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岁女子爱上小鲜肉,不给钱竟遭偷拍勒索!
案例来源:浙江法制报
网友对此发表看法:年龄差这么大,这不是明摆着来骗钱的吗?
案例回顾
"如果明天下午前不把钱打到我卡上,就别怪我把视频发给你儿子!"这样的威胁让陈芳(化名)彻夜难眠。
这段开始于广场舞的爱情,最终沦为一场精心设计的敲诈勒索。
陈芳今年53岁,经营着一家小型企业,多年前与丈夫离异,独自抚养儿子成人。
去年秋天的一个傍晚,她在武义县城广场跳舞时,认识了在附近商铺工作的31岁小伙俞明(化名)。
两人互加微信后,俞明对陈芳展开了热烈追求。
面对年轻帅气的俞明,陈芳渐渐放下戒心,很快坠入爱河。
两人开始频繁约会,俞明时不时带陈芳去高档餐厅吃饭,营造浪漫氛围。
恋爱一个月后,俞明说想换一辆新车创业,希望陈芳能借他5万元。
看着小男友真诚的眼神,陈芳答应了这个请求。
然而当陈芳以投资资金暂时周转不开为由,没能按时给付5万元时,俞明的态度突然发生了变化。
他不但与陈芳发生争执,还提出要分手,并索要已经在约会中花费的2万元。
更让陈芳震惊的是,俞明发来了两人在多家酒店开房时偷拍的视频和照片,同时还发来了她前夫和儿子的联系方式。
俞明威胁说,如果不在规定时间内支付2万元,就把这些视频和照片发给她的家人。
陈芳这才意识到,这段甜蜜的恋情可能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圈套。
走投无路的她最终选择报警。
警方接报后快速出击,在俞明的工作地点将其抓获。
经查,俞明有前科劣迹,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
从法律角度看,俞明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他以公开私密视频相要挟,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按照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行为人不仅实施了敲诈勒索,还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偷拍私密视频的行为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
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俞明提起公诉。
考虑到俞明有前科劣迹,手段恶劣,主观恶性大,同时涉及多项违法行为,预计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
案件看法
如果我们为当事人,可以利用以下几点让自己处于有利地位:
立即保存威胁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语音通话记录等,用于后期维权。
果断报警,不要因为顾忌面子而隐忍,这样反而会让对方更加嚣张。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可以主张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的赔偿。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防止对方在案件审理期间继续骚扰。
在刑事诉讼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同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可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保护个人隐私。
运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要求对方删除所有偷拍视频和照片,并赔偿损失。
网友评论道:这种人渣太可恨了,专门骗大姐的感情和钱,应该从重处罚!
对于这个案子,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