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过分了!河南,13岁男孩如厕时被同学故意淋尿,全身湿透!家长要求赔偿,警方称无法处理,诉至法院,仅判赔精神损失费2000元!

2024-11-15 19:42   安徽  

(来源:许昌魏都区法院)

在校园霸凌中,一名13岁男孩遭遇令人愤慨的侮辱性行为,引发了广泛关注。

网友对此发表看法:"这哪是玩闹,这就是赤裸裸的校园暴力,要坚决制止!"



案例回顾


"爸爸,我身上是被李明(化名)尿湿的..."一个13岁的男孩王强(化名)哭着向父亲诉说。

事情要从一个普通的下午说起,王强因为肚子不舒服去上厕所,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侮辱。

当时王强正在蹲坑解手,14岁的李明走进厕所。

李明见到王强后开始出言不逊:"哎呦,在蹲坑呢?你拉的什么这么臭?臭死了!"

面对李明的挑衅,王强选择了沉默。

李明见状更加得寸进尺,竟然威胁说要给王强一点教训。

王强虽然生气地呵斥李明离开,但因为身材矮小,根本无力阻止。

令人发指的是,李明竟然在厕所里直接朝王强头上小便,导致王强全身被淋湿。

受到如此羞辱的王强,只能含泪跑到水龙头处清洗身体。

事后,王强向班主任反映了这一情况,班主任让他先回家换衣服。

得知事情经过后,王强的父亲王刚(化名)怒不可遏,立即带着儿子去学校讨说法。

班主任将李明和其父母叫来,李明父母的态度却令人愤怒。

他们认为这只是孩子间的玩闹,提出赔偿500元和一套校服就想了事。

双方争执不下,王刚选择报警。

警方到场后表示,因为李明是未成年人,只能进行批评教育。

最终,愤怒的王刚将李明家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2000元。




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李明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王强的人格尊严,对其造成了身心伤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普通玩闹的范畴,构成了明显的侵权行为。




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李明的行为确实对王强造成了精神伤害。

但因为王强方面没有提供医疗记录等证据证明健康受损,且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

最终法院判决李明家长赔偿王强精神损失费2000元。




案件看法


如果我们为当事人,可以利用以下几点让自己处于有利地位:

及时就医检查并保留就医记录,为后续索赔提供有力证据。

积极收集证人证言,包括同学、老师的证词,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可以申请调取学校监控录像,固定证据。

网友评论道:"2000元的赔偿金额太低了,这样的判决对校园霸凌起不到震慑作用!"

还有网友认为:"孩子之间也要懂得互相尊重,家长更要重视孩子的品德教育。"

对于这个案子,你怎么看?


免责声明: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故事仅供读者参考配图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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