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宿豫法院召开打击拒执犯罪新闻发布会。会议通报了2024年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成效,并发布典型案例。
宿迁日报、速新闻、宿迁晚报、宿豫区融媒体中心等多家媒体受邀参加此次新闻发布会。
会上,宿豫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马柏华通报了2024年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开展情况。
今年以来,在区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全区政法机关深入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关于集中开展打击拒执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部署,深化联动、密切协作,强力打击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取得良好成效。
截至2024年10月,宿豫法院已将17件17人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截至目前,公安机关立案受理并开展侦查的13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0件,本院依法判处涉拒执犯罪案件7件7人。通过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执行完毕结案2件,执行到位标的额50余万元。
在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同时,宿豫法院坚持日常执行和专项行动相结合,对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用足用好各项执行强制措施。全年共发布被执行人执行悬赏168件,申请公安机关协查384人、车辆5台,成功拘传119人、扣押车辆3台,有力彰显了司法权威。
宿豫法院刑庭庭长陈静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涉嫌拒执预告知 斩断侥幸促履行
——赵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宿豫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马某取得婚内所购车辆所有权,并向赵某给付车辆折价款32万元。2022年9月,赵某向宿豫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对马某进行传唤,其始终未到案履行并申报财产。2024年9月,执行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成功对马某实施拘传。经调查,涉案车辆已被马某私下出售,所得款项被其具为己有。马某被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义务,执行法官根据掌握情况,向其发出《涉嫌拒执犯罪告知书》,明确告知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责令其立即纠正错误并履行义务。面对可能的刑事处罚,马某认识到错误,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大部分款项。
【典型意义】
预处罚制度是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向负有相关责任的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发出“惩戒预警”,相关责任人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配合执行则不会受到真正的处罚,否则将进行实质处罚。本案中,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不仅是一份严肃的书面警告,更是一种善意提醒,既突出执行的强制性,也不失司法的温度,对防止被执行人深陷歧途,促进案件履行,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
案例二:
拒绝如实申报财产 逃避义务终受严惩
——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8日,宿豫法院对赵某某诉周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某某各项损失627801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周某某未履行确定义务。执行期间,法院多次责令周某某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但周某某均未按规定执行。法院遂对周某某予以罚款、司法拘留。另查明,自2020年底开始,周某某为规避法院执行,以其近亲属名义注册成立公司,并在电商平台注册多家网店。该起案件判决前后均有大额资金入账,其中判决后共有200余万元入账资金,周某某将该资金隐匿,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周某某履行了全部义务。宿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国家强制力,体现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人身损害赔偿款项,被害人瘫痪在床,被告人本应积极尽全力赔偿,但却恶意转移、隐匿财产,致使被害人长期得不到赔偿、救治,主观恶性较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刑事立案侦查后,被告人周某某经过法律教育和刑罚的威慑力最终履行了义务,该事实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量,但综合全案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不宜适用缓刑。本案也告诫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和经济交往中要诚实守信,特别是被执行人要主动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任何规避执行、躲避执行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宿豫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守东答记者问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主要有哪些表现方式?
答:我国刑法条文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表现方式只是概括式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表现手段多样,为此,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进行立法解释,规定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主要是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同时该立法解释第五项规定“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为兜底条款,为进一步解释提供了空间。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执行工作的司法实践,对拒执罪行为的具体表现,作了进一步规定,列举了三类八项情形可以构成拒执罪。比如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等拒执行为,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等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以及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此次选取的案例中就有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经司法拘留仍拒不执行的行为等。
实践中有一些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住房是基本生活保障,被执行人不迁出唯一住房,是否构成拒执罪呢?
答: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认为,我只有一套房屋,而住房是基本生活保障,拒不迁出情有可原,不能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实际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住房是基本生活的保障,但我们保障的不是被执行人拥有一套住房,而是有居住的场所。唯一住房可供执行已经被司法解释所明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已经被法律明确为可供执行财产,其价值的实现关系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被执行人通过拒绝腾房等方式对抗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构成拒执罪。
会前,宿豫法院组织了10余名被执行人旁听拒执犯罪庭审。
来源 | 刑 庭
执行局
编辑 | 张家宁
审核 | 陈 静
王守东
张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