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陈海峰
出生日期:1969年11月18日
身份证号码:320522196911182413
户籍地(居住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和平新村6-96号
涉及执行案件:(2024)苏1311执138号-曹前方与陈海峰加工合同纠纷
执行标的:624013.00(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4年11月11日零时起至2025年11月10日二十四时止。在此期间,被悬赏人被找到或者案件执行完毕的,悬赏即终结。
悬赏条件及奖励: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赵法官
0527-81660163
19025132996
被执行人:陈海龙
出生日期:2000年9月14日
身份证号码:321321200009143439
户籍地(居住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丁咀镇倪牌坊二组11号
涉及执行案件:(2021)苏1311执1509号-邹桂花与陈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标的:203269.00(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4年11月11日零时起至2025年11月10日二十四时止。在此期间,被悬赏人被找到或者案件执行完毕的,悬赏即终结。
悬赏条件及奖励: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侯法官
0527-81660136
18115228820
被执行人:陈响
出生日期:1999年3月1日
身份证号码:321321199903014230
户籍地(居住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新庄镇振友村瓦庄组49号
涉及执行案件:(2021)苏1311执1508号-邹桂花与陈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标的:51436.00(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4年11月11日零时起至2025年11月10日二十四时止。在此期间,被悬赏人被找到或者案件执行完毕的,悬赏即终结。
悬赏条件及奖励: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侯法官
0527-81660136
18115228820
被执行人:程豹
出生日期:1975年4月3日
身份证号码:320881197504032910
户籍地(居住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大兴居委会一组11号
涉及执行案件:(2016)苏1311执3634号-朱作友与程豹、唐春艳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标的:297324.00(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4年11月11日零时起至2025年11月10日二十四时止。在此期间,被悬赏人被找到或者案件执行完毕的,悬赏即终结。
悬赏条件及奖励: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杨警官
0527- 81660187
15358312598
被执行人:戴广荣
出生日期:1964年2月17日
身份证号码:321321196402175841
户籍地(居住地):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七堡村八组118号
涉及执行案件:(2017)苏1311执215号-刘浩与周龙、戴广荣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标的:481650.00(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4年11月11日零时起至2025年11月10日二十四时止。在此期间,被悬赏人被找到或者案件执行完毕的,悬赏即终结。
悬赏条件及奖励: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杨警官
0527- 81660187
15358312598
被执行人:丁学庆
出生日期:1969年11月20日
身份证号码:32052019691120363X
户籍地(居住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豫新街道九龙国际花园A13幢二单元601室
涉及执行案件:(2022)苏1311执1666号-王永兴与丁学庆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标的:12763.00(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4年11月11日零时起至2025年11月10日二十四时止。在此期间,被悬赏人被找到或者案件执行完毕的,悬赏即终结。
悬赏条件及奖励: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刘法官
0527- 81660186
19905240366
编辑 | 韩 曼
审核 | 王守东
张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