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观摩拒执犯罪庭审、代表委员见证执行……近日,宿豫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吸引了交汇点、《江苏法治报》《宿迁日报》等多家主流媒体的关注。
下面让我们一起跟随媒体的镜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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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老赖”错上加错!
——宿豫法院重拳打击拒执犯罪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许多关于“老赖”的话题:卖惨称“病”、隐藏和转移财产、人间“蒸发”……法院在执行依法判决的过程中有时还会遇到种种无理阻挠。
“这种行为是在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于此种犯罪,宿豫法院采取深化协同配合、统一办案规范、构建宣教矩阵等多种举措,依法惩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及时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在宿豫法院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马柏华说。
涉嫌拒执预告知 斩断侥幸促履行
被执行人心存侥幸、拒不执行依法判决,怎么办?宿豫法院及时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力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宿豫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马某取得婚内所购车辆所有权,并向赵某给付车辆折价款32万元。2022年9月,赵某向宿豫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对马某进行传唤,其始终未到案履行并申报财产。2024年9月,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成功对马某实施拘传。经调查,涉案车辆已被马某私下出售,所得款项被其具为己有。马某被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义务,执行法官根据掌握情况,向其发出《涉嫌拒执犯罪告知书》,明确告知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责令其立即纠正错误并履行义务。面对可能的刑事处罚,马某认识到错误,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目前已履行大部分款项。
“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不仅是一份严肃的书面警告,更是一种善意提醒,既突出执行的强制性,也不失司法的温度,对防止被执行人深陷歧途、促进案件履行、推动 切实解决‘执行难'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马柏华说。
拒绝如实申报财产 逃避义务终受严惩
△打击拒执犯罪庭审现场
在另一起案件中,被执行人周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拒绝如实申报财产,千方百计逃避义务……最终,周某某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有期徒刑七个月”的法律代价。
2022年3月18日,宿豫法院对赵某某诉周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某某各项损失627801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周某某未履行确定义务。执行期间,法院多次责令周某某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但周某某均未按规定执行。法院遂对周某某予以罚款、司法拘留。另查明,自2020年底开始,周某某为规避法院执行,以其近亲属名义注册成立公司,并在电商平台注册多家网店。该起案件判决前后均有大额资金入账,其中判决后共有200余万元入账资金,周某某将该资金隐匿,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周某某履行了全部义务。宿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庭庭长陈静表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国家强制力,体现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对于无视法律权威、妨害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
据介绍,截至2024年10月,宿豫法院已将17件17人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立案受理并开展侦查13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0件,审判机关依法判处涉拒执犯罪案件7件7人。通过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执行完毕结案2件,执行到位标的额50余万元。
在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同时,宿豫法院坚持日常执行和专项行动相结合,对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用足用好用活各项执行强制措施,加大依法惩戒力度,敦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义务,守护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今年以来,该院共发布被执行人执行悬赏168件,申请公安机关协查384人、车辆5台,成功拘传119人、扣押车辆3台,有力彰显了司法权威。
【基本案情】
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一案经宿豫法院审理,判决葛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用。判决生效后,葛某某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刘某某遂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经查,葛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从事餐具配送工作,以现金方式领取工资收入11万余元,上述钱款除用于日常开支以外,被用于购买抖音币、打赏主播等挥霍花销。法院经审理认为,葛某某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一义务不因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本案中,被执行人葛某某离婚后明知自己负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在获取财产后没有积极主动履行义务,面对强制执行,却肆意挥霍钱款,花费巨资打赏主播,其行为既有悖于“父养子小、子养父老”的人伦常理,又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既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更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对葛某某行为的依法惩处,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藐视司法权威、依法打击恶意逃避执行行为的决心信心,更彰显了人民法院守护“一老一小”、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司法担当。
(上下滑动阅读案例1)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谭某与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豫法院判令许某归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2022年9月,谭某以许某未履行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许某明知其负有民事履行义务,仍于2022年8月将名下唯一房产出售,所得款项除偿还该房产的银行贷款、二次抵押贷款外,剩余21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名下债务等,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宿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即使债权人未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亦涉嫌构成拒执犯罪。本案中,被执行人许某在获知债权人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恶意转移出售名下唯一住房,并将所得款项悉数处置,致使本案无财产可执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许某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有效惩治拒执行为,维护司法权威。
(上下滑动阅读案例2)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宿豫法院就柴某与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因刘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刘某申报了其所有的房产情况,后与其配偶臧某某合谋串通,通过办理“离婚”方式将住宅所有权转移至臧某某个人名下,臧某某亦为其掩饰,致使案件无法执行。法院以涉嫌拒执犯罪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刘某、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履行完毕义务。宿豫法院判决认定刘某、臧某谋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臧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社会诚信建设,人人都是参与者,人人都是受益者。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当事人都应遵守并严格执行。本案中,刘某对自己享有份额的房产向法院申报后,却与配偶“离婚”并将房产所有权转移至其配偶名下,属典型的恶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行为。案外人臧某某明知其丈夫负有执行义务的情况下,仍为刘某隐藏、转移财产提供帮助,与刘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同犯罪,应予惩处。
(上下滑动阅读案例3)
END
编辑 | 张家宁
审核 | 王守东
张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