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涛律师优秀无罪辩护词分享

文摘   2024-09-10 20:02   河北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30日6时许,李某志在其家耕地内,因土地纠纷与王某芸发生肢体冲突,二人争执过程中,李某志将王某芸推倒在地,致使王某芸受伤。2020年7月1日,经鉴定,王某芸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12月28日,经天津市xx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王某芸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刑诉[2021]83号起诉书指控李某志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7月23日向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冀0281刑初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由被告人李某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芸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9915.19元的70%,即34940.63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芸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人李某志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其对被害人王某芸实施殴打行为事实认定错误,其不构成犯罪;一审未组织其他机构对王某芸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系程序违法;其没有对王某芸实施伤害行为,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其不应承担王某芸的经济损失等为由,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2)冀02刑终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21)冀0281刑初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河北省遵化市公安局于2022年8月22日移送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被告人李某志的起诉。2022年9月29日,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冀0281刑初68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李某志的起诉。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河北省遵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遵检刑不诉[2023]104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李某志不起诉。

辩护意见

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志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二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楚的认识。现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原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害人连续两天跌倒两次,鉴定意见书并未认定被害人椎体骨折是案发日当天跌倒造成,原审法院并未查清该事实,导致错误定案。

(1)2020年4月29日被害人曾被李某军推倒在地上。

① 被害人、李某军及李某华证实:2020年4月29日19时许,李某军因杨树皮被剥与李某华发生纠纷后召集被害人拿镐到达现场。李某华询问笔录(正卷一P35页)记载:……随后李某军就用手推了我胸部一下,把我推歪了,我大嫂王某芸站在我前面,李某军就故意推了她一下,王某芸砸到了我身上,我们俩一起倒在了地上,王某芸压到了我身上,我是左侧身体着地,王某芸趴在了我身体右侧,我就对王某芸说:“大嫂赶快起来”,她就从我身上爬了起来,我躺在地上起不来了,大概躺了几分钟才在地上爬起来。

②原一审公诉机关认可李某华询问笔录,作为本案证据出示(正卷二P227页)“审判长: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出示李某华被打伤一案的材料  李某华的陈述”。

综上,公诉机关认可2020年4月29日李某华与李某军发生争执后,李某军将被害人及李某华推倒在地,被害人倒地是事实。

(2)2020年4月30日被害人第二次倒地不能查清是被告人直接导致,被告人不具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

①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是李某军提供的录像光盘一张,没有提供李某军录像的原始载体手机,无法证明录像的真实性,而且被害人倒地画面不连续,无法显示被害人倒地是由被告人所致,该录像光盘的证据不应采纳。

②录像光盘录制内容不是很完整、很清晰,但辩护人经多次慢动作回放发现:

第一段视频15秒,但重要情节仅为3秒(视频截图15张),镜头一开始显示被害人抬头站立并且双手揪住被告人的头发及衣服的后脖领子,被告人一直猫着腰、低着头,根本无法抬头,其头部朝下,右手拿的铁锹位置也低,被告人根本看不见被害人的头部,更看不到铁锹与被害人的位置,被害人一直揪着被告人不放,录像显示被告人一直在挣脱被害人,其从猫着腰到逐渐直起腰来,铁锹的位置随着被告人的直立也由低到高,铁锹的位置在第3秒时已经到达被害人肩膀位置,被害人看到铁锹的危险性并没有放开被告人,更没有设法躲闪,仍然用力拉扯被告人,铁锹碰到的是被害人背部是被告人在低头看不清的前提下,用力摆脱被害人时无意的,属于过失行为。录像从被害人揪住被告人,到被告人用力挣脱开仅仅是3秒钟,很明显被告人具有摆脱被害人纠缠的想法,并没有殴打被害人的想法,仅是用力摆脱时碰到了被害人的背部。

这段视频没有完整拍摄到被告人直接将被害人推倒在地的镜头,当被告人铁锹拍到被害人背部后,视频镜头一直追随被告人拍摄,几秒钟后再拍摄被害人时,被害人已坐在地上,镜头不连续无法证实被害人坐在地上是被告人所致,不排除被告人主张的“视频镜头拍摄被告人时,被害人自己主动坐在地上”。

铁锹拍到被害人背部,被告人并未碰到被害人胸部或胸椎,但被害人是胸12椎体骨折,可见胸椎骨折不是被告人所致。

第二段视频9秒,是李某军由远及近拍摄的录像,从录像中根本看不到被告人殴打被害人,而是被害人一直坐在地上揪着被告人的衣服。仅是李某军在录像中说“打我媳妇呢、打我媳妇呢……”

依据现有证据及技术手段无法查明被告人第一次被推倒在地时的伤情,也不能直接认定被害人的伤情是第二次跌倒造成的,因此,不能把被害人的伤害结果直接归属于被告人。

明确根据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无法确定被害人哪次跌倒受的伤,因此,不能把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受伤结果归属于其中的一次,认定为被告人造成的。

原审判决认定被害人的受伤结果是被告人造成的,证据链条并不唯一、确定,无法形成封闭的证据链条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3)被告人与李某平通话录音记录(正卷一P75)“李某平:他那时候是说这事坐你们身上还是做(笔录就是这么写的,其实实际应该是前面的“坐”不对,尊重原版笔录)他们身上的?头一回说不都那样说的吗”(正卷一P76页)“李某平:昨天晚上我就知道说打架那阵好像是这码事来的,说他们俩呼啦起来也不是你打的。是李某军推谁来着,砸的……”

并且本案中李某平作为被告人及李某军的亲属为双方调解时,明确提到被害人的伤不是被告人打的,将被害人的伤“做”到被告人身上。

2.司法鉴定意见书未查清被害人两次跌倒致伤的前提下,将被害人的两次受伤结果全部认定是第二次倒地导致的,认定事实不清。

唐山xx法医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正卷二P187页)“二、检案摘要 依据所送材料反映,被鉴定人于2020年4月30日致伤,伤后入遵化市人民医院治疗”。很明显公安机关所送材料并不完整、全面,直接认定被害人的伤是第二次倒地导致,致使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事实错误。

公安机关及司法鉴定机构以鉴定代审判,直接锁定被害人的伤就是第二次倒地所致,将结果归属于被告人于法无据。

因此原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被害人第二次倒地是被告人为了摆脱被害人揪拽的纠缠行为所致,被告人具有过失,但不具有伤害的主观故意,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并没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对两段视频的分析:被告人在被害人揪拽其衣服后脖领子猫着腰挣脱的过程中应当预见自己手拿铁锹会随着被害人长时间的揪扯及自己摆脱被害人时,铁锹随时可能导致自已和被害人受伤,但在揪扯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到且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铁锹拍到被害人后背,其行为构成过失,被告人并未主动殴打被害人。

但从行为本质看,被害人在对方拿着铁锹时仍对其进行揪扯,导致后背被拍。被告人并不是为了殴打被害人而中途找的铁锹,而是被告人为了摆脱被害人用力挣脱时造成的,不能认定为是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被害人胸12椎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过失犯罪重伤才构成犯罪,轻伤二级不构成过失犯罪。

此外,视频中显示被告人铁锹仅是拍到被害人后背,并未拍到被害人胸部及胸椎,被害人胸椎受损与被告人无因果关系。

三、被害人及李某军具有过错,原审未予查清,请二审法院予以查清。

1.本案发生的原因是李某军毁坏被告人的栗树所致,证据见李某军询问笔录(诉讼案卷P42页)“问:当天李某志为啥要拿铁锨追着打你?答:......那栗树是我前一天掰下来的,也就掰了他种植在村路上的几棵树苗……”

李某军询问笔录(正卷一P38页)“……不一会儿王某芸就拿着镐到地里了,我接过镐就向李某志家地南头走,因为南头有李某志的杨树,到南头后我就用镐剥李某志杨树树皮,剥了一颗正在剥第二颗,王某芸和李某华过来了……”

本案李某军毁坏被告人的树是引起本案的导火索,具有明显过错。

2.被害人明知被告人手中拿着铁锹,仍用力揪扯被告人,将其与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置于危险之中,让本案矛盾升级,具有明显过错。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清,请贵院查清事实予以改判,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判决结果

2022年9月29日,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冀0281刑初68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李某志的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一起法院裁定准许不起诉的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少见。本案的焦点在于对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及《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证据的解读。本案中,行为人客观上无伤害行为,主观上无伤害的犯罪故意,同时,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行为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结语与建议

在办案过程中,辩护人要熟悉案情,精通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畏艰难,敢于做无罪辩护,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中,这份准许不起诉裁定书,是对当事人与其家人的慰藉,也是对郭涛律师多年来坚持无罪辩护、奔走付出最好的回馈,更是鸿翔律师专业化水平的充分体现。同时,也感谢重审检察官、法官以及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全体委员,正是你们采纳律师观点,坚守法律底线,维护法律尊严,既尊重事实和法律,又遵守办案程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迎来了李某志的沉冤昭雪,捍卫了司法公平公正。作为刑辩律师,在做无罪辩护的过程中,要永远秉承“黄沙百战穿金甲,不破楼兰终不回”的决心,字字铿锵,据理力争,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心中的公平正义。真理不败,法治永存!

            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郭涛    律师

2024年8月28日


郭涛律师简介




























郭涛,2002年通过首届司法考试。

律师执业证编号号:113022003111204752。
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业22年资深律师,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河北省律师协会生态环境与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唐山市律师协会生态环境与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唐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教育培训与考核委员会副主任,唐山律师协会律师培训学院副院长。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唐山市工商联法律委员会委员,唐山市市直机关法律顾问专家库律师,唐山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法律指导专家,唐山市路北区创业指导专家。2019年被评为唐山市优秀青年律师。专业擅长企业及企业家、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风险防控等非诉讼和诉讼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

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简介

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3月,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先进集体、全省首批“三化建设省级示范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鸿翔总所位于唐山市路北区融通大厦8层、10层,现有办公面积3000余平方米。2008-2014年连续六年荣获“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2010-2012年连续三次被河北省司法厅党委评为全省优秀基层党组织;2013-2015年、2017年连续被唐山市直机关党工委评为优秀基层党组织;2011年被司法部授予“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示范点”;2012年被司法部授予“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先进集体”;2017年被中共河北省司法厅委员会评为全省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市级示范点;2018年被中共唐山市委组织部授予“唐山市基层党组织建设示范点”,被中共河北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全省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2019年被唐山市律师行业党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被唐山市律师协会授予“优秀律师事务所”;2020年被唐山市律师行业党委授予“全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2021年被唐山市律师行业党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被中共河北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全省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2022年被中共河北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全省律师行业统战工作实践创新基地”;2024年被中共河北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全省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是唐山市最大规模且有很高社会知名度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受到社会各界和当事人的普遍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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