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与被执行人签订和解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
「法律解答」
重要的事情先说。
第一,倘若被执行人涉案多起,申请执行人单独与被执行人签订和解协议,可能会因损害其他债务人的利益而被予以撤销,或法院对该项协议不予确认。
理由在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下,向某一个申请执行人单独清偿的行为,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和解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且由执行法官予以确认。
协议签订后,倘若未将执行和解协议提交法院,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时要求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担保人财产,法院可能会以不构成执行担保为由未予以支持。
第三,尽量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代为履行人,尤其是被执行认要求解除部分强制措施时。
因为被执行人可能会以执行和解的方式去转移财产,避免导致执行不能的状况出现。
倘若有代为履行人,建议约定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和解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恢复执行后,可以申请法院直接执行担保物或者执行保证人的财产,或者通过申请追加代为履行人为被执行人,并经过执行法官确认。
第四,倘若分期履行,应明确若逾期则所有债务加速到期。
倘若没有该项约定,申请恢复执行后,执行法官可能只会执行已到期未支付的款项。
这就意味着,只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中每一期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单独对每一期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一般情况下不建议要求被执行人另行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与法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最高院认为具有同一性质,两者之间相互冲突,除非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有代为履行人。
第六,在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约定内容前,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要谨慎。
如上所述可能会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倘若被执行人想要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的,可以考虑附条件解除或临时性解除。
另外,双方私下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并不会导致强制执行措施的解除。
第七,被执行人违反约定时及时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以执行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另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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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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