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8日17时许,报案人王某称发现其工作的某瓷器厂内失窃一台电机和铁板,电机是2023年3月份花费3850元购买的,铁板价值80元,失窃物品共计3930元。王某通过厂内监控将嫌疑人锁定为同村的陈某,因此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唐山市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失窃物品价值3300余元,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决定立案。陈某于2023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检察院于2023年9月28日批准对陈某的逮捕。
律师辩护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接受案件委托后,律师进行阅卷,阅卷过程发现如下问题:
(1)对失窃电机进行的是无实物、无发票鉴定,仅凭受害人提供的一张厂家收据即出具鉴定结果,且没有与厂家进行核实的笔录。
(2)受害人公司工作人员的笔录存在明显矛盾,不能自圆其说。身为公司电工、负责电机拆卸更换的证人对电机特征前后描述不一致,甚至外观颜色、使用时间、价值描述均不能一致。
(3)根据受害人公司工作人员描述失窃电机的重量等特征,该电机不可能徒手搬运,但盗窃现场视频显示嫌疑人是徒手轻松将电机搬到自己的三轮车上,与常理不符。
(4)嫌疑人始终不认可电机的价值,嫌疑人认为凭借他的常识市面上一台同款全新电机不过价值几百元,他盗窃的是一台用坏被换下来的旧电机,处理给废品站连同废钢一共卖了76元,远不到定罪的严重程度。
带着以上问题,律师及时和办案检察官交流,检察官听取律师意见后退回补充侦查。
第二次补充阅卷以后,律师再次发现案卷问题,不仅没有将上述疑问解决,反而补充的笔录内容与前一次笔录之间的矛盾更加明显,疑问更加突出;而且律师发现补充卷中的辨认程序存在瑕疵。带着这些问题律师再次找到检察官,提出辩护观点,并表达会坚持无罪辩护。
盗窃罪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六)盗窃罪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案件结果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河北省内实施的盗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标准是盗窃数额2000元以上,或者两年内有三次盗窃或者具有其他特定情节。而本案中在没有特定情节的情况下,最关键的盗窃数额始终没有确凿证据,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给嫌疑人定罪量刑,明显失去公平公正。在律师向检察官多次提出辩护意见后,检察院没有继续起诉至法院,对嫌疑人取保候审,并进一步研讨决定。
结语
刑事辩护的第一步便是阅卷,要在阅卷当中发现问题,找到辩护观点。在敬畏法律的同时也勇于探索和突破,维护实体正义,也维护程序正当,最终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王英律师,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唐山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2010年毕业于燕山大学环境工程专业,曾在唐山、北京企业供职,担任总经理助理、政府项目申报专员等。2019年获得共青团河北省委颁发的“冀青之星”荣誉称号。2020年自学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加入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获得唐山市律师协会“优秀实习人员”荣誉称号。现担任唐山文旅集团、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擅长业务领域:公司法股东权益保护、企业合规审查、民商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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