削有很深的体会,自然就十分痛恨鱼肉百姓的贪官污吏,他也明白,百姓要从那些贪官污吏手里获得路引往往需要向他们行贿,而且他们肯定不希望百姓上级官府告状申冤甚至进京告状申冤,所以向百姓如果是因为需要告状申冤而申请路引的话,他们是肯定不会发放的,所以,朱元璋就会允许百姓手持《大诰》向上级官府告状申冤甚至进京告状申冤。

科举考试(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为了扩大四编《大诰》的影响,朱元璋将其列为全国各级学校的必修课程,科举考试从中出题。行文国子监正官,严督诸生熟读讲解,以资录用,有不遵者则以违制论处。学校课士和科举策试也以《大诰》为题。据说其时各地讲读《大诰》的师生来京朝见者达十九万余人。朱元璋把这几篇东西列为全国各级学校的必修课程,规定科举高试从中出题,并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开展全民性的讲读活动。据《国榷》记载,1387年(洪武十九年)正月,朱元璋“颁《大诰》于国子生及各儒学”。到了1388年(洪武二十年),当《大诰》前三编均已先后刊行后,《明太祖实录》记载到:(《大诰》)“皆颁学宫以课士”,“令天下府州县民每里置塾,塾置师,聚生徒,教诵《御制大诰》”。

    但是,《大诰》只适用于天下大定之初,只能是一部临时推行的刑事特别法,在朱元璋驾崩后,其长孙朱允炆即位,朱允炆在登基诏书中说:“今后官民有犯五刑者,法司一依《大明律》科断,无深文。军民词讼今后务要自下而上陈告,敢有越诉紊乱者罪。”朱棣登基后同样要求不许“深文周纳”,明代中叶,陆容说:“国初惩元之弊,用重典以新天下,故令行禁止,若风草然。然有面从于一时而收违于身后者,如洪武钱、大明宝钞,《大诰》、《洪武韵》是已。《大诰》惟法司拟罪云有《大诰》减一等云尔,民间实未之见,况复有讲读者乎!”

    1527年(嘉靖六年),霍韬向皇帝上疏说:洪武中令天下生员兼读诰、律、教民榜文,又言民间子弟早令讲读《大诰》三编,今生儒不知诰、律久矣,临民莅政,惟皆以吏为师。宜申明旧令,学校生员兼试以律,仍令礼部以御制《大诰》诸书刊行天下。

    到了清军入关之时,大诰中的表述牵涉到一些敏感问题,因此,有清一代,《大诰》在民间事实上已经成为了禁书,修《明史》时,对之叙述多有谬误。近代,有些专门研究《大诰》或者在其研究中涉及到《大诰》的学者对其广为搜罗,结果是“北方合公私所藏始得全帙,南中仅有范氏天一阁所藏《大诰初编》而已。”

    虽然《大诰》作为一部法律文件,其基本原则“刑乱国用重典”与我们现代刑法所主张的包括“罪刑法定”在内的诸多理念相违背,是落后的、过于残忍的、不人道的,但是《大诰》在明初那个特定的历史时期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不能被忽略的,朱元璋大力推行《大诰》的初心也是不能被忽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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