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策关注|新公司法“一分钟你问我答”-- 公司解散、清算、注销篇

职场   2024-11-06 18:30   上海  








摘要
Abstract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已于202471日期起正式施行。本文拟通过一分钟你问我答的形式,与广大企业家、法律同行聊一聊其中一些值得关注和思考的内容,也欢迎一同探讨交流。


上一篇,我们聊了一些关于公司的设立及出资的热点话题,那么今天我们来聊一聊公司的清算解散以及注销。





问:新《公司法》在公司解散和清算方面有哪些新规定呢?

答:


1、新增了公司解散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解散事由的规定(新《公司法》第229条)。


这里我们会发现,新《公司法》全文共有10处提到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涵盖了登记、合并分立、减资、解散、清算、以及注销等阶段,这里面有些是“应当”比如认缴、实缴、变更、注销等,有些是“可以”比如合并分立的决议、吊销等,这也是信息化建设日趋完善的体现和要求。


2、明确了清算义务人为董事,清算义务人赔偿责任并同时将原强制清算申请人的范围由“债权人”扩大至“利害关系人”(新《公司法》第232条、第233条)

关于解散及清算部分,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变化,包括清算组的忠实义务及赔偿责任等。



问:新《公司法》在公司解注销方面有哪些新规定呢?

答:

1.首次规定了“简易注销”制度(新《公司法》第240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简易注销可在“全体股东承诺”后就办理登记,但全体股东须承诺“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当发生“承诺不实”时会对注销登记前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新增“强制注销”制度(新《公司法》第241条)。


我们理解。“强制注销”制度的出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出现大量僵尸企业的困局,但同时,“强制注销”并不会减免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下一篇,我们将聊一聊新《公司法》对于公司治理方面又有了哪些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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