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
朋友、亲属之间
相互帮忙是常事
但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受伤
这个责任究竟要谁来负呢?
跟小编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小王是一名重型半挂车(未上牌)车主,车辆挂靠在甲公司。小王、甲公司委托第三人小刘到乙公司检车,并邀请小李(本案的原告,系小王的朋友)协助。在称重过程中,经乙公司引导,由小李驾驶另一辆重型半挂车将未上牌的半挂车牵引至称重台,并在车辆停稳后离开驾驶室。称重完毕后,第三人小刘在连接两重型半挂车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加之牵引车辆制动系统失控,导致车辆沿称重台坡道滑行,小李为保护公共安全攀爬到车辆驾驶室内意图制停车辆。在制停过程中,小李被车辆挤伤,后送至医院治疗。
经鉴定,小李胸部等多处受伤,共计13根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事发后,小李只收到案涉车辆的保险理赔款1万余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李诉至法院。
宿豫法院审理认为,朋友之间和睦相处,友爱互助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倡的,亦应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小李作为义务帮工人在检车过程中意外受伤是原、被告双方所不愿发生的事情,双方应互谅互让。
本案中,第三人小刘系受被告小王、甲公司委托检车,其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小刘在连接车辆过程中,操作不当引发溜车系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乙公司在检车过程中未尽到安全引导义务,应承担事故发生的次要责任。原告小李将车辆停放于坡道之上未确保制动到位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其行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经综合评判,由被告小王、甲公司共同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乙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小李本人承担10%的过错责任。
义务帮工是指为满足被帮工人的生产、生活需求,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自愿无偿提供劳动或劳务进行帮工,是一种没有约定或者法定的义务,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给付报酬,为他人的事务提供帮助,被帮工人不予拒绝的行为。
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是应当提倡的传统美德。在此,法官提醒:帮工者在帮工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量力而行,有风险的事应当及时拒绝,否则出了意外,自己的责任还得自己负;被帮工人也要考虑清楚,你接受的不只是帮忙,还应当对帮工人负责,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勿让他人的好意害了自己。
“善不可失,恶不可长。”善行义举是时代新风,也是一个地域历史文化积淀出的人文精神,是优秀传统文化的良好传承。好人有好报、德者有得,是自古以来各个时代所传递的社会主流导向。本案能准确查明案发原因,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做出正确的裁判,充分彰显了善行义举者必有法律为其撑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1.医疗费:根据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计算。
2.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参照同行业标准。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住宿费: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8.残疾赔偿金:(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来源 | 民一庭
编辑 | 张家宁
审核 | 钱月梅
张 进
终审 |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