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甘其勋:语文“教学主体”再思考(四)

文化   文化   2024-09-26 17:25   山西  

声音|甘其勋:教师也是教学“主体”

声音|甘其勋:教学主体论的历史轨迹(二)

声音|甘其勋:语文教学过程中的两个主体(三)



语文“教学主体”再思考

甘其勋

1.一场颇具规模的学术争鸣
钱梦龙1982年提出“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训练为主线”,当年颇为流行,我和蔡明1987年合写《关于“主体”与“主导”的问题》,1988年2月发表在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办的《教育研究》杂志,与之展开商讨。同年,钱老师连发多篇文章《论“学生为主体”》《论“教师为主导”》《论“训练为主线”》,《我的语文教育观》等,点名批评我们提出的“两个主体论”。他既承认“教师和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各有自己的认识对象,毫无疑问都是主体”,但又认为“没有必要一一加以确认”,自相矛盾。
为了回应钱老师的批评,我们又发表了《教学主体论的历史轨迹》和《教学过程中的两个主体》两篇文章,据理力争。
钟为永1987年最早赞赏、明确肯定“双主体论”。1988年韩焕昌(权曙明)、顾菊生也发表了《“三主”语文教学观献疑》《“学生为主体”是个模糊片面的命题》《“导读”并非一家独尊的教学方法》等三篇文章,针对钱老师的责难,他们指出“批判‘两个主体论’有失偏颇”,公开为“两个主体论”声援。这三组十篇论争文章,引发了关于“教学主体”的一场持续至今的学术争鸣,各地参与讨论的学者、教师,先后发表的文章均数以百计。
鲁明才把我们称为“双主体论”的代表人物。刘孝学在《钱梦龙语文教学思想讨论述评》中也说,我和蔡明的观点“在‘双主体’观中是出现较早且有代表性的”。他列举支持“双主体”观的论者中,除权曙明、顾菊生,还有周虹、于珍彦、任小波、张同善等。
2.明确教师主体具有现实意义
21世纪关于“教学主体论”的讨论仍在继续。“学生主体论”“教师主体论”各有论者及其理由。但大多论者赞同“教师学生都是主体”。
《中学语文教学参考》原主编张吉武说“教与学是一个整体。学生是学的主体,教师是教的主体。这是常识。”但常识往往需要反复论证。
著名教育家吕达指出:“所谓学生发展为本,并不意味着儿童中心”,“要防止儿童中心论的抬头”。 ③
著名教育家吕型伟指出:“我们没有简单地搬用‘儿童中心’这个口号,也不完全认同儿童是太阳,大家都要围着太阳转的主张”④ 。
潘新和教授、程红兵校长等的文章都引用了甘其勋、蔡明的观点,支持双主体论,并有新的研究进展。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排在前十位的成有信、黄甫全、王策三、滕鲁阳、肖大赞等的论文,也是支持双主体论的。《教学主体论相关论文》中,曾陇生、孙兴奇、张雅、李如海、李长吉等的论文,则是对“双主体论”的具体深入的研究。

3.《语文课程标准》的表述有待完善

2001年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首次提出:“充分发挥师生双方在教学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学生是语文学习的主人。教师是学习活动的组织者和引导者。”
义务课标(2011年版)》改为:“学生是语文学习的主体。”“主人”改为“主体”,一字之改,意义有别,应深长思之。
遗憾的是,《语文课程标准》几经修订,既没有采纳“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观点,也没有“教师是教学主体”的明确表述。
4.学生是成长、发展中的主体
在讨论和宣讲《语文课程标准》时,我多次指出:学生不是生而知之,其学习主体地位不是天生的。学生是成长中的主体,发展中的主体。在学习过程的起始阶段,学生较多依赖教师的指导,随着知识的增长、能力的增强、智力的发展,逐渐发挥更多的主体作用,直到最后离开学校,则完全依靠自学,才真正成为独立的学习主体。教师在教学过程的起始阶段,指导、引导作用较多,经过十多年持续不断的努力,最终才能达到“不需要教”,退出主体地位 。
我认为:师生关系是教育哲学的重要课题,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究竟是不是主体,不应含糊其词。作为政策性的教学指导文件,《语文课程标准》对教师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应给予更加明确、充分的肯定,以利于教师作用的更好发挥。
于伟对传统观念进行反思,他不赞成把教师比喻为“蜡烛”“工程师”“园丁”,也不赞成“桶水论”,认为对“师表”要进行重新定位与思考。指出:教师不再是教学活动中的“客体”或“工具”,而应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教师——作为“主体”的教师。
5.削弱教师主体地位后果堪忧
因为《语文课程标准》等政府文件不敢正面肯定教师是教学主体,削弱了教师在教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我们时见报导,有的学生严重干扰教学秩序、不尊重老师,家长却以批判“师道尊严”为理由,袒护自己的子女,导致许多教师不敢管学生。有的家长甚至鼓励学生向校长、教育主管部门“举报”老师。而他们“告密”的内容,并非老师真有过错,而是学生一知半解,或者曲解老师话语的意义。这与老人倒地没人敢扶同样堪忧。
我注意到,2021年3月1日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正式实施。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试问:教师连“主体”也不是,敢对学生“主体”实施惩戒吗?教育部既然敢把惩戒权交给学校、教师,为什么不敢理直气壮地承认教师也是教学过程中的“主体”?
《惩戒规则(试行)》正式实施三年多了,教师的主体地位确立了吗?校园霸凌事件时有耳闻,教师都敢管吗?在第40个“教师节”之际,我们不应该问问为什么吗?
①甘其勋蔡 明:《教学过程中的两个主体》,载《语文学习》1990年第6期;辑入《教学争鸣录》,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辑入饶杰腾主编《语文学科教育探索》,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
②钱梦龙著:《导读的艺术》,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380-383页。
③吕达:《深化课程改革的理论基础》,《中国教育报》2001年10月24日。
④吕型伟:《实施有差别的教育》,载《课程·教材·教法》2003年第7期。

 

(2001年写,2024年9月8日修改,以庆祝“教师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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