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基于所谓“人情社会”,常会遇到通过托人办事、请客送礼等方法谋求利益的情况,那么钱花了就一定能办成吗?事情办不成,还能追回这笔“人情费”吗?
近日,宿豫法院通过“宿法直播间”平台公开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等参与旁听。
原告孙女士的孩子去年适逢小升初,她最大的愿望是,孩子能够进入某某学校学习。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孙女士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陈先生,陈先生称他有“门路”能帮孙女士的儿子办理某某学校的入学资格,但需要支付43000元用于打点关系,并承诺如最终入学未能办成,将全额退款。
孙女士按照陈先生的要求将43000元汇至案外人吴某某的账户,但最终请托事宜未能办成,遂报警处理,经公安民警调解,案外人吴某某退还孙女士18000元,剩余25000元孙女士索要未果,故将陈先生诉至法院。
宿豫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原告孙女士向被告陈先生给付43000元目的系请托上学,意图通过“找关系请托办事”规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规定,可以确认系基于不法原因发生的给付。因此本案系原告孙女士基于不法原因给付要求返还给付款项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因不当得利产生的不当得利债务返还请求权纠纷,也非民事法律应予调整和保护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告请求返还案涉剩余25000元款项,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不予支持。
假若非法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仍能得到法律保护,可能助长社会不良风气,这与司法裁判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背道而驰。上述案例中,原告通过“找关系请托办事”规避相关规定,其行为的目的和手段违反了公序良俗,损害了公共利益,法院对违规请托人主张的权益予以否定,体现的是裁判对其给付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彰显的是司法对公共秩序的维护和善良风俗的尊重。
近年来,因“办事费”“培训费”“委托费”等而引发的非法请托类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屡见不鲜,很多人因此蒙受巨大损失。而“宿法直播间”系列活动的开展,能够有效减少该类矛盾纠纷的产生。
如果请托的事项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对于请托人来说,既可能损失钱财,又可能被牵连进违法违规事件中;对于受托人或介绍人来说,请托的事项办了可能涉及职务犯罪,如果明知办不成或不打算办而收钱,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今年以来,宿豫法院严格落实市中院《深化打造“宿法直播间”司法品牌的工作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宿法直播间”系列活动,精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联系密切、关注度较高的热点案件,以“直播+旁听”的方式呈现在人民群众面前,让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到司法审判的全过程中。
部分内容节选自:宿迁手机台
来源 | 来龙法庭
编辑 | 张家宁
审核 | 罗晓亮
张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