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主要涉及优化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重点内容如下: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办发〔2024〕18号)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优化如下:
一、扩大加装电梯支持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职工原既有住宅未设置电梯首次加装电梯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现优化为在本市范围内,职工自住住房电梯新建和更新改造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原提取范围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现提取范围扩大至职工本人、配偶及其双方父母,同时取消了首次加装电梯的限制条件。
二、支持职工在实际工作地租房提取公积金
原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为:职工本人、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的,缴存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支付房租。现将在我市无自有住房范围由全市优化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划划分的实际工作所在地,行政区划为镇江市区、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
三、提高租房提取职工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已办理公积金租房提取的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将贷款申请日前十二个月的租房提取金额,与职工的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后,确定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金额,提高了租房提取公积金缴存家庭的贷款额度。
四、明确“农村宅基地”不纳入计算住房公积金使用时的房屋套数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面,对公积金使用时职工名下房屋用途为“农村宅基地”的房屋,不纳入计算职工房屋套数。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