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周明刚
机构 |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工程撤场阶段,虽标志着施工过程的尾声,却时常成为发包人与施工方利益纷争的焦点,并伴随着错综复杂的法律纠纷。在这一阶段,合同的法律效力、撤场前后的违约行为判定、已完工程的验收状况,以及撤场后遗留物品的处理方式,无一不成为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关键要素。这些法律问题的妥善处理,不仅是对双方经验与策略的考验,更是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完结、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鉴于此,威科先行特别推出由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事业部主任周明刚律师精心撰写的《工程撤场阶段典型法律纠纷应对实务》专题。作者从“撤场”的基本定义与工作内容切入,深入剖析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围绕撤场纠纷下各方赔偿责任的划分、先予执行撤场的适用条件与程序、以及撤场后现场遗留建材的损失负担等核心问题,展开详尽探讨。作者结合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读者提供了应对实务的宝贵建议与策略指导,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工程撤场阶段的各种法律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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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节选
Part 1 “撤场”的含义与内容
工程施工撤场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或因产生争议,承包人主动或被动将施工设备、材料和人员从工地撤离的行为。
工程施工撤场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作内容: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搬离设备与材料、人员撤离、工程交接、费用结算、安全与环保检查。
Part 2 因争议“撤场”产生的各方损失处理?
(一)因争议“撤场”施工方可能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施工方撤场前已完工程已经移交发包人、且发包人已交付其他施工方继续施工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施工方撤场前已完工程的质量,发包人应当依法依约支付施工方撤场前已完工程对应的工程款,但是,施工方仍然要承担保修责任、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方擅自停工、被强制撤场后,因工期延误导致增加的监理费用、逾期交房损失应由施工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但施工方无需承担尚未发生的监理费用和撤场后逾期交房损失;另外,因施工方拒不撤场导致增加的拆除及清理费、搬运费由施工方承担。
发包人与施工方签订的《撤场协议》中没有明确双方互相追究窝工、工期延误等间接损失、发包人与施工方对于撤场原因主张各异、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认为发包人与施工方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能履行均有责任,不支持施工方承担发包人的商业损失。
即使施工方撤场时未完工,如果发包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存在工期延误事实而不能证明工期延误是因施工方造成的,不支持施工方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
施工方撤场前已完工程涉及的商铺的租金损失不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如果施工方与发包人没有明确在施工合同中就逾期完工应当承担租金损失进行约定,且工程逾期交工不足以认定是施工方单方原因造成,则不支持施工方承担租金损失。
(二)因争议“撤场”发包方可能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施工方撤场前因甲供材不及时造成的施工方窝工损失,原则上应由发包方承担。
施工方明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施工许可手续存在瑕疵,仍配合发包方进行施工,且不能证明因发包方怠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导致停窝工的,无权主张撤场前停窝工损失。
发包方不及时付款导致施工方在撤场前欠付材料款、产生欠款利息等损失的,发包方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施工方撤场后遗留现场的施工材料可以移动,施工方无权主张施工材料赔偿款。
现有证据不足以确定停工原因且未就停工期间补偿费用协商一致的,施工方无权主张停工至撤场前期间的损失。
双方商定撤场前某时间段停工窝工损失,则施工方无权主张额外增加停工窝工损失费用。
施工合同解除后施工方不撤场,自行承担滞留现场造成损失。
施工方不依约解除合同撤场,自行承担停工损失。
Part 4 先予执行撤场的法律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纠纷中,由于此类纠纷的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案件审理过程经常冗长且复杂。特别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之前,发包人和承包人发生纠纷无法继续合作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承包人先行撤场再解决争议,而承包人往往凭借其对该工程的现场控制权,通过拒绝退场来抗衡,要求先解决争议再撤场。发包人为了早点收回场地,以便继续推进工程项目,往往会考虑向裁判机关提交先予执行的申请,明确要求承包方立即撤场并交还施工场地,通过这种法律手段来打破僵局,确保其工程项目能够继续推进。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裁定先予执行通常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即:属于紧急情况;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包人提供足额的担保;发包人申请先予执行的范围没有超过诉讼请求。
Part 4 施工方撤场后遗留建材的损失负担?
(一)由发包方承担
因发包方违约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施工方产生材料损失的,该部分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在施工方被发包方强制驱逐出施工场地的情况下,发包方应当对施工方撤场时遗留的设备、剩余材料和租赁设备等承担保护和返还的附随义务,并就遗留物品具体内容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二)由施工方承担
施工方应当举证证明退场后的物资、材料损失。施工方如果无法证明物资材料进场明细、退场遗留明细且不能证明损失系发包方造成的,施工方要求发包方承担该部分物资材料损失的主张,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发包方与施工方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施工方应当及时将现场遗留材料撤离施工现场。若发包方对合同解除无过错,因施工方未能及时撤离现场产生的现场遗留材料的费用应由施工方自行承担。
施工方和发包方已经达成施工方退场后遗留的建筑材料的费用约定,但发包方对施工方提供的清点清单未进行签字确认的,未签字确认部分的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三)由发包方和施工方共同承担
发包方和施工方对撤场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停工、现场遗留建材损失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作者简介
周明刚
•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事业部主任
• 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法学教授
• 最高人民检察院特邀驻点律师
• 北京市东城区律协不动产与建设工程专委会主任
•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包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湖北省、湖南省、黑龙江省等省份PPP专家库法律专家
• “北京市优秀律师”称号
• 中国第三届金线奖(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参著《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实务解析》(法律出版社)
• 业务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公司业务、争议解决
律所简介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现有法律工作团队成员1000余名,人员规模和整体实力在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中名列前茅,在《亚洲法律杂志》(ALB)公布的“2019年度亚太地区50强律师事务所”榜单中,位列亚太区前30强。入选“国家财政部首批PPP咨询机构”、“中国PPP项目十佳律所”、“中国水利建设PPP项目律师事务所首选品牌”、“中国市政工程PPP项目律师事务所首选品牌”。
中闻律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事业部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最早成立的专业部门之一,是中闻所为响应法律服务专业化需求创设。本事业部集聚了一批既精通土地、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PPP等法律与政策,又熟悉前述行业、业务特点的律师精英,具备处理涉及规划、用地、环境保护、投融资、建设、运营、诉讼(仲裁)等复杂项目的业绩和经验。既有毕业于知名政法院校、执业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也有曾经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工作多年现又从事律师业务的复合型人才,更有原在法院、检察院相关部门工作、审判、检察经验丰富的专家型人才,形成了学历、专业、年龄结构、执业经验全面、优势互补的专业团队,能为客户提供房地产金融、项目投资并购、一二级开发、规划设计、土地受让、施工建设、地产营销、物业管理、争议解决等全流程、综合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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