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策关注|开源协议对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影响

职场   2024-11-01 17:32   上海  




引 


开源(Open Source)即开放源代码,指源代码开放共享的开发模式。在开源模式下,使用者在遵守开源协议的条件下,可以自由获取源代码进行使用、复制、修改和再发布。

GPL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开源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只要在一个软件中使用GPL协议的产品,则该软件产品必须也采用GPL协议,既必须也是开源和免费的,该条件通常被称为“传染性”。

本案涉及GPL协议“传染性”对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影响。


案情摘

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不乱买公司”)系计算机软件“不乱买时尚海淘软件(PC版)”(以下称“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其认为北京闪亮时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闪亮时尚公司”)侵犯其涉案软件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闪亮时尚公司构成对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侵害,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闪亮时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不乱买公司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存在交互且没有进行有效隔离,不是相互独立的,根据GPL协议的相关内容以及极强的传染性特性,不乱买公司的前端文件和后端文件共同构成的其主张著作权的软件,整体软件都可以视为前端程序的修订版本,应当遵循GPL协议向所有第三方无偿开源。

对于该观点,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前端代码一般是关于用户可见部分的编码,用以实现操作界面如页面布局、交互效果等页面设计;而后端代码一般是涉及用户不可见部分的编码,用以实现服务端的相关逻辑功能。同时,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是可以分别独立打包、部署的。因此,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在展示方式、所用技术、功能分工等上均存在明显不同,不能因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之间存在交互配合就认定二者属于一体,原审法院认定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相互独立并无不当。

第二,不乱买公司作为权利人在本案中明确放弃以前端代码主张权利,仅以后端代码主张权利,因此涉案软件仅为后端代码而非闪亮公司所称前端文件和后端文件共同构成涉案软件。

第三,根据2007年6月29日发布的GPL协议第3版第5条关于“一个受保护程序和其它独立程序的联合作品,在既不是该程序的自然扩展,也不是为了生成更大的程序,且联合作品和产生的版权未用于限制编译用户的访问或超出个别程序许可的合法权利时,被称为聚合体。包含受保护程序的聚合体并不会使本许可应用于该聚合体的其他部分”的规定,闪亮时尚公司所称GPL协议的“传染性”应当是指GPL协议的许可客体不仅限于受保护程序本身,还包括受保护程序的衍生程序或修订版本,但不包括与其联合的其他独立程序。

本案中,虽然不乱买公司认可其前端代码中使用了GPL协议下的开源代码,但其主张权利的是后端代码,其后端代码是独立于前端代码的其他程序,并不受GPL协议的约束,无需强制开源。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

网站的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在展示方式、所用技术、功能分工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属于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合的独立程序,即便前端代码使用了GPL协议项下的开源代码,后端代码也不受GPL协议约束,未经许可复制后端代码仍构成侵害软件著作权。


案例索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1111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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