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越南“官员财产公开”的质疑

文摘   2024-12-13 14:22   宁夏  

2021年,正式全面实行《官员财产公开法案》,至此,越南成为世界上第138个官员财产公开的国家。《官员财产公开法案》要求副科级以上干部需要公布个人财产,内容包括收入、房地产、海外资产、个人账户、及其他个人财务。

对于腐败的惩治,越南规定具体如下,为了方便对比,均已人民币计:1、贪污300人民币开始追究刑事责任;2、贪污3001.7万人民币,处以3年以下刑罚,没收全部财产;3、贪污1.7万—6.8万人民币,处以3年—10年刑罚,没收全部财产;4、贪污6.8万—34万人民币,处以1020年刑罚,没收全部财产;5、贪污34万人民币以上,处以死刑,没收全部财产。

在观察者网,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潘金娥研究员发表专文,就关于越南的网络传言进行了深度辟谣,其中就包括越南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本文对潘金娥研究员的观点进行总结摘要。

所谓“官员财产公开”,其准确的表述应是越南实行“干部公职财务收入申报制度”。实际上,2010年越南就建立了干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但基本没有实行。根据反腐败形势要求,201211月通过的《反腐败法》(修正案)增加了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的内容。据此,越南的领导干部需在每年11日至331日期间,将个人财产申报清单在本人所在机关、组织或单位进行公布,而国会代表及地方各级人民议会代表候选人的个人财产申报清单也需在选民代表会议上公布。该法从20131月开始实施。

至于财产公示的实际执行情况,据越南专家介绍,越南的做法与中国没有区别。也就是说,每年年底考核时,副处级以上干部公务员都要在单位的考核会议上公开报告本年度个人财产收入情况并留档,但并不需要向社会公开

越南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在理论设计与实际执行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这种现象值得深刻探讨。

首先,财产申报的范围与公示方式存在局限性。越南的制度要求干部在所在单位或特定会议上公开财产清单,这种“内部公开”的形式并不能有效满足社会公众对官员财产透明化的期待。相比之下,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公开应包括向全社会公示,允许公众、媒体以及反腐败机构对官员财产进行审查和质疑。然而,越南的做法显然更偏向于内部监督,这种局限性不仅降低了制度的透明度,也削弱了其反腐败威慑力。

其次,财产申报制度的执行力度与监督机制存在不足。根据潘金娥研究员的分析,越南的制度自2013年实施以来,虽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在执行层面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手段。即使官员如实申报财产,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申报后财产变化的动态追踪也难以保证。加之,申报信息主要存档于单位内部,外部审查与问责的可能性极低,这为部分官员提供了规避监督的空间。

第三,财产公开的社会效果有限。公开制度的核心目标在于增强公众信任,减少腐败行为。然而,越南的现行模式并未真正触及这一目标。公众无法直接接触和监督官员财产信息,反腐败的社会参与度因此受到限制。这种模式容易被解读为形式化的政策安排,难以满足民众对反腐败实效的期待。

可见,越南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在实践中更接近“内部财产申报”,其反腐败功能受到多重制约。要真正发挥财产公开制度的作用,越南需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扩大财产公开范围,尤其是向公众透明化。同时,完善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审查和动态监管体系也是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唯有如此,才能使财产公开制度成为反腐败的有力工具,而非流于形式的象征性安排。

来源:

[1]越南大开杀戒-金融界https://m.jrj.com.cn/madapter/stock/2024/04/16202740271846.shtml

[2]潘金娥:越共放弃政权、官员财产公开?我一一求证了关于越南的网络传言https://www.guancha.cn/PanJinE/2020_12_21_575236_4.shtml

极简计量分析
夫弃医从文,实乃医者治一人治病,而文章救一世之愚。今不才虽以工经济计量为业,愿以拙笔撰政经随笔,风闻大众耳目,盼世人觉知,成一自由民主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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