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被执行人,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依法公开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惩戒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树立诚信守法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本院向你(单位)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单位)按通知规定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照有关规定公开曝光你(单位)不履行义务信息,并或给予失信惩戒;同时,根据相关情节,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采取拘传、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性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已履行需要办理结案或解除有关强制执行措施的,请及时联系案件承办人。
编辑 | 张家宁
审核 | 张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