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动态||欧盟法院认为平价条款原则上不构成“附属限制”

文摘   2024-09-26 08:02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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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19日,针对Booking.com的平价条款(price parity clauses)问题,欧盟法院作出一项初步裁决,认为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平价条款,原则上都不构成欧盟竞争法中的“附属限制”(ancillary restraint),且其对市场竞争具有负面影响,不具有合法性。


案件背景

Booking.com 是一家注册在荷兰的公司,同时在德国设有子公司,其为酒店和旅客搭建了中介平台,在全球范围提供酒店在线预订服务,并通过向酒店收取佣金而盈利。Booking.com对使用其服务的酒店施加了平价条款限制,即尽管允许酒店同时通过其他渠道招揽旅客,但禁止酒店在其他渠道提供低于Booking.com的报价。最初,Booking.com采用的是广义平价条款,即同时禁止酒店自营销售渠道上的较低报价与第三方销售渠道上的较低报价。由于广义平价条款被多国竞争执法机构禁止,自20157月起,Booking.com取消了广义平价条款,代之以狭义平价条款,即仅禁止酒店在自营销售渠道上的较低报价。

然而,狭义平价条款的合法性问题再次掀起波澜。在德国,德国联邦卡特尔局于2015 1222日作出的决定认为狭义平价条款违反德国和欧盟竞争法。随后,德国杜塞尔多夫高等地区法院在201964日的判决中否定了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决定,认为根据欧盟竞争法的“附属限制”规则,狭义平价条款可被视为平台为获得公平报酬所采取的必要手段。最终,德国联邦法院在2021518日推翻了杜塞尔多夫高等地区法院的判决,支持了联邦卡特尔局的决定,认为狭义评价条款违反竞争法且不构成“附属限制”。

20201023日,Booking.com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其采用的平价条款合法有效。荷兰法院随后将上述争议提交欧盟法院,请求欧盟法院就平价条款是否构成“附属限制”等问题作出初步裁决。


欧盟法院的初步裁决

首先,欧盟法院阐明了“附属限制”的含义与构成要件。根据“附属限制”的既有判例法,尽管某些商业行为或协议可能会限制商业自由,但如果这种限制对于实现某种竞争中性或有益竞争的目标而言是必要的,且这种限制对于实现目标而言是适当的,则不会违反欧盟竞争法。据此,“附属限制”需满足以下要求:①“附属限制”本身所要支持的业务或活动本身不具有反竞争性质。②“限制”具有客观必要性,即如果没有该“限制”,行为人的主要业务或活动将根本无法进行。③在适当的情况下,必须审查“限制”与其所要实现的目标之间的相称性。此时需考虑相关的替代方案,如果“限制”对于实现目标而言是过度的或不必要的,则不符合相称性原则。

接着,欧盟法院对Booking.com一案进行具体分析。首先,Booking.com 等平台提供酒店预订服务本身对竞争具有中性或积极的影响,这些服务使消费者能轻松快速地比较不同的住宿选项,并提升了酒店获取市场信息的能力,从而增加了潜在客户的数量。然而,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平价条款,其客观必要性与相称性都是难以证成的。就广义平价条款而言,其客观上对于提供酒店预订服务而言没有必要,也与其所追求的目标不相称,同时可能会减少酒店预订平台之间的竞争,并排挤小型平台或新的市场进入者。就狭义平价条款而言,其表面上对于竞争的限制较小,且有助于解决“搭便车”等问题,但其在客观上也并非确保平台正常运行的必需手段。

此外,欧盟法院还指出,尽管平价条款的取消会对Booking.com的业务模式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条款是客观上必要的。同时,反事实分析(counterfactual analysis)也表明,在一些成员国禁止广义和狭义平价条款后,Booking.com的业务并未受到实质影响。至于平价条款所具有的防止“搭便车”、提升效率等积极效应,应该在《欧盟运作条约》第101条第(3)款的豁免条件下评估,而非在 “附属限制”规则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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