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宋代選人資序名稱考述|202411-67(总第2902期)

学术   2024-11-16 18:00   河南  

感謝高天博士賜稿 

原文載《中國典籍與文化論叢》第29輯,鳳凰出版社,2024年,引用時請注明出處



宋代選人資序名稱考述


文 / 高  天

河南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博士研究生


【提  要】唐代《長定格》《循資格》形成的除授經驗在宋代差遣除授制度中應用廣泛,宋代資序脱胎於差遣系統,並成爲銓選部門注擬差遣的重要標準和選人管理制度的核心。宋代選人第一等資序名稱暫不確定,應爲两使判官資序,其餘六等分别爲支掌、两使職官、初等職官、令録、知令録、判司簿尉等資序。其中,職官資序、幕職資序是前四等資序的統稱。選人資序的關陞制度與銓選、薦舉、循資、改官等制度密切關聯,是宋政府管理基層官員的重要手段。

【關鍵詞】  宋代  選人  幕職州縣官  資序


資序,又名資叙,是官員個人材能、爲官時間和行政經驗的綜合體現和量化反映,脱胎於差遣系統,如文臣京朝官的資序名稱即依附於監當、知縣、通判、知州、提點刑獄、轉運使和發運使等差遣,並以此命名 ,且在两宋時期較爲穩定。日本學者梅原郁認爲選人中的“判司簿尉、令録、两使判官的資序都是取選人寄禄階中最具代表性的三階” ,與差遣的契合度較高,但尚未考證選人資序的名稱。中國學者金中樞曾介紹了選人四等七階的資序 ,然此“資序”是作爲選人七資階官的遷轉順序,並非本文所述作爲差遣除授標準之一的“資序”。苗書梅指出“選人有判司簿尉(迪功郎)資序、令録(從政郎)資序、職官(從事郎)資序” ,惜未深耕。李珂對選人資序有系統的論述,認爲“崇寧之前,幕職州縣官本身既寄寓着選人的資序,也一定程度上有着階官的性質。”崇寧之後,階官從差遣中抽離出來,以選人七階的形式存在,但二者依舊相互影響,是幕職州縣官的“一體两面”。此説認爲選人的資序是其階官的另一種表達形式,混淆了選人的差遣、階官與資序三者之間的聯繫與區别。其認爲天聖四年(1026)“令録已經超越了初等職官,逐漸與两使推官接近”仍有商榷的餘地 。要之,宋代選人資序有待深入探討,筆者試考證宋代選人資序的名稱,以俟指教。


一、選人資序產生的背景


宋代職官制度複雜多變,官職名稱構成要素較多,易於混淆。本官與差遣分離是宋代職官制度的特點之一,在文臣京朝官群體中表現得最爲明顯,這有着深刻的歷史淵源。唐初,職事官有實際職掌以及相應的官品,但面對龐大的帝國以及複雜的政局,唐政府往往需要因事設職、因人設職,部分職事官的職掌逐漸剥離出來,成爲“使職”的主要工作。唐末五代時期,使職愈發普遍,逐漸成爲政府運行的主要群體。但職事官仍有部分職掌,這一時期職事官與使職雙軌並行,到宋代則表現爲機構設置疊床架屋,官員職掌淆雜,“三省、六曹、二十四司互以他官典領,雖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使職有職掌而無品階,職事官有品階但逐漸不豫政事。職事官的職權逐漸喪失,開始了漫長的階官化過程,最終成爲標識使職身份的象徵,在宋初成爲“寓禄秩、叙位著”的本官階 。

使職逐漸演化爲處理中央政務的核心,中唐以後,地方上漸趨形成的節度使領州府體制,也是使職與職事官雙軌並行制,即以節度使及其召募的幕職官爲核心的使職系統和由中央政府除授的州縣官爲主體的職事官系統。但中央權力式微,節度使時常侵奪州縣官的任免權。藩鎮勢力龐大,唐王朝無力控制,最終土崩瓦解。五代時,以朱温爲代表的節度使一躍成爲君主,開始限制節度使的權力,由中央派遣朝臣出使地方,是爲權知某州或某縣。宋代時,知州、通判、知縣逐漸固定,並與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監司長官一同,構成了宋代的差遣系統,“以治内外之事” 。作爲中央要員的京朝官,在北宋前期承擔朝廷主要政務,有時出使地方,成爲基層治理的重要決策力量,主要特點是官與差遣分離。但基層州縣官如令、録、判、司、簿、尉等,因其位卑權輕、職掌明確,其任免權在藩鎮與中央政府之間反復拉扯,故各個時期朝廷對基層州縣官的改造較少,他們仍保持着差遣與品階雙重屬性。

宋代選人由幕職官與州縣官組成,這两個群體在唐末五代大體上分屬两個系統,幕職官多由幕府奏辟,州縣官則由中央政府注擬。故州縣官有固定的職掌、明確的品階,而幕職官雖有實際職權卻無相應品階,“需要由幕主爲其奏請試官以標示其階官” 。五代時期,各王朝逐步收回幕職官的除授權,但幕職官仍没有相應的品階,如後周顯德五年(958)七月修訂的《刑統》規定了官員的當贖法,“諸道行軍司馬、節度副使、副留守,准從五品官例;諸道两使判官、防禦團練副使,准從六品官例;節度掌書記、防團判官、两蕃營田等使判官,准從七品官例;諸道推巡及軍事判官,准從八品官例” 。此時,幕職官開始有了對應品階,但僅在當贖法的範疇之内,在此之前仍需散官、試銜等標示其階品。北宋初加强中央集權,“乾德二年《少尹幕職官參選條件》的出台,標誌着幕職官‘州縣官化’過程的完成,至此宋代幕職州縣官體系正式形成” 。幕職官歸流内銓以後與州縣官一起由中央政府統一管理,但當選人充當幕職州縣差遣以外的崗位,如監司屬官、監當官時,幕職州縣官又僅表示階官,表現出類似於京朝官官與差遣分離的特點。當選人擔任幕職州縣系統内的差遣時,幕職官與州縣官既標示差遣名稱,又代表階官等級,表現出官與差遣没有分離的穩定性。以上两種情況,即學界常説的宋代選人官與差遣分離不徹底。北宋初期因陋就簡,繼續沿用前朝舊例。隨着政權穩定、中央集權强化,宋政府逐步擺脱五代遺風,官僚集團改造完成,文官政治確立,一場官制改革如期而至。

京朝官本官與差遣分離比較徹底,致使名實不符,招致北宋前期眾多大臣的指責,並促成了元豐年間的官制改革。元豐三年(1080),宋神宗下詔“領空名者一切罷去,而易之以階,因以制禄” 。職事官重新恢復職掌,但原來標示品階的功能被散官階取代,是爲寄禄官。廣大選人群體的差遣與階官分離並不徹底,名實大致相符,改革的迫切性不如京朝官那麽强烈。只是宋神宗朝之後,京朝官的寄禄官階等級排列有序,管理方便,宋徽宗於崇寧二年(1103)將這一措施推廣至所有官僚群體,選人的差遣與階官實現完全分離。在宋代所有的官制改革中,看似階官與差遣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都只是名稱上的變動,且並未波及宋政府創造的資序系統。元豐改制時,原有的資序系統“未受觸動,與大夫、郎階秩寄禄系統互爲表裏、相兼而行,擬差遣時憑資序,寓禄秩則用階官” 。作爲職官制度運轉核心之一的資序,較爲穩定,並未納入改革範疇。

宋政府吸收唐代《長定格》《循資格》形成的除授經驗,並創造出了新的資序系統,進而在宋代差遣除授制度中廣泛應用。資序是宋政府總結歷代官員管理經驗的結晶,“其具體規定及實行辦法,已與唐中葉多所不同” 。宋初,朝廷將官員任免權收歸中央以後,以什麽樣的標準將官員安排至合理的崗位成爲宋政府面臨的首要難題,資序系統應運而生。由於史籍闕如,暫時無法確定宋代資序出現具體時間,但據“近者選人絶少,雖有判成,資序又多相妨”可知 ,開寶四年(971)之前資序系統已經產生,並靈活運用在注擬差遣的過程之中。京朝官的資序名稱與差遣有高度的契合性,應脱胎於差遣,這有著特殊的歷史背景。如前所述,宋代地方官員如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知州、通判、知縣等在前代是朝廷臨時派出主管地方的使職,没有固定的差注標準。而差遣系統確立後,所有的注擬標準必須明確。除了慣例之外,宋政府類比差遣名稱,參照《長定格》《循資格》,創造了一套新的差注標準——資序,故而資序的名稱與差遣有高度的契合性。但因選人的官與差遣没有完全分離,因而選人資序名稱與差遣和階官都有高度的契合性。選人管理制度中涉及到的名稱,諸如關陞制度和磨勘改官制度等,多數情況下指的是資序。只不過選人的差遣、階官和資序大多數情況下是一致的,呈現出三位一體的面相,故而給今人研究帶來了不小的困擾,有些研究甚至含糊其辭,下文試考述宋代選人資序的名稱。


二、選人資序名稱考辨


資序是宋代選人管理制度和差遣除授制度的關鍵,但與京朝官資序名稱有系統且明確的記載不同,涉及宋代選人資序名稱的史料數量較少,且缺乏系統記載。選人的資序與其階官相同,也有七個等級,下文擬從零星的史籍留存中考證出宋代選人七等資序的名稱。

選人四等七階中的第七階爲判司簿尉,即後來的迪功郎,其所對應的資序爲判司簿尉資序。元祐七年(1092),吏部建議中高級官員奏舉其他官員擔任特定差遣時,可以聽取被奏舉人的意願,允許官員任滿4年後罷任。其中就涉及到了相關資序:“欲應奏舉職官知縣、縣令依常調,本資序係判司簿尉人差充諸州教授,願滿四考者聽。” 紹興六年(1136),因員多闕少之故,前懷集縣主簿黃庭瑞等參選官員指出“判司簿尉資序人在部待次,有二百餘員積壓,差注不行,情願乞待两任(缺)〔闕〕,一併破格與集注。”吏部侍郎晏敦復根據他們的請求,建議“盡行剗刷應四年以下窠闕,差注一次”,並得到了朝廷的採納 。黃庭瑞前任差遣爲懷集縣主簿,參選時資序爲判司簿尉資序,可見資序是差遣的除授標準,差遣與資序之間有較高的契合度。

選人四等七階中的第六階爲知令録,即後來的修職郎,其所對應的資序爲知令録資序。《吏部條法》規定:“應修職郎,係知令録資序壹任叁考回,候參選照條關陞,入從政郎。” 此即表明,試銜知縣、知録事參軍的資序爲知令録資序。

選人四等七階中的第五階爲令録,即後來的從政郎,其所對應的資序爲令録資序。宋仁宗天聖七年(1029)十月二十一日之前,宋政府規定“令録並依資序注擬”。自該日起執行新的規定:各地方官“舉部内見任判、司、簿、尉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以上,廉勤幹濟、無贓私罪、堪充縣令者”,且“有两人奏舉者,送銓司,候縣令闕就移”,即有2位舉主保舉即可擔任縣令差遣。如果“判、司、簿、尉内無人舉者,如資考合入令、録,人材書判稍堪、精神不昏昧、無贓罪者,並依例注擬” 。到了南宋紹興元年(1131)二月六日,薦舉選人充任縣令差遣的標準有所提高,如“内外侍從官所薦充縣令,選人並係令録以上資序,經任(寔)〔實〕及三考,方許薦舉,仍于奏狀内分明開説。其已奏未應格人,並令改奏” 。由此可見,縣令、録事參軍差遣和令録資序相照應。

選人四等七階中的第四階爲初等職官,即後來的從事郎,其所對應的資序爲初等職官資序。目前所見有關初等職官資序的記載較少,且集中在朝廷破格除授李定爲權監察御史里行的相關論爭中。熙寧三年(1070),蘇頌等拒絶起草任命李定爲權監察御史里行的委任狀,並多次上言反對:“今李定是初等職官資序,若特與改官,只合轉大理寺丞。且選人特改京官已是優恩,若更超授朝籍,處之憲臺。恩命重疊,陞擢非常。先朝以來,未有此比” 。他與李大臨更是認爲“定以初等職官超朝籍,躐憲臺,國朝未有” 。但現存史籍有關李定官稱的記載有“秀州軍事推官”和“秀州軍(州)事判官”两種 ,錢大昕在《廿二史考異》中對此提出質疑,但没有給出定論 。龔延明通过比對其他史料,認爲《宋史·職官志》中“‘軍事推官’爲‘軍事判官’之誤” 。然《石林燕語》載“防團軍事推官、軍監判官,爲初等職官” ,而當時李定所處的秀州屬於軍事州 ,以初等職官資序而言,其階官和差遣應皆爲秀州軍事推官無疑。

選人四等七階中的第三階爲两使職官,即後來的文林郎,其所對應的資序爲两使職官資序。苗書梅指出:选人“在薦舉循資時,這七階又分爲四等,即两使職官、初等職官、令録、判司簿尉,其餘情況下,‘两使職官往往只代表七階中的第三階節度、觀察推官’,不能一概用來簡稱選人的前三階” 。而在選人資序系統中,两使職官資序也僅與第三階相照應。宋神宗熙寧二年(1069),朝廷制定了成都府路不同官員的職田糧食收入,並從熙寧三年(1070)開始實施。其中,“職官係两使、支掌以上資序者,二百石;如係初等及權入者,各一百五十石”;“簽判、推官、判官(係两使職官并支掌以上資序)……各二百石” 。顯而易見,两使職官差遣所對應的資序爲两使職官資序,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等差遣所對應的資序爲支掌資序,而其中的“如係初等”則是前文所述的初等職官資序。

選人四等七階中的第二階爲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防禦、團練判官,即後來的儒林郎,其所對應的資序爲前文提到的支掌資序。史籍中有關支掌資序的記載並不多見,幸而王十朋在撰寫《贈少保王公墓誌》時留下了痕跡。該墓誌的主人公爲王綱,他中元符三年(1100)進士丙科,授將仕郎、延安府法曹參軍,丁憂復官之後調爲慶州司法參軍,其間因功勞及赦恩等累遷至儒林郎。後“以久去親闈,自陳合入支掌資序。罷歸,授江陵府觀察推官” 。王綱想侍養親人,故申請離家鄉襄州穀縣較近的差遣,而符合條件的僅有江陵府觀察推官,雖與王綱的資序不對等,但他依然選擇折資任職。王綱雖滿足關陞至支掌資序的全部條件,但因還未到吏部正式關陞,故稱“合入支掌資序”。據此可以斷定,與選人第二等差遣相對應的資序是支掌資序。

選人四等七階中的第一階爲三京府判官,留守判官,節度、觀察判官,即後來的承直郎,其資序名稱暫時無法確定。如前所述,史載僅有“支掌以上資序” ,加之“两使判官得資者尤鮮,故多闕員” ,到宋真宗咸平二年(999)時“諸處两使判官闕,於得替通判中依例差充” ,以致北宋前期以相應資序任職两使判官者較少。宋仁宗天聖三年(1025)四月,流内銓磨勘引對滑州觀察判官董儲改轉爲京朝官,按照條法,他“進士策名,任两使判官,資序合入太常博士” 。董儲的階官和差遣對等,由此可以推測其資序必然也是選人中的第一等,但史載不詳,以其他六等資序的命名邏輯而言,選人第一等資序的名稱或爲“两使判官資序”。

在南宋的文獻記載中,有以階官代指資序的現象。如《吏部條法》載:“諸磨勘人,承直郎資序,及儒林郎系進士、明經、九經出身,改陞朝官。餘改合入官。” 又如朝廷命陽枋“權管幹本府通判”時,他以自己是“從政郎資序,職輕位卑,不宜權攝倅貳”回絶 。由此可見,南宋選人的資序名稱還可以迪功郎資序、修職郎資序、從政郎資序、從事郎資序、文林郎資序、儒林郎資序和承直郎資序代稱。


三、職官資序與幕職資序


宋代選人除了有上述七等固定的資序外,史籍中還載有一定數量的“職官資序”和“幕職資序”。二者並非宋政府新創的一等資序,但確是宋政府對資序活的應用的體現。苗書梅曾在《宋代官員選任和管理制度》中提到“職官(從事郎)資序” ,此即表明“職官資序”是“從事郎資序”,但未加詳考,似有不妥。李珂將“幕職官知縣”作爲一等資序,顯屬有誤 。

職官資序出現的頻率較高,其雖不是選人資序關陞的必經之路,但在除授某類差遣時,頻繁出現在朝廷詔令或大臣的奏議中。乾道三年(1167)十二月,廣南西路“建武軍、象、梧、潯、柳、貴、化州通判闕,並無京朝官願就”,當地轉運司請求“注職官資序人一次”,朝廷令吏部差注,“將逐州軍簽判闕如無應格人願就,令職官兼權” 。淳熙四年(1177)二月,“柳、藤、貴州、建武軍、高、化州等簽判”缺員,廣南西路轉運司又“乞破格定差職官資序一次” 。嘉定六年(1213)三月,廣南東路“梅、新、恩、英、連、封州簽判無官”,當地各監司申請“許運司將職官資序人定差,或許監司辟差”,該建議得到了朝廷的准許 。從中可以看出,“職官資序”與簽判差遣有一定的聯繫。關於簽判差遣,苗書梅認爲“凡京朝官出任判官者,便稱簽判,選人充任者依舊稱判官” 。所以,這些缺少簽判差遣的地區多是因爲京朝官不願前往,導致職位空缺,因此需要破格差注選人。但若由選人任職,差遣系銜需變爲“判官”。並非所有的選人都可以擔任判官,只有具備職官資序的選人才有望擔任該差遣。

職官資序是選人前四等資序的合稱,並非獨立於選人七等資序之外。《吏部條法》《關陞門·資序》中明確表示:“諸稱職官者,謂承直郎至從事郎。” 職官資序包含承直郎資序、儒林郎資序、文林郎資序和從事郎資序,即選人的前四等資序。而吏部在注擬幕職差遣時,條法規定需在從事郎以上官員中選差 ,這恰與職官資序的涵蓋範圍吻合。又如史籍所載熙寧二年(1069)成都府路各幕職官的職田糧食收入,即顯示其與選人的資序密切相關。其中,威、黎、茂三州的“簽判、推官、判官(係两使職官並支掌以上資序)⋯⋯各二百石”,而成都府路“簽判、節推、察推、知録、勾當糧料院、監軍資庫、都監、都巡檢、巡檢(系大使臣)、走馬承受、京朝官知縣等各二百石。内職官係两使、支掌以上資序者,二百石;如係初等及權入者,各一百五十石” 。此即表明,初等職官資序及两使職官資序以上的選人都可以擔任幕職差遣,這正是職官資序的涵蓋範圍。可見,職官資序是選人前四等資序的統稱無疑。

就選人薦舉制度而言,職官資序仍包含選人前四等資序。如判司簿尉資序人在關陞資序時,可以選擇薦舉關陞。舉主在撰寫舉狀時,還需要區分薦舉該官員入從事郎還是文林郎,如“迪功郎……有職官舉主叁員(謂從事郎),與關陞職官知縣,入從事郎。迪功郎……有職官舉主叁員,候參選與文林郎” 。前者關陞的結果是從事郎/初等職官資序,後者爲文林郎/两使職官資序。而其中的“職官知縣”(案:即李珂文中提到的“幕職官知縣”)並非一等資序,而是指以職官資序擔任縣令差遣。縣令差遣“京、朝、幕官則爲知縣事” ,即是因爲職官資序的等級高於縣令差遣所需的令録資序,故稱“職官知縣”,《宋史》中又細分爲初等職官知縣和两使職官知縣 。

與職官資序相同,幕職資序也是選人前四等資序的統稱。幕職資序較少出現,多與北宋的薦舉制度相關。景德元年(1004)八月,吏部銓司發現全國各州“幕職官多歲滿者,常選中少正入資叙人注擬”,即幕職官大多按年限升遷,有的選人甚至“判詞有極紕繆、書不成字者” 。朝廷“以幕職資序人少,命常參官二人共舉州縣官一人充幕職” ,此處的幕職資序即所有幕職官的資序,代指選人中前四等資序。到了北宋紹聖年間,滿足改轉京官的選人數量已超過了280人,打破治平年間250人的記録,成爲两宋時期的最高值 。右司諫朱勃指出了問題的根源:“選人初受任,雖有能者,法未得舉爲京官;而有挾權善請求者,職官、縣令舉員既足,又併改官舉員求之” ,他建議在選人改官的標準中增加任職年限及資序要求,即“應選人歷任未及三考,止許奏舉職官、縣令,通及三考以上及見係幕職、令録資序,方許奏舉改官” 。經過朝廷的商討,最終決定選人“歷任通及三考,而資序已入幕職、令録,方許舉之改官” 。即選人只有在資序已關陞到幕職資序或令録資序時,方可向舉主申請改官舉狀。文中所提幕職資序即是選人前四等資序的統稱。


結  論


綜合全文可以看出,資序脱胎於宋代的差遣系統,但又不完全依附於差遣系統,反而成爲了朝廷管理官員的核心,現將宋代選人資序的名稱及别稱匯總如下表:


表1  宋代選人資序名稱簡表


資序是選人管理制度的核心,有相對固定且穩定的關陞制度,與差遣除授及磨勘改官等制度密切相關。宋代歷次官制改革涉及銓選部門變更、階官名稱變動等,但均未觸及作爲官員管理制度核心的資序,這是資序的特殊性表現,有待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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