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买期房贷款392万,3年后成烂尾楼,停付2万月供遭银行起诉,一审判剩余房贷,二审让银行傻眼!

2024-10-30 00:13   安徽  

购房贷款烂尾楼引发纠纷,二审判决让银行措手不及!

(内容来自:九派新闻)

一栋烂尾别墅楼盘引发的购房贷款纠纷,让银行和购房者对簿公堂。

网友对此发表看法:"买房就像是在赌博,开发商一跑路,想不亏都难!"

案例回顾

"都怪你当初非要买这个房子,现在好了吧,4年过去了还是个空壳子!"妻子的指责让王建军(化名)无言以对。

四年前,嘉兴郊区一个新楼盘吸引了王建军的注意。

这是一处纯别墅项目,价格比周边商品房便宜不少。

王建军一家五口挤在一套小房子里多年,眼见三个孩子都长大了,急需改善居住环境。

妻子极力反对购买这个楼盘,认为开发商名不见经传,担心项目会烂尾。

但王建军却觉得这是个难得的机会,别墅地段好、价格低,而且看房的人络绎不绝。

为了买下这套别墅,王建军东拼西凑借遍亲朋,掏空了积蓄付了首付,又向银行贷款392万。

当时他满怀期待,以为一年多就能住进新家。

然而一年过去了,别墅才刚打好地基。

王建军每天往工地跑,找开发商问进度。

开发商总是说资金马上到位,工程很快就会重启。

就这样一拖再拖,四年过去,别墅只盖了一层就彻底停工。

每个月2万多的房贷压得王建军喘不过气,还了三年多的贷款打了水漂不说,首付也打了水漂。

无奈之下,王建军停止了还款。

银行多次上门催款,王建军表示:"房子都烂尾了,我已经损失了几百万,你们去找开发商要钱吧。"

银行工作人员强调贷款合同必须履行。

王建军反驳道:"房子不是抵押给你们了吗?你们可以去法拍房子!"

最终,银行将王建军告上法庭,要求他继续偿还剩余的220万贷款。

案例分析

银行在诉讼中出示了贷款合同第38条,明确约定购房人与开发商的纠纷不影响贷款合同履行。

这份合同将开发商的违约风险全部转嫁给了购房者。

合同约定脱离了房屋买卖的基本目的,违背了公平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制定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

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理应对开发商的资质和项目风险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开发商违约的责任承担机制。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银行诉求:认为王建军应当继续履行还款义务,需支付剩余220万贷款。

二审法院改判:认定银行格式条款无效,王建军无需继续还款。开发商应向银行返还贷款本息,同时返还王建军的首付款和已还贷款。

判决依据了《民法典》第496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案件看法

如果我们为当事人,可以利用以下几点让自己处于有利地位:

购房前全面调查开发商资质、财务状况和项目审批手续,查询其历史项目完成情况。

签订合同时重点关注银行格式条款,对于明显加重责任的条款要及时提出异议。

发现项目异常时要及时采取行动:向住建部门投诉、成立业主维权群、聘请律师、保存工程进度证据、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可以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主张撤销合同、要求赔偿,避免损失继续扩大。

网友评论道:"银行放贷前连尽职调查都不做,就想把锅甩给买房人?"

"二审判决给后面的烂尾楼业主指明了方向,维权有望了!"

对于这个案子,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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