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一般情况下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期限届满的情况下,或者案件符合法定可以移出失信黑名单情形的,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会予以删除。可见,被执行人被纳入黑名单并非永久。(具体可参考,《纳入失信名单期限多久?到期自动删除吗?》)
那么被执行人移出失信名单后,申请执行人还能再向法院申请吗?
「法律解答」
倘若案件没有履行完毕,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订)》第十条,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即便纳入失信期间届满或满足法定移出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重新纳入失信名单。
申请执行人需要注意申请的具体理由,倘若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需要六个月后重新申请。
若以1)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2)违反限制消费令的;3)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4)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需要注意,若申请执行人以之前纳入失信名单的理由重复申请的,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在于不能以被执行人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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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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