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翔文苑|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经验分享

文摘   2024-10-08 15:35   河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作为日常社会生活和商业经营最为常见的合同,也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合同类型。为便于大家更好地防范相关风险,下面我从几个角度,对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进行分析。
普通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主要应从合同责任主体确定、合同效力和类型认定、标的物的交付、标的物质量检验和合同解除权行使以及违约责任几方面进行考量分析。

01

 合同责任主体确定




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后,应首先确定合同责任主体,除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外,主要考虑是否存在表见代理情况。对于涉诉双方来说,原告需明确案件中应起诉谁作为被告,在表见代理案件中,可以从自身的善意程度出发,考虑是否可以追加被代理人作为更有利于赔偿的被告,该方向要注意合同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行为人身份、职务是否与被代理人有关联;买卖合同上是否加盖与被代理人有关的、可正常对外使用的有效印章;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交易环境等是否与被代理人有关;被代理人是否存在能够使人相信其参与合同履行的行为等问题,进行综合认定。而被告则需要根据上述依据进行自身责任的排除,以此在主体认定上进行彻底的案件破局。
02

  合同效力和类型认定



合同是否有效属于法院审理合同案件的主动审查范围,也是诉争双方主要辩论焦点。律师在进行案件分析时,应当从合同是否有成立基础和合理商业目的、标的物是否实际交付、合同的签订是否能使双方获取利润以及是否存在买卖以外的法律关系合意等方面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来寻求对自身有利的辩论要点。
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故在案件分析和庭审过程中,要尽量通过买卖合同基本要素的对比来区分买卖合同与其他合同之间的界限,保留对自身方最有利的合同类型。买卖合同基本要素主要考量以下几点:

1、在条款上,责任主体双方是否存在书面或者口头证明其存在的包括不限于电话录音接洽、微信聊天记录等买卖合同;

2、从沟通上,责任主体双方是否就买卖的单价、数量、运送方式、结算方式等进行沟通;

3、从履行上,责任主体双方是否支付相应货款,是否开具发票,是否运送接收货物。

在合同双方认可合同有效存在的前提下,就应当从标的物是否交付使用、标的物质量检验等方面进行辩论。
03
标的物的交付


正常情况下的标的物交付应当在合同中将交付标准、地点、时间以及交接和签收工作约定清楚,但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规范的交货行为,因此应当进行进一步的证据补充搜集。例如补充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微信、电话或者邮件的沟通记录,以此确定货物发出、接收的具体方式和时间;若收货单据存在瑕疵,例如没有相应签收人签字或者现场变更合同签收人,应当补充出卖人送货前与买受人联系的相关证据、到货日期前后结合合同是否存在付款行为,多次签收的参考在之前的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类似签收行为等证据。
04

  标的物质量检验




标的物的质量关乎合同目的的实现,在诉讼中是必须考量和分析的要点。关于标的物质量一般应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1、质量检验期限
2、标的物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3、鉴定标准和举证责任
首先,合同中应当合理确定检验期限的长短,结合货物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能够实现完全审查的期限。同时应当注意质量保证期与质量检验期限各自独立、互不矛盾,买受人超过合理期限未就标的物质量瑕疵提出异议的,不影响买受人针对标的物未达使用寿命而向出卖人主张违反质量保证期限的责任。

其次,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如后期更改标准,应当收集相应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规范要求发送的微信记录或者函件、由双方签字盖章的主合同的补充协议等。

最后,因很多争议无法通过发函等形式予以解决,进入诉讼程序则需要专业机构对案涉货物的技术标准进行相应鉴定,该鉴定也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由主张瑕疵方申请鉴定,来使自身证据更加闭环和更具证明力。

05

合同解除权行使以及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在一般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大部分都会将解除买卖合同作为第一项诉请写入起诉状中,但在诉讼前,合同双方亦可通过通知函、律师函等形式书面通知解除,在此情形下,如何行使单方解除权就是十分重要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的点包括:

1、买卖合同中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

2、买卖合同双方形成合同僵局时:合同僵局情形首先仅限于非金钱债务,同时还应满足合同履行不能、履行不能系因违约方原因所致、守约方拒不行使解除权三个要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僵局下违约方对合同的解除是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并不能仅以通知方式产生合同解除的直接后果。违约方主张合同解除即便成立,也不能因此减少或免除违约责任。

而对于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承担,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包括违约金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违约金有约定从约定,但具体裁判规则应以守约方损失为基础,并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约定一般常见于大型建筑合同,但对于其他买卖合同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则更多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此情况下,主张损失方就更应当积极组织相应证据,依据市场交易习惯,社会平均价格,参考自身在同行业交易市场的专业程度、利润控价综合举证,以此来维护自身权益。反之,守约方也可从上述角度出发来尽可能减少自身责任。因此,无论代理哪方,均可从上述角度辩论以此形成最有利我方的结果。

张宇 律师


张宇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涉外法律服务部律师。
张宇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于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擅长买卖、保险、劳动、建设工程等合同纠纷以及公司股权等案件处理;曾经参与多家公司的尽职调查、股权变更工作,为多家国企、私企进行过诉讼及非诉业务服务,在建筑工程法律领域以及公司法、破产法等方向均有较深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简介

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3月,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先进集体、全省首批“三化建设省级示范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鸿翔总所位于唐山市路北区融通大厦8层、10层,现有办公面积3000余平方米。2008-2014年连续六年荣获“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2010-2012年连续三次被河北省司法厅党委评为全省优秀基层党组织;2013-2015年、2017年连续被唐山市直机关党工委评为优秀基层党组织;2011年被司法部授予“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示范点”;2012年被司法部授予“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先进集体”;2017年被中共河北省司法厅委员会评为全省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市级示范点;2018年被中共唐山市委组织部授予“唐山市基层党组织建设示范点”,被中共河北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全省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2019年被唐山市律师行业党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被唐山市律师协会授予“优秀律师事务所”;2020年被唐山市律师行业党委授予“全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2021年被唐山市律师行业党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被中共河北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全省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2022年被中共河北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全省律师行业统战工作实践创新基地”;2024年被中共河北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全省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是唐山市最大规模且有很高社会知名度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受到社会各界和当事人的普遍好评。
律所自成立以来,以诚信负责、热情服务作为开拓业务的手段,以规范化管理作为律师事务所运作的基石。现有专兼职律师及行政人员160余人,其中具有仲裁员身份律师27名,具有国际贸易仲裁员身份律师1名,50余名律师在省、市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担任主任、副主任、委员职务。本所律师均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其中法学硕士研究生28名,博士研究生3名,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律师5名。
本所已为360余家政府机关、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外资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包括:河北省政府、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唐山市税务局、唐山市人防办、唐山市商务局、唐山市民政局、路南区政府、海港开发区管委会、城南经济开发区等,连续十九年人均及全所业务收入居全市律师界前茅。
鸿翔石家庄分所获批设立于2024年4月7日,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55号005幢二层,办公面积达300余平方米,拥有专职律师18人,业务领域涵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律实务、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常年法律顾问,是一家能够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在各业务领域拥有深厚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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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翔律师
鸿翔所成立于2005年3月,是由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全国优秀法律顾问郁红祥创办,位于唐山市融通大厦8层、10层,自有产权办公面积2100余平方米,是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三化建设”省级示范所,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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