愤怒的前妻:离婚7年后,要求分割上市公司股份;青岛官司尚未结束,北京又开第二战场;已招来证监局处罚、股民索赔

财富   2024-09-29 12:07   上海  
2016年10月11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7年1月24日,实际控制人与前妻签署《离婚协议书》。 
2022817日,前妻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公司实际控制人,向法院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现金补偿款人民币1亿元及利息385万元。后续,前妻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0年股份分红款及逾期利息,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11,279,789元。该案件中前妻的诉讼请求中不涉及股权分配
2023822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0212民初9485号),判决驳回原告前妻的诉讼请求

202395日,前妻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121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302民终14735号),裁定如下: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2民初9485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2024319日,应前妻申请,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冻结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14,079,05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 9.27%)的股票。
2024329日,因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告知公司《离婚协议书》股份处置情况,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202458日,公司收到青岛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告知公司《离婚协议书》股份处置情况构成违法,予以处罚。
2024829日,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应诉通知书》。
2024年9月,前妻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被告代持原告所享有的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6132372股代持协议约定条款,并确认上述股份由原告所有。

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46,132,372股公司股份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尚无法判断诉讼结果及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近日,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建华先生通知,得知其收到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送达告知书((2024)0102民初8686号),因王建华先生(以下称“被告”)涉及离婚后财产纠纷,前妻张启女士(以下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被告代持原告所享有的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6132372股代持协议约定条款,并确认上述股份由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和第三人(指公司)为原告办理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6132372股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尚无法判断诉讼结果及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益是否发生变动存在不确定性。

除已披露事项外,公司目前日常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927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0.8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概况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829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6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起诉金额合计约为30.88万元。现将诉讼案件的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韩福成等6名自然人

被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各相当于投资差额损失千分之一的佣金、印花税等合计30.88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诉讼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245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原告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认为被告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其经营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被告虚假陈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投资损失,理应对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6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约为30.88万元。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预测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831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329日和2024428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42024006号)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330日和20244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及《鼎信通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45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通讯)

当事人:王建华,鼎信通讯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当事人:曾繁忆,鼎信通讯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当事人:葛军,鼎信通讯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当事人:袁志双,鼎信通讯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鼎信通讯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鼎信通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鼎信通讯于2024227日知悉国家电网自2024218日起对公司全部采购品类启动招标采购“熔断机制”,并对公司涉嫌违规事项启动调查,熔断期间暂停公司全部产品、服务中标资格。“熔断机制”对公司中标金额产生重大影响,国家电网中标产品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较高,构成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事件。鼎信通讯应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公司直至2024329日晚间才发布临时公告披露上述事项

二、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处分情况

201712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建华与前妻张某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王建华所持有公司的32,951,694股股份(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30.38%,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7.60%归前妻张某所有,无需办理更名手续,张某委托王建华在15年内行使全部股东权利等条款。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鼎信通讯应及时披露,但公司直至202443日才进行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司公告、国家电网通知、协议和裁判文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鼎信通讯上述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考虑工作职责、议事程序、在信息披露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公司董事长王建华、总经理曾繁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葛军决定暂不披露熔断事件,王建华未及时告知公司《离婚协议书》股份处置情况,上述人员是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总经理袁志双具体负责协调国家电网处理熔断机制相关工作,参与决策暂不披露熔断事件,是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三、对曾繁忆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四、对葛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五、对袁志双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青岛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一)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涉及公司的立案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二)公司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东利益。

(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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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关注国内证券市场,持续输出高质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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