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1.是否有据可依,是区别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和正常发放职工福利的关键。2.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1)资金的来源性质;(2)单位对所分资金有无自主支配权;(3)私分的手段;(4)私分的数额;3.经营性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通常以绩效考核办法来确定可发放职工薪酬总额,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应查明职工薪酬总额的计算方法。
某国有企业T分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黄某与部分班子成员口头商议决定,以发放加油卡方式给予全体中层干部燃油补助。2015年6月实行公车改革后,仍保留部分中层干部燃油补助。据统计,2014年至2017年8月,T分公司累计向20余名中层干部发放燃油补助37.2万元。此外,T分公司还为部分职工购买私家车保险,以限额报销发票的方式给予全体职工疗养补助,且部分职工报销的发票名不副实,存在重复发放个别职工未休假补贴等问题。
W市总工会机关,共有干部职工9人。近年来,该总工会违规违纪发放的各项奖金、补助金额竟高达300万元。一年中不仅有季度奖、半年奖、年终目标奖等不同名目的奖金发放,还发放春节家属联谊活动会务费、超市购物卡、高档烟酒等。W市总工会利用职工食堂,虚列开支,制作假账,无论是周末、国庆、还是春节都天天“开伙”、天天“采购”,从中套取资金近20万元私分给干部职工。
分歧意见
上述案例的焦点是如何认定T分公司、W市总工会机关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一种意见认为:上述单位党组织构成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T分公司党组构成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W市总工会机关党组织构成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并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
纪法评析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政策性强,敏感度高。相对于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等更带有个人享乐主义色彩的“四风”问题,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往往更隐蔽,社会对此反映强烈。
案例1中,T分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给职工充值加油卡、给私家车买保险、为员工付疗养费,看上去是“为员工谋福利”,实际上是一种损害国家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构成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
本案中,总经理、党组副书记黄某与部分班子成员口头商议决定补助事宜,黄某与部分班子成员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W市总工会机关党组织构成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并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
案例2中,W市总工会机关违规发放各项奖金、补助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构成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
同时,W市总工会机关以发奖金、节日慰问等名义发放巨额资金,虚列开支、制作假账,套取资金私分给在职干部职工,这些行为实质上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应当根据纪法衔接条款,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准确认定违规自定薪酬以及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
违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于具有此行为的,需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责任,即不仅作出决策的相关领导要承担责任,对相关的经办人也要追究责任。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不受追究。
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一是自定薪酬,比如有的国企负责人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薪酬有关规定,给本人或本企业其他人发放工资、津贴、奖金等,从而超额领取薪酬;二是违反有关规定,以加班费、股权激励、暖气补助、误餐补助等名义发放物质奖励。
注意区分本违纪行为与正常发放职工福利之间的界限
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观对象是公共财产,即通过擅自确定薪酬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方式,将公共财产转为私有。职工福利是指单位在工资、社会保险之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采取的补贴措施和建立的各种服务设施,对职工提供直接和间接的物质帮助。是否有据可依,是区别本违纪行为和正常发放职工福利的关键。
注意该违纪行为与《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看资金的来源性质。如果截留分配国家财政的专项拨款,由此影响破坏国家财政支出的目的性和有效性,这种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二是看单位对所分资金是否具有自主支配权。如果是单位能自主支配的钱款违规分配给单位职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不当之处主要在于超标准、超范围分发奖金、津贴、补助,可以作为违纪行为处理。相反,如果将明文规定应上缴的收入予以隐匿、留存分配,从而影响国家财政的正常收入,其社会危害性就相对严重,危害性直接表现为破坏国家财政收支政策的贯彻落实,或者严重背弃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责。对这种行为就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严厉打击。
三是看私分的手段。集体私分往往采取骗取、隐瞒等手段,而滥发奖金等基于本单位合法占有的资金,其分配情况等均有反映、记载在财务收支账目上,有账可查。
四是看私分的数额。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什么是津补贴
01
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02
补贴
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津贴与补贴没有本质性的区别,所不同的是,津贴是对额外和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侧重于生产性;补贴是对日常生活费用开支的补助,侧重于生活性。
企业有哪些法定补贴
01
高温补贴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02
生育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津补贴该如何发放
01
国有企业发放津补贴,应列入工资总额管理,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职称补贴、误餐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普惠化发放,都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02
津补贴应在本企业薪酬制度中明确,合理确定津补贴的名义、发放对象、发放条件及金额标准等。不得在薪酬制度以外另立名目发放津补贴。
03
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等费用,应依据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执行。
04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违规发放的责任与认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自定薪酬和违规发放财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本条规定的违规自定薪酬的主体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主体一般不是个人,现实中往往是由党组织集体决定。进行责任认定时,对于以集体会议研究决定的方式进行集体决策的都属于责任人员。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不受追究。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福利问题得到一定遏制,但在企业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仍较为突出,比如,
通过巧立名目滥发钱物,以值班费、工作表彰为名发放普惠性质的补助或奖励;
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名义虚列开支套取费用滥发钱物,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
违反规定使用工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等。
针对诸如此类的变异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