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责任主体确定
合同效力和类型认定
标的物质量检验
合同解除权行使以及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在一般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大部分都会将解除买卖合同作为第一项诉请写入起诉状中,但在诉讼前,合同双方亦可通过通知函、律师函等形式书面通知解除,在此情形下,如何行使单方解除权就是十分重要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的点包括:
1、买卖合同中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
2、买卖合同双方形成合同僵局时:合同僵局情形首先仅限于非金钱债务,同时还应满足合同履行不能、履行不能系因违约方原因所致、守约方拒不行使解除权三个要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僵局下违约方对合同的解除是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并不能仅以通知方式产生合同解除的直接后果。违约方主张合同解除即便成立,也不能因此减少或免除违约责任。
而对于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承担,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包括违约金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违约金有约定从约定,但具体裁判规则应以守约方损失为基础,并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约定一般常见于大型建筑合同,但对于其他买卖合同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则更多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此情况下,主张损失方就更应当积极组织相应证据,依据市场交易习惯,社会平均价格,参考自身在同行业交易市场的专业程度、利润控价综合举证,以此来维护自身权益。反之,守约方也可从上述角度出发来尽可能减少自身责任。因此,无论代理哪方,均可从上述角度辩论以此形成最有利我方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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