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期起正式施行。本文拟通过一分钟你问我答的形式,与广大企业家、法律同行聊一聊其中一些值得关注和思考的内容,也欢迎一同探讨交流。
那么今天,我们首先聊一聊公司的设立以及大家比较关心的出资问题。
问:新《公司法》在公司设立方面有哪些新规定呢?
答:
1、 放宽了对一人公司的设立限制。
具体来说,新《公司法》删除了一人公司的专章专节,不再规定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限制、不再规定一人公司应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公示要求、不再强制一人公司编制财务报告并经审计。但新《公司法》也明确了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即等同于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 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第92条)
问:新《公司法》在出资方面又有哪些新规定呢?
答:
1、 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应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新《公司法》第47条)。
关于这一条,相信诸位企业家、法律同行此前已有非常深入的研究,那么我们简单归纳几个要点。
首先,五年实缴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存量有限公司;
其次,设置了三年过渡期(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下称《规定》) 第二条),即,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也就是说,股东的实缴最晚不得晚于2032年6月30日;
此外,《规定》第二条也为重点行业领域内的甲方爸爸企业预留了制度空间。
2、 扩大了可出资财产的范围。
具体来说,主要是增加了股权、债权等(新《公司法》第48条)。事实上,股权也好,债权也罢,我们认为都属于原《公司法》中“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
那么就“股权出资”而言,我们要注意用于出资的股权是否存在转让限制、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是否履行法定程序以及是否进行价值评估。这四点要求很容易在实践中产生争议,引发诉讼,值得法律同行一起探讨。
就“债权出资”而言,实践中主要包括了国债、企业债、特许经营收费权等一系列信用等级良好的债权。实践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用于出资的“债权”的真实性及可实现性,此外,不论是原《公司法》还是新《公司法》都要求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因此,公司对出资债权的核查义务不可掉以轻心。
那么回过头再看关于5年内实缴完成的规定,扩大可出资财产范围其实也不失为一种限期完成实缴的新思路或者新方向,但注意需要由股东会进行决议,且最好是一致同意。
下一次,我们来聊一聊新《公司法》对于公司的清算解散及注销又有了哪些新的变化。