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23年2月XX日,原告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委托被告将其雕塑作品从XX省XX市XX公园运送至上海市XX区XX公园,原告向被告明确要求全程专车专人运输上述物品,被告对此予以确认。原告共支付被告运费5500元。原告收货时发现部分货物发生损坏,被告当场退还原告运费5500元。
嗣后,原告对受损货物进行修复,共支出费用86000元。因原、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并为此支出律师费。
原告认为,原被告订立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支付全额运费,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造成原告货物损毁,已违反法律规定的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被告虽返还原告5500元运输费用,但仍需向原告承担货物损毁的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为居间合同关系,实际承运人为被告在运满满平台上联系确认的案外人,被告只是作为托运方参与涉案运输合同,事发后,被告已将5500元费用返还原告,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在运输合同中存在过错。原、被告协商货物运输时,原告未向被告告知货物实际价值,导致被告未及时委托保险公司按照实际价值投保,原告未尽到履行告知义务,被告曾向原告明确,涉案货物最好要木架包装,原告也表示知道,但实际运输当日,原告仅对部分货物进行木箱包装,损坏货物均为未包装加固部分,对此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在委托运输时未提供发票及告知被告所运输产品价格,仅支付了5500元费用。原告索赔项目与实际托运货物不一致,无法认定真实性。原告索赔项目均为自身单方面价格要求,无任何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或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作出的价格认定,被告对原告主张真实性不认可。原、被告之间未签署合同,律师费也并非原告维权必要支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货物承运前,被告已向原告告知运输风险,原告表示能够接受,现原告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货物损毁是承运人造成,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付款凭证,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抗辩原、被告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被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运费5500元,原告已履行运输合同义务。被告未能将原告货物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并造成货物损坏,被告已构成违约,被告应赔偿原告货物损失。原告为证明货物损失金额,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对此虽有异议,但未能举证加以反驳,本院认定原告货物损失金额为86000元,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损失,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货物损失86000元。
以案说法
本案中,笔者代理原告提起诉讼。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被告是否应就涉案货物的损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原告损失的确定。
一、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时,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并不仅限于书面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未就涉案货物签订书面的货物运输合同,但结合在案证据、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已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原告系托运人,被告系承运人。
二、关于被告是否应就案涉货物的损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明知原告要求专车运输,且在双方已就运输车辆形式和仅由一位司机运输协商一致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而多次转委托他人运输。庭审中,被告陈述其知道由于转运而造成案涉货物的损坏。故被告的行为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全部损失。
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故被告作为与原告达成运输合意的承运人,即便不是实际承运人,被告亦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赔偿原告全部损失。被告辩称其不是实际承运人,应由实际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于法有悖。
三、关于本案原告损失确定的问题。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为修复托运物向案外人支付了相应的钱款,并提供了物损照片、维修明细、维修现场图片、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被告辩称,原告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用于案涉货物的维修,但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辩称意见,不利后果应由被告承担。结合案涉货物定制费用及维修费的具体数额,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具有合理性,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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