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审“五维三定”工作法

财富   2024-12-05 08:49   河南  




经营投资事项由于涉及面广,在开展违规追责的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存在一些“模糊地带”。有些问题的成因和背景错综复杂,主客观因素交织;有些事项历经多任领导班子,决策和后续管理责任难以厘清;有些事项的涉及层级多,既有决策时的草率冒进,也有具体操作的不着边际;有些事项既容易造成直接损失,也会产生有损商誉等间接影响。违规责任追究工作如何做到追责结果客观公正、追责处理规范统一、涉事人员心服口服、追究结果经得起历史和外部检验,是内审人员必须全面研究考量的问题。

G国企经过在违规追责实践中的不断探索,总结形成了以“五维三定”为标准,对追责流程、结果加以规范的方式方法。该方法通过对“事实、规定、影响、原因、职责”五个维度进行核查,形成“定性、定损、定责”的核查结果。其目的在于确保核查结果客观真实、合法合规,能够与“大监督”体系相互衔接。




(一)“五维”的含义及其关联

“五维”是指开展违规追责工作需要进行核查的五个主要方面,是下一步进行审计认定的依据和基础,包括“事实、规定、影响、原因、职责”。

“事实”是指违规投资经营事项的真实情况和发展沿革,包含决策审批、实施过程、资金收支、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仲裁判决等,是对整个事项真实发生情况的梳理。

“规定”是指该事项在开展过程中,相关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条例、规章、文件、国资监管要求、内部制度和行业准则等的情况。

“影响”既包括违规投资经营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或损失风险,也包括不可以货币计量的负面影响,如商誉、舆论、信访等。

“原因”是在梳理事实的基础上,对发生影响的原因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确定根本原因、直接原因、内外部原因和主客观原因。

“职责”是指不同职位、不同岗位涉事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边界,用以界定违规追责涉及的人员范围和职责划分。

“五维”是相互关联、相互挂钩的关系。“事实”与“规定”相挂钩,“事实”是基础,核查“事实”的重点是通过对整个事项的梳理,进一步查找违反“规定”的情节,以便于下一步对违规行为、违规情节进行认定。

“影响”与“原因”相挂钩,既可能出现一个“原因”造成多个影响,也可能出现多个“原因”共同造成一个“影响”,这就需要对造成“影响”的“原因”进行认定。

“原因”应当涵盖“规定”,也就是违规行为是造成损失的原因,但并不一定所有造成损失的“原因”都是违规行为。同一项损失的原因,既可能存在违规决策的因素,也可能同时有因市场环境变化带来的影响。

“职责”要与上述四个维度相挂钩,得出“权—责—损—因”相匹配的客观结论。在不同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牵涉人员也会不同。决策一般是“一委两会(即党委会、董事会、股东会)”的决策层职责,这个环节的违规问题,参与决策、特别是拍板的领导干部是责任主体;在生产经营中出现问题,根据岗位职责界定违规行为的归属。这里要注意的是,要以“违规行为”定责,而不是“以岗定责”。


(二)“三定”的含义及认定原则

“三定”是“定性、定损、定责”,是指在“五维”核查的基础上,所要认定的三个方面。

“定性”是对违规投资经营行为性质的认定。“定损”是指对损失金额的认定,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定责”是对涉事人员责任的界定,参照经济责任审计的定责方式,可以分为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同时根据对原因的调查,可以分为首要责任、重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在“定性、定损、定责”之后,其实还有一项是“定罚”,也就是要在报告中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处罚建议。处理处罚包括诫勉警告等纪律处分、撤职降级等组织处理、扣减追索绩效薪资、通报批评、行业禁止等。没有将“定罚”一并写入,是因为内审部门只有建议权,而没有处理处罚的决定权。在内审部门提交报告后,由党委会等具备决策权限的机构审议决定后,交由纪委、组织人事等部门执行相应的处理处罚。




本文通过案例介绍“五维三定”工作法在实际业务中的应用。A集团是G国企的二级子公司,于2012年在省外投资设立了HN公司,2020年HN公司因大额亏损资不抵债,后经产权交易平台转让全部股权,对A集团造成重大损失。A集团审计部与投资部、工程部成立联合审计组(以下简称审计组),对该事项开展违规投资经营专项审计调查。




(一)“五维”的核查

从事实层面上,厘清决策、实施、转让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从规定层面上,找出不同类型的问题违反的国资监管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从原因层面上,细分每个问题发生的主客观、主次要、内外部原因等;从影响层面上,计算不同问题造成的直接损失金额和资金成本;从职责层面上,划分不同任期,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各层级岗位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二)“三定”的认定

通过两周的细致梳理,审计组基本摸清了以上“五维”。审计组在查阅资料、审核账簿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员逐一问询,形成扎实的审计证据,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三定”的认定。

定性:一是HN公司建设工业园区项目论证不足,仓促上马,建设内容反复调整,引入战略投资者失败,导致项目未能完成造成损失;二是HN公司违规开展融资性、赊销贸易造成损失。定性里面包含了违规的行为和损失的原因,这三方面与“五维”当中的“事实、规定、原因”相互呼应。

定损:A集团投资HN公司共计损失××万元,其中直接投资损失××万元,投资资金成本约××万元,形成重大损失。其中,因工程资产减值造成损失××万元、因融资性贸易造成损失××万元。在损失的计算中,一是考虑了直接损失和资金成本,因为项目时间跨度长达十年,资金成本几乎等同于直接损失金额,是不可忽略的损失因素;二是区分了不同违规事项、违规责任人之间的损失金额,以便于提出客观的处理处罚意见。

定责:一是在项目决策过程中,HN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A忽视投资建设风险,在项目论证不足的情况下仓促上马;启动初期建设内容反复调整,是导致项目未能完成形成重大损失的主要原因,违反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第十四条投资并购方面“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按规定制定风险防范预案”之规定,A应负直接责任。

二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HN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B不顾在项目建设内容上的严重分歧,盲目引入战略投资者,并因与其存在分歧导致项目长时间停工,决策失误;HN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C接任后,隐瞒与战略投资者的分歧,误导集团决策,并签订了包含有损国有权益的协议,违反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在投资并购方面“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之规定,B、C应负直接责任。

三是HN公司副总经理D、市场部部长E等违规开展融资性、赊销贸易造成损失,违反了《实施办法》第九条购销管理方面“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第七条集团管控方面“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之规定,E应负直接责任,D应负领导责任,涉及违法问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处理处罚建议

审计组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一是由组织部门对相关人员分别采取了开除、撤职、调离、降级等处理;二是将相关违法违纪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经纪检监察部门核实后,对相关人员分别采取留党察看、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三是由人力资源部门分别扣减和追索相关责任人员年度绩效薪资的7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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