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督促履行”融入案件办理后——

政务   2024-11-13 17:32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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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法官,在案件调解后持续关注履行情况,并亲自到案涉房屋主持清空工作,让房屋成功交付!”近日,宿豫法院通过“调解+督促履行”的方式,成功化解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案涉房屋被王某(王某在另案中是李某的债权人)所非法占用。在占用期间,王某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张某,并更换案涉房屋门锁,致使李某无法正常使用,严重损害李某的利益。李某无奈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审查了卷宗,实地勘验了案涉房屋,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当事人到庭开展调解工作。

“涉案房屋是原告所有,被告和第三人为何不配合搬迁呢?”承办法官向李某、王某及第三人张某了解了事情经过,总结出案件争议的焦点,再以法理为基础,以情理为纽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经过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1.第三人张某限期搬离涉案房屋,清空并交付给原告李某。

2.被告王某在另案中享有的对李某的债权,折抵部分占用案涉房屋的费用。




督促履行

案件调解后,承办法官李敏按照市中院《关于开展民事案件实质化督促履行的实施意见》要求,向本案的被告王某及第三人张某发出了《主动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提示》,督促其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不主动履行将会产生的不利后果。

“喂,请问是李敏法官吗?昨天你打电话询问履行义务的情况,当时我还没有准备好。我打算明天搬离案涉房屋,能麻烦你来主持室内物品清点工作吗?”在张某的邀请下,李敏法官带领其审判团队再次来到了案涉房屋所在地,在原告李某的见证下组织开展房屋交接工作。整个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经过盘点交接避免了矛盾的发生,案涉房屋得以顺利交付。


今年以来,宿豫法院坚持“谁审理、谁督促”工作要求,对判决、调解后未当庭履行的案件制定履行期限、履行内容清单,及时提醒、督促当事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 | 张家宁

审核 | 张   进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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