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腐败 | 利用学校资源谋取私利问题

财富   2024-12-10 09:06   河南  

关于利用学校资源谋取私利问题的定性量纪


导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快建设教育强国,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支撑。教育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啃食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严重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必须以动真碰硬的态度、众志成城的合力、标本兼治的理念抓好集中整治。

“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不仅是对教育公平的践踏,还损害了高校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侵害了师生的切身利益。 本期纪法速递聚焦利用学校资源谋取私利有关问题,通过具体表现形式和典型案例,引导全体教职工和领导干部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从严检己正身,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始终做到廉洁从教、廉洁用权、廉洁齐家。

“靠校吃校”“以学谋私”

本质就是以权谋私,“靠权吃权”

下面,南财小廉

带领大家一起了解

”利用学校资源谋取私利”的表现形式

01
表现形式

实践中,利用学校资源谋取私利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违规以学校的名义私下开展营利活动

比如以学校名义举办培训班谋利。


2
占用学校场所开展活动

比如私下或违规占用学校房产、广场等公共财产或空间,开展学术研讨交流、业外活动。

3
利用学校专利获利

比如利用学校科研成果,谎称个人成果,与他人签订专利使用协议获利。

4
违规使用校名、校徽等

比如虽未直接以学校名义开展有关活动,但在现场标识、宣传等材料上使用校名、校徽或者能够代表学校的特定建筑物标识以及校名的规范化简称。

5
违规使用学校名称强化行为人的身份,谋取个人私利

比如有的高校教育主管部门或高校党委等规定,高校教职工出版个人著作,拟标注作者所在单位的,应当事先报学校党委宣传部门批准。有的未经学校允许在自己的著作上注明系某高校教授。



02
定性量纪

 利用学校资源谋取利益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及是否需要给予纪律处分,应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 NO.1  是否经过学校或其主管部门批准。


  • NO.2  利用学校资源的具体对象、持续时间、是否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有的使用行为系长期实践形成的约定俗成惯例,学校处于默许状况。


  • NO.3  使用后是否给予学校适当的补偿或支付相应的费用。如使用场地、建筑物等行为。


  • NO.4 是否违规获得利益及利益大小、是否造成不良影响。


  • NO.5 违规使用行为是否违反相关党纪条规相关规定。



03
以案说纪

 √ 



典型案例

👉 案例1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资产管理处房屋管理科原科长程方军违规收取使用学校房租等问题。2014年至2019年,程方军任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后勤处房屋管理科科长、资产管理处房屋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违规收取学校从事门面、食堂档口经营人员和学校教职工及其他人员的房租并据为己有。2020年12月,程方军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其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  案例2 :某高校教师潘某以学校名义私自开设培训班,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问题。2017年寒假期间,潘某私自招募多名中学音乐教师,以某高校音乐学院的名义开设声乐补习班,并到当地多所中学进行宣传,共招收学生100余人,每人缴费2000-3000元不等。开课一周后,因对授课效果不满意,被家长反映至学校。学校调查后,责令潘某立即停止该行为,并给予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专业技术等级由九级降至为十级,扣发当年岗位津贴。











👉  案例3:怀化学院体育学院党总支原书记谭红违规使用学校体育场地为个人谋取私利等问题。2013年至2018年,谭红利用担任怀化学院体育系(体育学院)党总支书记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通过利用学校场地对外承接体育赛事、利用大学生创新创业平台等学校公共资源成立公司承揽业务等方式,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谋取个人利益,其中谭红个人违规获利13.6万元。2019年1月,谭红受到撤销党内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其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04
纪法链接

      实践中,利用学校谋取私利行为,根据行为人的主体和不同的表现情形,涉及违纪不同定性。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如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或者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违反工作纪律

如不正确履行职责,但未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可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不正确履职行为)处理。


其他违纪行为

如利用职权向社会群众摊派费用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对行为人利用学校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可以按规定予以收缴、追缴。此外,要结合个案把握好错与非错的界限。对偶尔利用学校资源谋利,在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相对较轻等情形下,可不认定为违纪,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理措施。




以动真碰硬态度   

坚决纠治“以学谋私”“靠校吃校”行为     

持续纠治教育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END

图片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新华社、崂山区纪委网站

部分文字摘自:《高校系统违纪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中国方正出版社)

审计之窗
了解行业最新资讯,总结分享实践经验,让审计变得有深度、广度、趣味度,一群审计人可以畅快交流的平台,欢迎各位老师投稿!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