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通常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民间习俗或习惯做法,由一方或其家庭成员(通常指男方)给付另一方或其家庭的礼金及贵重物品,蕴含着人们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近年来,关于彩礼纠纷的案件层出不穷。我所李律师办理有关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如下,引导群众树立正确婚恋观,让婚礼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原告孙先生与被告李女士于2020年6月开始同居生活,2020年10月订婚,2022年12月分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关于分手原因,原被告各执一词,原告主张系因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至 4000元,但被告负债较高,被告提出分手;被告主张系因案外人张某与原告一直有感情和金钱纠纷,且原告因被告工作时与男士聊天,每晚看被告聊天记录,被告不能忍受遂提出分手。
另,原告提交证据显示,原、被告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人民币10万元,买车钱人民币5万元,并购买金手镯、金耳钉、金项链、金戒指给被告。被告主张原告要求返还的10万元现金是订婚当天用于摆拍的,该现金放在原告家中用于日常花销;买车钱5万元,被告主张未实际收到原告说的5万元购车款;原告所主张的三金费用,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过原告同意,在首饰店换成两对耳坠,分别送与了双方母亲,剩下的钱用作双方的日常消费与偿还贷款。
因原告向被告索要彩礼被拒绝,原告特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当时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加买车钱和购买黄金费用179505元;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分开之后原告向被告的转账10000元加1000元。
本案经过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买车钱及购买黄金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79505元,因彩礼系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及其近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及其近亲属给付的钱物。系基于双方将来缔结婚姻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和愿望而进行的支出,故彩礼不能仅狭义地认定为双方约定的彩礼钱。
本案中原、被告并未登记结婚,但双方恋爱后即同居生活两年半左右双方同居期间被告曾怀孕流产,综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及被告怀孕流产的情况,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人民币5万元,返还购买车辆款项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10万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买黄金首饰的款项,因该黄金首饰属于双方订婚时的彩礼礼品,且被告主张订婚时的黄金首饰已经置换成耳坠赠与双方母亲,故原告此项诉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双方分手后其向被告的转账人民币11000元,该笔款项系双方分手后原告为挽留被告自愿向被告的转账,系原告的赠与行为,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礼金人民币5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买车辆款项人民币5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的上诉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对于10万元彩礼问题。上诉人认为10万元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赠与,且该10万元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及偿还被上诉人信用卡债务。因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10万元,数额较大,且系被上诉人为了表示欲与上诉人缔结婚姻的诚意而给付的钱财,该10万元应认定为彩礼,而不应认定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赠与。一审法院综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及上诉人怀孕流产的情况,酌定由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人民币5万元,返还购买车辆款项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双方未结婚登记,原告孙先生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实现,且不存在明显过错,故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有利于引导双方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以实际行动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简介
//////////
联系我们
办公地址:唐山市路北区融通大厦8层、10层
联系电话:0315-2166888 0315-5301999
联系邮箱:yhxlawyer@sina.com
关注鸿翔律师
了解更多法律资讯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鸿翔律师”及作者姓名。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含图片、影像等视听资料。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