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动态||欧盟法院对谷歌购物案作出最终判决

文摘   2024-09-12 09:43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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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10日,欧盟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对“Google and Alphabet v. Commission”(谷歌购物案)作出最终判决,该判决驳回了谷歌和Alphabet的上诉,并维持了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处以24亿欧元罚款的决定,这标志着谷歌在该案中彻底败诉。


案件背景

2017627日,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处以约24亿欧元的罚款。欧盟委员会发现,在欧洲经济区(EEA)的13个国家/地区,谷歌在其通用搜索结果页面上偏袒自家的比较购物服务(comparison shopping services),而歧视竞争对手的比较购物服务。具体而言,谷歌在显著位置展示自家比较购物服务的搜索结果,并附带上具有吸引性的图文信息的“框”(boxes),以实现对自家产品或服务的推广。相比之下,竞争对手的比较购物服务搜索结果则以简单的通用结果展现(以蓝色链接显示),且容易受到谷歌调整算法的影响而被降级。基于此,欧盟委员会认定谷歌滥用其在通用搜索和专业产品搜索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并对其处以2,424,495,000 欧元的罚款,Alphabet作为谷歌的唯一股东,对此承担523,518,000 欧元的连带责任。

对欧盟委员会的决定,谷歌和Alphabet向欧盟的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提起了诉讼。20211110日,普通法院驳回了谷歌和Alphabet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并维持了欧盟委员会确定的罚款数额。随后,谷歌和Alphabet向欧盟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普通法院的判决及欧盟委员会的处罚决定。


欧盟法院的判决

欧盟法院重申,欧盟的法律并不惩罚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而是惩罚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如果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行为阻碍了绩效竞争competition on the merits),从而可能损害其他企业和消费者,则该行为应被禁止。欧盟法院还指出,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自我优待行为必然脱离了绩效竞争,具体结论还需视个案情况而定。而在本案,欧盟法院同意普通法院的观点,即谷歌的行为具有歧视性,且不属于绩效竞争。在上诉中,谷歌和Alphabet主要提出了四个上诉理由,欧盟法院对这四个上诉理由进行了逐一回应。

·上诉理由一:

谷歌认为,欧盟委员会未能证明谷歌有义务为竞争对手提供相同的、优越的展示机会,即让竞争对手在搜索结果页面上享有与谷歌自家购物服务相同的“框”展示功能。

对此,欧盟法院认为:①谷歌并没有完全拒绝向竞争对手提供服务展示机会,而是对竞争对手的服务施加了不同的展示标准。因此,该行为并不构成传统意义上的“拒绝提供服务”,不适用于与此相关的法律测试标准。②实际上,谷歌的行为构成了“差别待遇”,即谷歌在搜索结果页面中更为有利地展示自家购物服务,而不公平地降低了竞争对手的服务展示效果。谷歌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欧盟竞争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上诉理由二:

谷歌认为,欧盟委员会未能证明谷歌的行为属于偏离了绩效竞争的行为,并认为其行为属于纯粹的市场扩展行为,且欧盟委员会缺乏足够证据来证明其行为对竞争对手具有排挤效应。

对此,欧盟法院认为:①谷歌的行为并非正常的竞争行为,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欧盟委员会已经证明,谷歌的行为本质上是利用其在通用搜索中的支配地位,来削弱其他比较购物服务的竞争力,这实际上限制了绩效竞争。②这一行为不仅仅是市场扩展行为,还对其他竞争者产生了实际和潜在的排他性影响。③欧盟委员会已通过用户行为分析和流量变化数据,充分证明了谷歌的行为对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尤其是该行为导致了竞争对手流量大幅减少。

·上诉理由三:

谷歌认为,欧盟委员会没有充分证明谷歌的行为与所谓的反竞争效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具体而言,欧盟委员会没有对假设不存在滥用行为时的市场情况进行充分的“对比分析”(counterfactual analysis),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不合理的;欧盟委员会仅仅基于相关性而非因果关系得出了结论,这并不足以证明其行为具有反竞争效果。

对此,欧盟法院认为:①在本案中,欧盟委员会没有必要进行具体的“对比分析”,因为通过观察实际市场的演变,足以证明谷歌行为的反竞争效应。②欧盟委员会通过多个证据链条,证明了谷歌的行为与竞争对手流量下降之间的因果关系。用户行为分析和流量数据表明,谷歌的行为导致了竞争对手无法获得足够的市场曝光,而谷歌自家的购物服务则得到了不公平的流量提升。

·上诉理由四:

谷歌认为,欧盟委员会没有进行“同等效率竞争对手测试”(as-efficient competitor test),即没有评估谷歌的行为是否可能排挤那些与谷歌同样有效率的竞争对手。竞争对手的流量减少,可能是因为他们自身效率较低或用户更偏爱其他购物平台,因而在没有进行上述测试的情况下,无法证明谷歌的行为是否真正对市场竞争产生了负面影响。

对此,欧盟法院认为:①“同等效率竞争对手测试”通常适用于价格滥用(如掠夺性定价)案件,而本案中谷歌的行为主要涉及差别待遇和不公平竞争条件,而非价格滥用。因此,欧盟委员会在本案中没有义务进行“同等效率竞争对手测试”。②谷歌的行为已经在市场上造成了竞争扭曲,“同等效率竞争对手测试”也无法改变这一事实。因此,即使谷歌竞争对手的效率不如谷歌,谷歌的行为仍然可以被视为对市场竞争产生了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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