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虎女司机逆行插队打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政务   2024-10-13 10:02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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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路虎女司机逆行插队打人”事件引发网友广泛关注和热议。8月28日,女司机王某驾驶白色路虎越野车在山东青岛市崂山区青山村观景台附近马路逆行插队不成,追尾前方大巴车。该女子下车后迁怒对向正常行驶的司机林某润,疯狂辱骂,连扇对方耳光,被打司机口鼻流血,并未还手。

8月29日,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发布公告,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9月3日,青岛市公安局通报说明了此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以及相关网传信息的核查情况。通报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王某驾车逆向行驶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驾驶证一次记3分;林某润损伤程度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王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悔过,书写《道歉书》向林某润致歉,表示愿意承担林某润的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

这场闹剧不仅让当事人成为了网友热议的对象,更是引发了公众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深思。网民热议若林某润还手是否构成互殴?王某如此嚣张底气何在?对王某的处罚是否过轻?如何才能构建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让法不能向不法低头,让公众勇于依法捍卫自己的权利?



袁  平
(读者)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公平正义是人类的共同价值追求。青岛女司机“违法”逆行,与“守法”正向行驶的林某润发生剐蹭之后,迎来的不是违法者向守法者的歉意,却是违法者的嚣张态度。一石激起千层浪,舆论场上展开“火热”讨论的背后是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朴素渴望。
人民有所呼,司法必有应。公安机关的两次通报还原事件细节,对网友质疑的焦点问题及时作出回应,并对部分不实信息进行辟谣。在舆论的旋涡中,起到了明辨曲直、树规立范的作用。“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执法者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公平正义观,更要深刻把握好、践行好其中的“公平正义”要求,让法律及其体现的正义不再抽象与遥远。无独有偶,前段时间,女子开使馆牌照车辆因违规停车引发纠纷后称有外交豁免权的事件,警方的及时查处通报与回应,让大家看到法律之内没有“特权”,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法律的权威来自哪里?来自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正是执法者在办好一次次“小案”中,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凝聚了群众对公正的信心、对法治的信仰。
让嚣张者受罚,让守法者伸张正义,才能构建良好法治环境,夯实“公道自在人心”的法治共识,让法治为公平正义保驾护航。
陈平凡
(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路虎女司机逆行插队打人”事件在舆论场持续发酵,公众对该事件的愤怒情绪可以理解,但在法律层面上,我们需要冷静分析,确保法律的适用公正合理。笔者将从法律角度探讨为何该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进一步阐述相关法律条款和适用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了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在本案中,虽然王某的行为确实存在殴打他人的事实,但是否构成“情节恶劣”以及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其他构成要件,笔者是持否定态度的。王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从案件性质来看,案件是由于行车纠纷引发的,而非无故生事或故意挑衅他人。
从行为动机来看,王某的辱骂和殴打行为是因逆行与林某发生冲突后产生的,而非出于寻衅滋事的动机。
从法律规定上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寻衅滋事行为通常需要具备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情节,而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主要是因交通纠纷引发,不完全符合这些情节。
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其行为更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而非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具体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殴打他人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通常是处以拘留和罚款。
法律的适用要强调比例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处理方式
在处理类似事件时,我们应尽可能将人民内部矛盾通过道德和法律层面解决。法律的适用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即处罚应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虽然不当,但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较为合适。动辄适用刑法条款,不仅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过度严苛,还可能引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社会应当倡导中正宽厚的处理方式,通过教育和引导,促使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其不当行为。
在我国古代,法律的适用也强调比例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处理方式。如《唐律疏议》规定,对于初犯者应当从轻处罚,而对于累犯者则应从重处罚。这种立法精神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仍有借鉴意义。
在《唐律疏议》中,有一则典故可以与本案相类比。唐代有一位官员因小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情急之下动手打了对方。虽然他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但由于情节较轻,最终仅被处以罚款和短期拘留。这一处理方式既维护了唐律的尊严,又避免了过度严苛的处罚。
在现代法学著作中,许多学者也强调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例如,著名法学家罗伯特·诺齐克在其著作《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提出,法律应当尽量减少对个人自由的干预,只有在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时,才应当适用严厉的法律条款。诺齐克的观点与本案的处理方式不谋而合。王某的行为虽然不当,但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既能维护社会秩序,又能避免对行为人造成过度的法律惩罚。
寻衅滋事罪的适用不应过于宽泛
在法学界,寻衅滋事罪的适用一直存在争议。许多法学家认为,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不应过于宽泛,否则可能导致法律的滥用和司法的不公。具体到本案,虽然王某的行为确实不当,但将其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过度严苛。
法学家们普遍认为,寻衅滋事罪应当严格限定在那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行为中,而不应将一些相对轻微的违法行为纳入其中。这样既能保证法律的公正性,也能避免对行为人造成过度的法律惩罚。
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中对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有详细的论述,强调该罪名应严格限定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中。高铭暄教授在《中国刑法学》中也对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探讨,认为不应将轻微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虽然不当,但从法律角度来看,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从情感的角度来说,此次事件之所以引发全网围观,乃至于成为一堂法治讨论课,正是它折射了一些人的傲慢与权力欲,让人深恶痛绝,同时,也反射出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需要共同维护一个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让每个人都能安心生活,不必担心无端遭受欺凌。
排版:杨   柳

(文章刊发于《人民之友》202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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