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通常情况下,执行程序中想要扩大执行主体,通过另诉或者追加被执行人程序方能实现,理由在于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或剥夺被追加人的诉权。
不过,法律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无需通过追加程序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而是可以直接要求法院执行相关第三方的财产,此举能够提高执行效率实现快速回款,避免多走弯路的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那么哪些情况下,债权人无需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程序可查封、扣押、冻结第三方财产?
「法律解答」
一、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次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且又不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45条 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该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第三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或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二、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具体可参考,《被执行人借用案外人账户收款、消费,法院能冻结案外人的银行账户吗?》
三、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是其配偶名下有存款或者有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若被执行人配偶未提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扣划存款,或者直接将不动产进行拍卖,但无论是扣划存款还是拍卖变现,都应当留足被执行人配偶所享有的份额,只能执行属于被执行人的部分。
四、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与其智力、劳动能力不相符的,且未做出合理说明的财产。
由于未成年子女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基本没有购买能力,其名下财产无论来源于夫妻任何一方,一般都可能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但是也不排除部分未成年子女的确享有属于个人的财产,譬如因继承、赠与或者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其中对于受赠与的财产,无论财产的来源是父母还是父母以外的第三人,都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倘若未能说明合理来源,法院可以执行。
五、被执行人名下有个人独资企业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是被执行人名下存在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直接被执行人名下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无需通过追加程序。
六、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当个体工商户作为被执行人的,若该个体工商户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营者的财产,无需通过追加程序追加经营者为被执行人。
七、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可以直接执行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当被执行人为法人时,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直接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而无需通过执行程序进行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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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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