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作为认定工伤的主要依据吗?
「法律解答」
一般不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案例,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规则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规则原则有所区别。
由此,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另外,人民法院案例库: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入库编号:2024-18-1-054-002)明确: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当对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审查,剔除特殊加重责任情节,结合其他证据,依据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事故责任。
举重以明轻,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人民法院在认定工伤时,仍应当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分配进行实质审查,确认劳动者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大小,有必要剔除责任认定的特殊加重责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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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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