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离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包括病假工资吗?
「法律解答」
有争议。
高某在非工作原因受伤后,南通二建会计邱建德应高某拜托向其转账支付75000元,并未明确为预付工资,不能据此认定南通二建向高某支付了病假工资。高某因病休假致其收入下降,非其本人原因所致,考虑到高某的特殊情况,一审法院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将高某医疗期病假工资从计算基数中予以剔除,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按照高某休病假前提供正常劳动的十二个月劳动报酬,计算出月工资标准10190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理解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应发工资,非正常工作期间(如停工期、医疗期等)的非正常收入应排除在外。另外,关于燃油奖是否应计算入工资范围内的问题,根据亚联公司的陈述,燃油奖是亚联公司对劳动者节省用油的奖励,而且每月的数额占工资比例高,本院认为该笔款项属于绩效奖金性质,应认定为叶成工资的一部分,应作为计算赔偿金的基数。综上,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计算赔偿金的标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原告离职前一年的平均工资标准6972.11元计算,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剔除病假期间的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本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1572元的请求。
参考案例:(2021)京0105民初77773号
上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济补偿计算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一审判决依此规定计算月平均工资,依法有据。上诉人主张涤除病假期间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参考案例:(2020)沪01民终4606号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均欠缺合理性,在决定是否剔除非正常状态下的月工资时要考虑产生的主要原因。
倘若用人单位采取人为方式制造非正常工作期间,譬如违规待岗、放假等方式,则会降低劳动者实际的平均工资基数,不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因为劳动者可能不得不在用人单位作出停工待岗行为的一个月内立即被迫离职,去选择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否则就会导致经济补偿金基数降低,而面临无法获得足额赔偿的结果。
倘若劳动者采用泡病假的方式,或确实因为病假导致实际工资的降低,其原因是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的结果。即便考虑到劳动者不得不请病假的人文关怀因素,用人单位已为此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譬如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尽到了相应的社会责任,以此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有苛责的倾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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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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