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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惨烈的事件,让人扼腕叹息。
舆论声讨“恶魔”凶犯,自不待言;同情78名受害者,也是出于基本良知。
而这声讨和同情之外,我们还是应该差别化、个性化对待。就是,要将这起案例,区别于司法界的所有个案,认真查询其具体真相,条分缕析,最后归纳总结成新的案例典型,给予公众一个新的交代,给予司法界一个新的警示。
如果简单套用以往的司法案例,简单为凶犯贴上一个违法标签,对凶犯符号化对待,只看其违法结果,不深究其违法动因,只祭个杀字决,对主政官员祭个免字决,我们永远根绝不了类似极端、恶性事件的发生。
网上呈现的消息,有凶犯樊某“假离婚受骗说”“司法裁判不公说”等等,而这都不能无悬念构成凶犯无差别杀人报复社会的直接动因。假离婚,就该报复制造假离婚事实的当事人;司法裁判不公的报复,就该直接指向司法裁判者。
所以,对于珠海驾车撞人凶犯这畸形的暴戾心理,就该全面、深度地挖掘,给予个体化对待,每个环节都决不放过,每个蛛丝马迹都严之又严。
如此,我们对于犯罪案件或问题的防范、对于犯罪心理的研究,才能与时俱进,不断进步,不断取得新成果。
这一切,该是一个现代文明社会之需、一个现代成熟社会之需、一个现代高水准社会治理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