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型母基金突破一层嵌套的限制?
对于私募基金备案涉及嵌套的产品,往往都会收到如下反馈意见:关于投资层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对私募基金嵌套层数作出明确要求,请管理人单独出具承诺函:承诺本基金(需注明基金名称及基金编码)及后续备案的所有基金,自备案通过后至基金清算前的投资运作期间,在接受其他产品投资或者投向其他产品时严格核査嵌套层数,确保整体嵌套层数不超过1层(若符合后续金融监管部门出台母基金规定条件的,可豁免一层嵌套)。本管理人充分了解《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要求,已知悉本管理人后续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的情况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依据该条款对本管理人采取自律措施的风险。
对于母基金和豁免的认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但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创业投资基金、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国家对运用一定比例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的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上述《条例》所指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规定主要为(18年《资管新规》“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因此,在一层嵌套限制下,能够突破的条件仅有:(1)证监会对于母基金的规定;(2)国务院相关部门对于创投及政府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
其中(1)还未有具体规定,而(2)中关于创业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的层级规定可以参考国务院、发改委及财政部的相关文件的规定。例如《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六、以上要求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包括作为管理平台的母基金)。母基金出资设立的子基金及以下层级基金,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虽然相关文件并未直接规定政府投资基金的层级要求,但从上文的表述含义来看,已经包含了2层投资结构,即母基金-子基金,子基金-下层基金的模式。
因此,对于符合财政部发文下的管理平台型母基金,其嵌套层数可以突破一层的限制。
强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要求
对于多层嵌套且有层层收费的这种情况,需要加强相关的信息披露,必须把层层收费的情况以及嵌套结构过于复杂这个事情跟投资者去做风险揭示和相关的披露。
如果上层基金为创业投资基金,则不可以通过嵌套去投股权基金,比如上市公司定增。此种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变相突破创投的范围,从而导致备案被反馈整改。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私募基金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或者存在结构复杂、投资标的类型特殊等情形的,协会按照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拟备案的私募基金采取提高投资者要求、提高基金规模要求、要求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或者配合询问、加强信息披露、提示特别风险、额度管理、限制关联交易,以及要求其出具内部合规意见、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相关财务报告等措施。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实力、专业人员配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内部控制制度、场所设施等,应当与其业务方向、发展规划和管理规模等相匹配。不匹配的,协会可以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情节严重的,采取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的自律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