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出台背景,这一点专注执行领域的法律从业者们十分清楚。2024年6月经过三次审议的《强制执行法(草案)》最终因分歧过大而终止审议,给强制执行的推进和落实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阴影。
而在此背景下颁布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给予了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呼声以及法律界从业人士更多的信心。其中不乏新的亮点,笔者挑重点说。
第一,立新废旧。
在原有的基础上修改和增加是两高颁布司法解释常用的一种方式,尤其是在原来有司法解释基础的情况下,这表示原有的内容并没有太大的问题。
而本次出台的解释直接将原版解释予以废止,大刀阔斧地进行了改革和颠覆,在历年来是十分罕见的现象,足见此次的立新两高的态度是坚决的,结合《强制执行法(草案)》终止审议的背景,笔者认为此次颁布解释是中央下的死命令。
或许这可能只是一个开始。
第二,明确了入刑的十种情形。
减少公安机关出现推诿而不敢办案的尴尬局面,降低执行法院在发现涉嫌刑事案件而无法移送,或移送后被退回的情况。
在过往,拒执罪在实践中认定和适用难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该罪名属于民刑交叉领域。鉴于公安部三令五申禁止公安机关随意插手经济纠纷,使得公安在受理拒执罪案件时格外谨慎,原本规定于《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妨害司法秩序的拒执罪,在实践中成为了一个自诉罪名,从而让不少的群众对司法丧失信心。
第三,明确对共犯的认定。
实践中,被执行人的父母亲友为其转移财产是一种常见规避方式,父母的帮助行为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将父母纳入打击范围是否合适,或会成为日后探讨的一个焦点话题。
笔者支持一并纳入。
理由在于被执行人的父母可能因转移行为而受益,倘若父母帮助转移在提起公诉前或判决宣告前,能够及时履行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可以按照《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确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升格法定刑,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传统观点认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主要是为了逃避债务,对司法权威的损害性较小,社会危害程度不高,故无论法院还是公安机关在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方面动能不足,譬如被废止的2015解释便是以此为基础。
另外,2015解释在立法时并没有对司法权威的法益与债权人权利的法益相互区分,这是诱发目前社会各界反响重大的原因之一。
此次解释确定了拒执罪保护的主要法益是司法权威,夯实了未来适用的基础。
第五,明确了拒执罪的起始时间: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这一点笔者认为可探讨的空间巨大,提前至法院接收案件材料之日,或许更为适宜。
实践中,由于强制前置诉调的影响以及诉前保全困难重重,仍可能给予可能负有执行义务的被告、第三人转移财产的时间和空间,并且给予诉调机构的工作人员大量的权力寻租机会,而诉调机构的工作人员大多均是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在这方面要格外地予以谨慎和引起注意。
第六,加大对弱势、特殊群体的保护。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从酌定改为应当。
第七,明确以刑事方式介入处理转移财产的方式。
若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通常情况下,可以提起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股东出资纠纷等诉讼。
此次《解释》明确了,倘若公安介入之后,可由公安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且在刑附民判决中予以载明,很可能会大大降低和减少债权人的维权时间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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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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