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公司给员工配100万奔驰,员工离职时,公司竟让交10万使用费。员工:“这辆车是我的了,凭什么让我给钱”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2024-11-13 21:04   安徽  

"这车明明是我付出辛苦,拼命完成业绩换来的奖励,现在你们不但不履行承诺,还要我支付使用费?"

网友对此发表看法:"先用高薪配车的承诺把人才忽悠进来,等人家拼命干出业绩就开始耍赖,这种公司真是太黑心了!"




案例回顾


"只要你能在三个月内完成2000万的销售业绩,这辆价值百万的奔驰就归你所有。"房地产公司向李明(化名)许下了这样的承诺。

李明是一位业务能力出众的销售精英,他在房地产行业深耕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

通过猎头公司推荐,李明应聘成为了这家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主管,负责高端楼盘的销售工作。

入职谈话时,公司领导看中了李明的能力和人脉资源,表示愿意投入重金支持他的工作。

由于工作性质需要经常外出接待客户,谈判签单,公司承诺配备一辆价值100万的奔驰轿车。

公司提出了一个条件,李明需要先交付2万元押金,车辆暂时以公司名义购买。

双方签订了一份详细的协议,约定如果李明能在三个月内完成2000万的销售业绩,公司就将车辆所有权过户给他。

协议中还特别注明,如果李明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需按照每天1000元的标准支付车辆使用费。

拿到这辆豪车后,李明干劲十足,每天早出晚归,马不停蹄地跑业务。

为了尽快完成业绩目标,他放弃了所有休息时间,全身心投入工作。

功夫不负有心人,李明在两个半月就完成了约定的2000万销售目标。

兴冲冲地拿着业绩报表找到公司领导,要求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没想到公司以需要核实业绩真实性为由,迟迟不予办理。

一开始说主管领导出差,后来又说财务部门需要详细核算,各种理由层出不穷。

李明多次催促,公司始终推三阻四,已经拖延了将近一个月。

眼看公司并无履行承诺的诚意,李明心灰意冷,最终选择提出离职。

没想到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人事部门突然提出,按照协议规定,李明使用车辆三个多月,需要支付10万元的使用费。

公司以不缴纳使用费就不给办理离职交接为要挟,这让李明更加愤怒。

无奈之下,李明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过户承诺,同时返还2万元押金。

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反诉李明,坚持要求支付10万元车辆使用费。




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协议明确约定了业绩目标和奖励条件,李明已经完成了约定的销售任务。

公司以核实业绩为由拖延履行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协议中确实约定了离职需支付使用费,但每天1000元的收费标准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

从聊天记录可以证实,李明提出离职是因为公司不履行过户义务,并非个人原因。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1. 李明需向公司支付5万元车辆使用费;

2. 公司需返还2万元押金。

李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1. 李明已完成业绩目标,依约取得车辆所有权;

2. 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公司多次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

3. 李明离职并非个人原因,而是公司违约在先;

4. 撤销一审判决,车辆归李明所有;

5. 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6. 返还2万元押金。




案件看法


如果我们为当事人,可以利用以下几点让自己处于有利地位:

在签订协议时要明确约定过户时间节点,细化业绩考核标准,约定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违约责任。

工作期间注意保留与公司的所有沟通记录,包括微信聊天、邮件往来、会议纪要等书面证据。

发现公司拖延履约时,及时发送书面函件催告,必要时可以申请公证保全证据。

面对公司以离职手续相要挟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网友评论道:"这种公司太阴险了,等员工创造了巨大价值就耍赖皮,以后谁还敢相信他们的承诺?"

还有网友认为:"打工人要擦亮眼睛,签合同时一定要把条款看清楚,别被画大饼的公司套路了。"

对于这个案子,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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