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我们往往会遇到老企业待岗人员与新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而在司法实践中,更是会遇到各种裁判观点,出现双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要求新企业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主张较难得到保护的情形。
有的法院认为,双重劳动关系不同于单一劳动关系,在双重劳动关系下,新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有的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具有双重劳动关系的人员具体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未作列举规定,而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与原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即原用人单位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向劳动者支付保障最低生活需求的生活费,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与原用人单位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来保障,在新企业已经承认实际用工的情况下,新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会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本意与公平角度分析,新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故对双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对新企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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