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分析:上海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是否必须续签?

职场   2025-01-22 19:02   上海  

▲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深蓝信息公众号

本文约 3000 

阅读时间约 6 分钟
昨天发表了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在上海也必须续签了?一文后,也与一些读者进行了交流。
结合过往更多的官方信息,理性分析后同样得出了上海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必须续签的结论。
理性分析过程如下: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理解与适用中明确:
2021年初,中央政法委将“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列入2021年政法领域十大重点改革举措任务台账,明确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落实。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量权行使,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在统一法律适用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着力研究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各地法院之间法律适用观点不一致、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
在《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中提到:进一步明确了类案检索的情形和范围,明确了类案检索说明或报告的制作规范,强化类案检索制度要求,促进“类案同判”
原文链接: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34151.html
以上通知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要牵头落实促进全国“类案同判”。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类案。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4月和6月通过案例及答问,两次强调了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强制缔约义务。只要劳动者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就具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
具体请参考如下原文中的高亮部分文字:
2024年4月案例
原文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31252.html
案例二
  劳动者对于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单方选择权
  ——张某与某公交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某公交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第二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止。2020年6月10日,某公交公司通知张某等人续订劳动合同。2020年6月12日,张某在某平台实名投诉公司不按规定配发口罩。同日,某公交公司通知张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办理离职手续并交接工作。此后,张某多次要求某公交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7月,某公交公司通知张某,双方于2020年7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并通过转账方式向张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张某在某公交公司工作至2020年7月31日。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交公司于2020年8月1日起依法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与某公交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存在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及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张某提出与某公交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某公交公司应依法与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公交公司单方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审理法院判令某公交公司与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典型意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缔约制度的立法初衷在于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了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强制缔约义务。强制用人单位缔约虽然对合同自由、意思自治有所限制,但这种限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质平等。本案中,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不属于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符合无过失性辞退中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只要劳动者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就具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符合立法目的,又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024年6月答问
原文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34921.html
问题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对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享有选择权?
  答疑意见: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该规定,在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期满后存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如果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完成了工作任务,可以依法要求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续订,这有利于引导劳动者遵纪守法努力工作,也符合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在已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应予保障,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承担法律后果,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劳动者在两次固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应予支持。支付劳动者的第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计薪日计算。此类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日起计算。
  咨询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  刘心羽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张  艳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24年最新的案例及答问,明确了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强制缔约义务。

再加上之前叙述的最高人民法院要牵头落实全国类案同判的原则可以推导得出

如果上海有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类似案例,应该同判。只要劳动者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就具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事实与逻辑分析得出上海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必须续签的结论而非依赖于传闻消息。最终实操还是建议大家要咨询官方也欢迎更多专业人士的反馈交流。

诚邀企业的HR加入HR交流群一起深度思考、广泛连接、协同共创HR helps HR共同探讨各种人力资源的实操问题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的未来,欢迎感兴趣的HR扫码报名加入。

深蓝君签名版新书推荐



由于公众号平台更改了推送规则,如不想错过深蓝君的原创分享,觉得文章不错时,记得转发”、点赞在看,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您都会第一时间收到!也欢迎扫描上方二维码加我个人微信相互学习交流

深蓝信息
有温度的管理也可以有逻辑, 有逻辑的理论也可以很简单! 人力资源管理、数字化转型、职场感悟的深度思考、蓝海探寻!我是徐刚,笔名深蓝君,欢迎关注!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